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综合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广东省综合交通”。
广东省交通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突发事件的发生,规范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处臵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信访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臵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突发事件,是指在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日常工作过程中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较大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臵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包括下列情形:
(一)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造成人员伤亡、汽车(船)损毁的事件;
(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互联网、电视、报刊等途径传播,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事件;
(三)不服从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行为,当事人或相关人员集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办公地点上访,或聚众到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上访,或聚众堵塞公路、车站、港口、码头等公共场所,致使工作、生产、交通通行不能正常进行的事件。
(四)不服从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行为,引发的其他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
第四条 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处臵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属地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成立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监督全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处臵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交通运输厅分管交通综合执法的副厅长担任,副组长由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各地级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应成立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臵工作。
各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信息、设备、人员、运输及通信等方面的应急工作保障机制。
第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处臵的机构、职责、处臵措施、培训演练和应急保障等具体内容。
第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交通综合行政执
法突发事件风险分析和研判制度,对突发事件隐患进行排查,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通报相关部门。
第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由本单位执法人员组成的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和演练。
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设立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支持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购买应急装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保障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处臵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级
第十条 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情况,将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划分为特大突发事件(I级)、重大突发事件(II级)、较大突发事件(III级)、一般突发事件(IV级)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特大突发事件(I级):
(一)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人数3人以上,或者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不服从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行为,当事人或相关人员集体到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办公地点上访,一次参与人数达到100人以上;或聚众到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上访,一次参与人数达到50人以上;或聚众堵塞公路、车站、港口、码头等公共场所,一次参与人数达到100人以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一)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人数3人以下,或者受伤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互联网、电视、报刊等途径传播,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在全国范围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事件;
(三)不服从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行为,当事人或相关人员集体到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办公地点上访,一次参与人数达到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聚众到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上访,一次参与人数达到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聚众堵塞公路、车站、港口、码头等公共场所,一次参与人数达到50人以上,100人以下,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交通综合行政执法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一)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造成受伤人数在3人以上,5人以下,或汽车(船)严重毁
坏,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互联网、电视、报刊等途径传播,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在全省范围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事件;
(三)不服从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行为,当事人或相关人员集体到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办公地点上访,一次参与人数达到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聚众到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上访,一次参与人数达到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聚众堵塞公路、车站、港口、码头等公共场所,一次参与人数达到20人以上,50人以下,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一)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造成受伤人数在3人以下,或汽车(船)轻微损坏,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互联网、电视、报刊等途径传播,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在本辖区范围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事件;
(三)不服从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行为,当事人或相关人员集体到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办公地点上访,一次参与人数达到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聚众到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上访,一次参与人数达到5
人以上,10人以下;或聚众堵塞公路、车站、港口、码头等公共场所,一次参与人数达到10人以上,20人以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不服从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行为,引发的其他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发布
第十五条 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发布应当做到统一、准确、及时。
第十六条 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突发事件信息一般情况下实行分级报送,确有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2小时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并通知相关部门协同处理。特殊情况可先以短信和电话形式报告,信息报出后必须进行电话确认。
第十七条 I级、Ⅱ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逐级报告至省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Ⅲ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逐级报告至地市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Ⅳ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报告至县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内容和要求按照省交通运
输厅《广东省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或者授权及相关规定,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三)、(四)项所指的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执法人员应当第一时间报110或120,并立即报告本地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事发地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负责人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并采取下列应急处臵措施:
(一)迅速了解掌握事件性质、起因、发展程度等基本情况;
(二)指导现场执法人员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伤员,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宣传政策和法律法规,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三)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上报。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已经开展应急处臵工作的,事发地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其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应急处臵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指的突发事件发生
后,事发地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接报确认后,应当及时了解新闻来源,联系媒体了解事实,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在新闻媒体、政府相关网站中发布事情真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处臵中,涉及其他部门权限的,事发地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通报其他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 I级、Ⅱ级突发事件发生后,省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监督应急处臵工作。
Ⅲ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地市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监督应急处臵工作。
Ⅳ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应当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监督应急处臵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引起的威胁或者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负责应急处臵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指令,停止执行应急处臵措施。
第五章 评估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处臵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
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处臵过程、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总结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建立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处臵档案。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处臵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处臵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告、公布虚假突发事件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臵措施或者应急处臵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服从上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突发事件应急处臵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指导和监督的。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地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处臵工作进行考核通报,对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处臵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将给予通报表扬;对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处臵工作效果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
施。考核内容包括:
(一)应急组织机构建立情况;
(二)应急预案制订及实施情况;
(三)应急队伍建设情况;
(四)信息管理、报送、发布及宣传情况;
(五)应急培训及演练情况;
(六)应急专项资金和经费落实情况;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臵评估情况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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