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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三局湖北江南高速公路项目部
民工工资管理规定
为规范各劳务协作队的劳务使用,维护民工利益,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以加强项目部对民工及其工资发放的管理。
1、各劳务协作队可根据工程任务和工期等具体情况,自由决定雇用外部劳务人员,雇用的外部劳务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对于不能出示其“身份证”的外部人员不得雇用。
2、各劳务协作队在雇用外部劳务人员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与雇用劳务人员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
3、各劳务协作队雇用或解雇外部劳务人员必须及时报项目部财务部,并将其身份证复印件随同上报,以便项目部财务部建立“民工档案”。
4、项目财务部为每一位愿意通过银行代发工资的民工在农行石首市中鑫支行开设“工资账户”,并将“存折”交付民工本人。
5、各劳务协作队应制定相关的外部劳务人员使用管理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准确登记民工的出勤情况,准确无误的核算民工工资。
6、各劳务协作队应于每月的1日制定出上月的民工工资表,并将工资表在民工食堂张贴公布,以便民工进行复核。
7、为保障民工工资的及时发放,维护民工利益,各劳务协作队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职工及民工工资表”报送项目部财务部,各劳务协作队负责人应在工资表上签字。委托银行代发的须注明“委托银行代发”字样。
8、各队应确定专人负责民工工资的管理工作,确保民工登记表和民工工资发放表的准时上报。对于不准时上报民工登记表及民工工资发放表的施工队伍,每延迟一天,项目部财务部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9、各劳务协作队的民工工资依据本人意愿选择由银行代为发放或者现金发放形式。
中铁二十三局湖北江南高速公路项目部
201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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