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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逐步建立工勤技能人员由“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的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实施工勤技能人员聘用制改革,根据《贵州师范大学人员编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贵州师范大学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贵州师范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贵州师范大学人员聘用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勤技能人员是指在编在岗的技术工和普通工。
第三条 工勤技能人员聘用是指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工勤技能人员编制、岗位结构比例和学校按需设置的岗位数,聘用工勤技能人员到工勤技能岗位工作,并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学校与受聘工勤技能人员的聘用关系,并按合同进行管理的过程。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工勤技能岗位设置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总量控制、精简高效的原则。工勤技能岗位严格控制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工勤技能人员编制数和工勤技能岗位等级结构比例范围内。
(二)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动态管理的原则。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以保证完成目标任务所需工作量为基础,可根据政策变化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作适当调整。
(三)工勤技能岗位设置要坚持结合实际、保障需要的原则。根据学校工勤技能人员状况,重点保证学校后勤服务工作的需要,教学单位不再增设工勤技能岗位,机关处室一般不再设工勤技能岗位。
对不再设立工勤技能岗位的部门,原有的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流动岗位管理,原有工勤技能人员调整或自然减员后,原有工勤技能岗位自然取消。
第五条 上级部门核定学校的工勤技能人员编制控制数为125个,工勤技能岗位首次按学校岗位总量的5.7%设置。首次全校设工勤技能固定岗位125个,机动岗位30个。
第六条 工勤技能岗位按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设置。其中,技术工岗位实行分级管理,按5个等级设置。技术工岗位一级对应高级技师,技术工二级岗位对应技师,技术工三级岗位对应高级工,技术工四级岗位对应中级工,技术工五级岗位对应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七条 岗位等级首次按下列结构比例控制:
(一)技术工岗位一级、二级、三级岗位合计数按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30%设置,设38个;技术工四级按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50%设置,设62个;技术工五级及普通工岗位按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20%设置,设25个。
(二)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合计数按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5%设置,设6个,其中技术工一级岗位设1个,技术工二级岗位设5个;技术工三级岗位按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26%设置,设32个;技术工四级岗位按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50%设置,设62个;技术工五级岗位按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8%设置,设10个;普通工岗位按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12%设置,设15个。
第八条 工勤技能岗位首次主要在学校办公室、保卫处、后勤服务集团、图书馆等单位和部门设置。
部分教学、教辅等单位和部门确因工作需要的,可设置少量工勤技能岗位,但应以普通工岗位为主。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技术工一级至三级、四级、五级及普通工之间岗位等级的结构比例首次分别按下列标准掌握:
(一)学校办公室、保卫处、图书馆、后勤服务集团总体按3.5:5.5:1的结构比例掌握,设技术工一级至三级岗位33个、四级岗位52个、五级岗位7个,设普通工岗位3个。
(二)除学校办公室、保卫处、图书馆、后勤服务集团以外,其他设有工勤技能岗位的单位和部门总体按1.5:3.5:5的结构比例掌握,设技术工三级岗位5个、四级岗位10个、五级岗位3个,设普通工岗位12个。
除学校办公室、保卫处、图书馆、后勤服务集团以外的其他单位和部门,原则上不设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教学单位技术工岗位最高设至四级。
第十条 工勤技能机动岗位的等级,根据应聘人员现已聘的等级确定。应聘机动岗位的人员,不再竞聘现已聘等级的上一级岗位。
第三章 岗位条件
第十一条 应聘工勤技能岗位应具备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要的资格、专业水平和实践技能;
(四)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六)符合履行岗位职责需要的其他具体条件。第十二条 技术工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
(一)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
(二)通过高级技师等级考评,取得高级技师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三)熟悉本工种的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和工艺流程;
(四)具有现场设计和分析的能力;
(五)具有解决本工种岗位关键性技术和工艺难题的技能和水平;
(六)具备指导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提高业务的能力。
第十三条 技术工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
(一)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
(二)通过技师等级考评,取得技师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三)熟练掌握本工种的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和工艺流程;
(四)具有解决本工种岗位的重大技术和工艺难题的技能和水平;
(五)具备指导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提高业务的能力。
第十四条 技术工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
(一)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
(二)通过高级工等级考评,取得高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三)具有本工种的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和技术规范;
(四)具备指导中级工、初级工提高业务的能力。第十五条 技术工四级岗位的任职条件
