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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促进辅导员队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辅导员包括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
第三条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保证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是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和稳定工作的重要队伍。
第四条 学校对辅导员的管理是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学校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来实施。学院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上的指导由学工部门负责,学院负有共同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 辅导员工作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第一线,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负有指导学生、关心学生的职责,按照党委的部署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围绕学校培养人才这一中心工作,根据大学生的思想、政治、心理等特点,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努力使大学生成为政治合格、品德高尚、业务扎实、工作勤奋、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专门人才。
第六条 辅导员负责所带年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形势与政策教育。组织引导学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时事政策教育,引导学生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社会主义信念。
(二)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理想、人生观、社会主义道德、民主法制以及校纪校规教育。引导学生确立正确的成才目标,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道德观念、组织纪律观念和民主法制观念,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和符合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习惯。
(三)对学生进行专业思想教育和学习指导,抓好学风建设。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帮助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选修课程和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鼓励学生考研读博,引导学生形成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优良学风。注意沟通学生与老师、学生与各职能部门的联系,配合教师做好教育改革和开展教书育人的工作。
(四)在学生入学教育、军训、劳动、社会实践、教育实习、考试、毕业论文与设计等工作环节中,负责做好学生的思想动员和措施保障工作以及纪律、安全、诚信等教育,并配合有关部门完成上述任务。
(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目标,结合本学院、本专业特点,制定本年级(班级)学生工作计划和教育活动实施方案。期末做好工作总结,及时提出新的工作目标、措施和要求。
(六)抓好学生党团建设工作。认真抓好学生党团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大力培养积极分子,大胆培养和使用学生干部,定期召开学生干部例会,充分指导学生干部开展工作,发挥学生党团组织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成功成才中的作用。积极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各项有关工作。
(七)熟悉和掌握学生的姓名、家庭情况、思想品德、心理动态、个性特长、健康状况,分析和研究学生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适时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和引导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学工部门,保证全校学生工作和学生动态信息的畅通。
(八)负责做好学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定、综合素质测评、学生思想品德鉴定等工作。辅导员要指导学生填写《广西师范大学学生个人达标综合考评手册》,严格按照排名进行评优评先活动。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等扶贫帮困工作,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九)执行学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校纪校规,抓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深入课堂、学生宿舍和其他学生活动场所,及时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及各方面的信息,指导学生开展健康、文明、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表扬好人好事,树立典型,大胆纠正不良倾向,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和学校的稳定。
(十)实行学生信息报送责任制。辅导员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自觉做好学生信息的报送工作。对于要求以书面形式汇报学生信息的工作,必须及时、准确、全面汇报,并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不得漏报或瞒报。
(十一)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各种科技学术活动、文娱体育活动和其他有利于学生成才的活动,引导学生增强进取意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十二)开展就业指导、就业咨询、创业教育和就业推荐工作。全校辅导员要从新生入学开始就对学生进行就业教育,并贯穿于学生培养的全过程。毕业班辅导员要认真做好就业指导、就业推荐、毕业鉴定和毕业生文明离校等工作。
(十三)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积极开展谈心活动和心理辅导,认真做好个别教育工作。
(十四)完成学校和学院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校学生工作部门、校团委工作人员、学院党总支副书记或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的工作职责,按照学校的岗位职责来执行。
第三章 职业道德与纪律规范
第八条 辅导员必须加强自我修养,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九条 辅导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深入课堂、深入宿舍、深入班级和其它学生活动场所。辅导员应自觉参加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学习培训活动,因紧急公务或生病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条 辅导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纪和校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不执行上级的决议和决定;
(四)偏听偏信,对待学生不公正;
