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金通知_国家助学金申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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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 2012 年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各学部、学工办、各学生班: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开 展 2012 年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鄂学 助[2012]16 号)要求,请各学部严格按照《华中科技大学文华 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 1)规定进行我院国家助 学金的评审。为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困难,从 2010 年秋季开 始,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将在原来标准上分别提高 1000 元,即: 一等(4000 元/年)、二等(3000 元/年)、三等(2000 元/年),此 次国家助学金按半年下达,即一等 2000 元、二等 1500 元、三等 1000 元。学部必须成立以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学工办主 任、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评定工作组,负责具体的组织和审核工 作。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党员、学生干部以及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审评议小组,负责具体的民 主评议工作。请各学部于 11 月 29 日前将公示后无异议的初评名单报学生 工作处(附电子文档)。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1、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国家助学金申报名额表

3、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4、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附件 1: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 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教[2007]92 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7 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教 助[2009]5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生。第二章 第三条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用开支。从 2010 年秋季开始,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 生每年 3000 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 2000-4000 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 2-3 档。具体分档为一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 4000 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 3000 元,三等助学金每人每年 2000 元。第四

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三章 第五条 工作处备案。第六条 第七条申请与评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学部要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学生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 学生根据本通知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学生为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部提出申请,并递交《华中科技大学文 华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品学兼优学生,可 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第八条 各学部学生工作组结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 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 助档次,必须先向学院评审领导小组汇报评审办法及过程,再张 榜公示,公示时间至少五天。公示结束后上报学院,学院将进行 审查,确保推荐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第四章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查和监督。第五章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附则 本办法由学院奖励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各学部,各学部应及时将资 各学部应切实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各学部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金实行专款专用、发放到位,同时应接受学院评审领导小组的检附件 2:国家助学金申报名额表单位 城市建设工程学部 经济管理学部 机械与电气工程学部 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部 人文社会科学学部 外语学部 合计 一等 119 117 88 80 44 32 480 二等 238 234 176 160 87 65 960 三等 119 117 88 80 44 32 480附件 3:湖北省(2012-2013 学年)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校:姓名 本人 情况 身份证号码 家庭户口 家庭 经济 情况 家庭月总收入 A、城镇 B、农村 民族院系:性别 政治 面貌班级:出生年月 入学时间 联系电话 及QQ号 QQ:学号:照片家庭人口总数 收入来源人均月收入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家庭住址A、特别困难B、困难 C、一般困难家长联系电话受助 情况指定发放 银行卡信息上学年 受助金额(元)开户银行 姓名 年龄上学年资助 主要用途银行 卡号本学年申请主 要用途家庭 主要 成员 情况 申请理由:与本人关系工作单位或职业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月日(郑重承诺:本人保证所填信息真实、可靠,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愿承担相应责任。)院系审核意见:学校审核意见: 经评审,批准该生获 金。等国家助学年(公章)月 日(公章)年 月日(填表前请阅读背面投诉办法,并记下投诉邮箱)国家奖助学金投诉办法(印在申请表背面,学生可复印一份留存)从 2012 年秋季起,参与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的各级机构都要 设立投诉邮箱和电话。

一、学校设立国家奖助学金投诉电子邮箱:xsjz-wh@163.com 电 话:027-87599723

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奖助学金投诉专用邮箱: hbxszzts@163.com(邮箱由“湖北学生资助投诉”首字母组成),任何学生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中发现违规情况都可以投诉 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邮箱,如:

1、学校要求“轮流坐庄”(轮流享受资助)的;

2、要求平分 奖助学金或将奖助学金上交班费的;

3、辅导员(班主任或其他 教职工、社会人员)要求从奖助学金拿“回扣” “咨询费” “手续 费”或变相收取学生好处的;

4、学生虚构家庭困难、评定中“拉 票”“ 贿票”的;

5、相关老师直接让家庭经济情况好的学生,、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内定”受助名单的;

6、学校直接将奖助学金冲抵学费或将奖助学金作为学生勤工助学 工资发放的;

7、学校无正当理由不发放奖助学金的;或直到毕 业时,奖助学金仍未发放的;

8、投诉到学校后学校不解决的,或学校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9、受到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 学金资助的学生存在请客、送礼,有高消费、奢侈消费行为的;

10、其他违纪、违规行为。注意:

1、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投诉人保密,为方便调查核 实,投诉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情况,请投诉人反映真实情况,并提倡署真名和联系方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做到有投诉必 有回复,对投诉情况一经查实,会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在保护举报人的前提下以适当方式对真实投诉举报人给予 表扬。

2、投诉反映渠道建议首先从院系、学校开始,院系、学校无法解决或解决不满意的再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如认为 院系或学校对投诉处理不力,或质疑学校会打击报复也可以直接 将情况反映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hbxszzts@163.com;

3、如上网发送邮件不方便,也可以写信件邮寄省学生资 助管理中心 邮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 8 号(430071)或 拨打投诉电话:027-8731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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