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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教[2007]6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我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为我校确定的总人数,按各院(系)、校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名额。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等级分为三等,一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教育厅下达指标实行等额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根据教育厅每年下达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学校按学生人数比例将名额分配给各院(系)、校区。
第八条凡符合第五条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本人要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各院(系)、校区审查后,报学生处审核,确定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经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编制《黑龙江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并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第十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学生处根据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各院(系)、校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所获得的国家助学金进行降等或停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自受处理当月起停发其获得的国家助学金;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学校警告或严重警告纪律处分者,自受处理当月起对其所获得的国家助学金等级降一等(已获三等者停发),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者,自受处理当月起停发其获得的国家助学金;
(三)受到留级或退学等学籍处理者,自受处理当月起停发其获得国家助学金;
(四)将国家助学金用于吸烟、请客或购买超出其消费能力的化妆品、通讯工具、名牌服装等物品者,自发现当月起停发其获得的国家助学金;
(五)恶意拖欠学费、谎报家庭经济情况等不诚信者,自发现当月起对其所获得的国家助学金等级降等或停发;
(六)拒绝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及公益劳动者,自发生此情况当月起停发其获得的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受助学生因发生十四条所述情形之一而使所获国家助学金降等或停发的,所得国家助学金降等或停发部分由学生处组织发放给临时有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参加由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定量的勤工助学及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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