(五)对学生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学生;
(七)滥用职权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克扣学生奖助学金或困难补助;
(八)索取或接收学生和家长赠送的货币、有价证券或贵重物品,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九)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
(十)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 聘 用
第十一条 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坚持配置合理、精干高效、结构优化、严格要求、规范管理的原则和政治强、品德高、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标准。把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的人员选聘到辅导员队伍中来,专职辅导员原则上从优秀本科、硕士毕业生和党员教师以及党政干部中选聘。
第十二条 辅导员是教师队伍中的一部分,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我校专职辅导员与学生比例总体上按1:200的比例配备,保证每个学院的每一个年级都有专职辅导员,同时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兼职辅导员。
第十三条 辅导员应符合如下六方面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和政治素质。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敏感性、政治洞察力和政治分辨力,具有坚持真理和服从真理的政治品格和较强的法制观念。
(二)具有高尚的道德素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能正确处理个人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关系,品行端正,诚实,谦虚,公正,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三)敬业爱岗,乐于奉献。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乐于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不辞劳苦、不计得失的精神。
(四)熟悉大学生的思想和心理特征,掌握大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一般规律、方法和基本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调查研究能力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五)工作勤奋,自觉性比较高,作风深入扎实,组织纪律观念强,严于律己,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六)具有健康的体魄和健全的个性心理素质。
第十四条 新招聘录用的专职辅导员,除应满足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中共党员;
(二)在大学期间学习成绩优良,担任过学校或学院主要学生干部职务,并获得过表彰和奖励;
(三)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第十五条
从应届毕业生中招聘录用的辅导员须经过严格的考核。招聘考核按《广西师范大学辅导员招聘管理办法》进行。在职人员调入、转入辅导员队伍必须经过学校职能部门考察和学校主管领导的批准。
第十六条 兼职辅导员应从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中选聘,原则上是中共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选配条件挑选,报学工部门备案,但连续任期不少于2年。同时,要保证其在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方面的时间投入。
第五章 培 训
第十七条 专职辅导员要向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方向发展。学校根据学校发展和工作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辅导员进行培训。按学校师资培训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和学院要创造条件组织辅导员参加社会实践、考察观摩、学习交流活动,通过深入社会,了解国情,开阔视野,交流学习,拓宽思路,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新情况、新问题,增强工作时效性。
第十九条 新任辅导员(含兼职辅导员)必须接受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安排的业务培训,内容包括辅导员的工作任务、职责和要求,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途径、方法和特点,学生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等,以及政治立场、思想修养、道德品质和奉献精神等学习内容。
第二十条 学校和各学院以及有关单位应大力支持辅导员的培训与提高工作,并提供一定的保障,在经费上应给予资助(按学校有关文件为准),在分配及安排工作任务上给予适当的照顾。
第二十一条 专职辅导员在工作满四年后可以申请报考研究生、博士生或参加脱产进修学习。学校根据其工作成绩及考核情况,可优先推荐其报考、录取攻读硕士学位。鼓励辅导员在职攻读同等学历研究生班和硕士、博士学位。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的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和民主原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考核。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绩。考核标准以辅导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任务为基本依据,结合《广西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指标体系》进行。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考核成绩作为辅导员评优、职务职称晋升、优先推荐报考攻读硕士学位或参加脱产进修学习的重要依据。考核不称职的辅导员,必须调离学生政工岗位。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由校学生工作部门与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档次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待 遇
第二十六条 专职辅导员属于学校专门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的教师,按职称评聘的有关规定,根据其水平、能力和工作业绩,评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兼职辅导员根据其实际工作表现和工作绩效可参加评聘原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 为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需要,学校在辅导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含内部文件)的规定上适当放宽。
第二十八条 专、兼职辅导员享受学校规定的职务补贴和书报费补贴。
第二十九条 专职辅导员任期满3年,参加学校年度考核及辅导员考核达称职以上(含称职)的,享受副科级待遇;任期满5年,参加学校年度考核及辅导员考核达称职以上(含称职)的,享受正科级待遇。
第三十条 担任分团委书记的辅导员,任职期间可享受正科级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专职学工干部和共青团干部的管理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不合格者调离辅导员岗位并缓聘职称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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