(一)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
(二)通过中级工等级考评,取得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三)具备独立完成本岗位工作的操作技能。第十六条 技术工五级岗位的任职条件
(一)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
(二)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三)具备独立完成本岗位职责的能力。第十七条 普通工岗位的任职条件
(一)未取得技术等级的其他工勤技能人员;
(二)具备独立完成本岗位工作的能力;
(三)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服从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 设有工勤技能岗位的单位和部门,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单位(部门)相应工勤技能各级岗位的具体聘用资格和条件,报学校人事处审核备案。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九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工作安排,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和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技术工一级岗位基本职责
(一)高质量完成本岗位的聘期考核目标任务;
(二)解决本工种岗位上关键性技术及工艺疑难;
(三)在聘期内撰写相关的理论和科普文章不少于2篇;
(四)负责技术工二级、三级、四级、五级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技能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技术工二级岗位基本职责
(一)高质量完成本岗位的聘期考核目标任务;
(二)解决本工种岗位上重大技术及工艺疑难;
(三)在聘期内撰写相关的理论或科普文章不少于1篇;
(四)参与技术工三级、四级、五级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技能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技术工三级岗位基本职责
(一)高质量完成本岗位的聘期考核任务;
(二)在本职岗位上发挥技术尖子和带头作用,协助解决本工种的各种技术难题;
(三)参与技术工四级、五级人员及普通工的业务指导和技能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 技术工四级岗位基本职责
(一)熟练掌握本工种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二)独立完成本岗位聘期考核目标任务;
(三)充分发挥技术骨干作用,参与解决本工种的各种技术难题;
(四)参与技术工五级人员和普通工的业务指导工作。第二十四条 技术工五级岗位基本职责
(一)熟练掌握本岗位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二)独立完成本岗位聘期考核目标任务;
(三)参与解决本工种的各种技术难题。第二十五条 普通工岗位基本职责
(一)加强业务学习,熟悉本职工作;
(二)较好地完成本岗位聘期考核目标任务。
第二十六条 设有工勤技能岗位的单位和部门,应结合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单位(部门)各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期考核的具体目标任务,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五章 岗位聘用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核定的工勤技能人员编制数和岗位数内,制定本单位的聘用方案,明确各级岗位聘用人数、聘用条件、岗位职责、竞聘办法等,报学校聘用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岗位信息。由学校聘用委员会面向全校公布应聘岗位的基本信息;
(二)个人申请。应聘人员根据学校发布的聘用岗位信息,向用人单位(部门)提交应聘申请;
(三)资格审查。单位聘用委员会(聘用小组)对应聘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
(四)竞聘并提出初步聘用人选。各单位(部门)对符合相应岗位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全面考察(考核)或考试后,提出拟聘建议方案;
(五)确定正式聘用人选。用人单位(部门)聘用委员会(聘用小组)会议研究,确定正式聘用人员名单;
(六)报学校聘用工作办公室备案;
(七)公示聘用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
工勤技能一、二级岗位由各单位(部门)推荐后报学校聘用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首次聘用时,相关单位和部门因岗位职数限制落聘的在编在岗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用学校机动岗位在本单位(部门)过渡;
(二)符合《贵州师范大学人员聘用管理试行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相应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三)距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的人员可不参加岗位竞聘。不参加竞聘的人员可保留原工资待遇(但不享受岗位津贴),达到退休年龄时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条 受聘的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合同管理,竞聘上岗后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人员与学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在聘用期内,受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十二条 各用人单位根据聘用合同,按规定的权限对受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及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岗位考核。
第三十三条 岗位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主要考核工勤技能人员在聘期内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一)聘期考核。在聘期结束后对受聘的工勤技能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主要考核聘期内完成岗位职责的工作的情况。
(二)年度考核。与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年度考核工作结合进行,考核检查年度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以及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技术工二级及以上工勤技能岗位的考核由学校人事处组织实施。其它岗位的考核由用人单位(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第三十六条 考核情况作为工勤技能人员续聘和兑现相关待遇的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09年12月22日校发〔2009〕102号文件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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