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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财政部、交通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为大连海事大学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大连海事大学学生奖学金设有校长奖学金、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第五条 获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诚实守信,评奖年度内未受过校警告以上处分。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评奖学年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设置的标准课程的学分。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体育综合成绩及格或达标。
四、热爱集体,关心他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
五、根据《大连海事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有关规定,综合测评成绩名列专业前50%。
第二章 校长奖学金
第六条 校长奖学金是全校奖学金中的最高奖,全校学生中凡符合条件者均可以参评。
第七条 校长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同“大连海事大学十佳大学生”评选条件。
第八条 校长奖学金的授奖对象及奖励标准
校长奖学金的授奖对象为当年“大连海事大学十佳大学生”荣誉获得者,每人授予奖学金10000元。
第三章 专业奖学金
第九条 专业奖学金是为航海类专业学生设立的奖学金。凡符合评定奖学金基本条件者,均可按比例依据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名次评定1~3等的专业奖学金。
第十条 专业奖学金的设置等级、标准及比例一等:2000元/人年,占参评学生数的1%;二等:1500元/人年,占参评学生数的3%;三等:1000元/人年,占参评学生数的6% 另外,未获得一、二、三等专业奖学金的航海类专业学生均享受每年400元的生活补助。获得一、二、三等专业奖学金的学生所发放的奖学金为与生活补助之间的差额部分。
第四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是为陆上专业学生设立的奖学金。凡符合评定奖学金基本条件者,均可按比例依据综合素质测评B项积分名次评定1~3等的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设置等级、标准及比例一等:3000元/人年,占参评学生数的2%;二等:2000元/人年,占参评学生数的4%;三等:1000元/人年,占参评学生数的15%。
第五章 专项奖学金
第十三条 专项奖学金是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旨在鼓励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专业,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奋发成材。
第十四条 专项奖学金的设置等级、标准按与设奖单位协商意见确定,原则上为:特等:3000元/人年;一等:2000元/人/年;二等:1000元/人年;三等:500元/人年。
第十五条 专项奖学金由学校分配确定各学院(系)的奖励名额,学院(系)依据综合素质测评B项积分名次评定确定候选人并报学校审定,评奖结果由学校抄送捐资单位或个人。第十六条 在各学院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应接受学校的领导、监督。学院专项奖学金条例和每次评审结果必须报学校备案。
第六章 单项奖学金
第十七条 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各级单科学习竞赛取得较好成绩或学年学习成绩进步较大的学生。
第十八条 学习进步奖:凡符合评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且B项积分排名在班级中比上一学年前进10名以上者,可获学习进步奖,每人奖励200元。
第十九条 参加校级以上有组织的外语、数学、物理等单科学习竞赛活动取得名次,奖励100-1000元(校级100-200元,市级200-400元,省级400-700元,国家级700-1000元)。
第七章 奖学金的评定程序与发放
第二十条 校长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具体评选办法及评选程序同“大连海事大学十佳大学生”。
第二十一条 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及学习进步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学年初,学校按各学院(系)学生总数下达应评奖学金名额,学生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各学院(系)根据评奖条件评定奖学金。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系)应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学生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批准、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系)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成员由学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主管教学院长、大队长、分团委书记、学生指导员、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四条 获奖学金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定、备案,由财务处发放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单科学习竞赛奖学金由组织活动的部门或单位在竞赛活动结束后申报,经学生处审核确定,报财务处发放奖学金。
第八章 各种奖学金之间的奖励关系
第二十六条 获得校长奖学金者可兼评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或专项奖学金,其荣誉可以兼得,奖学金按其中最高一项奖励额度发放。
第二十七条 获得专业奖学金或优秀学生奖学金者不兼评专项奖学金,各专项奖学金之间亦不可兼评。
第二十八条 单项奖学金可与其他奖学金兼得,各种单项奖学金之间亦可兼得。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自2009-2010年评奖年度起实施,其余条款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大连海事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连海大学字[2007]60号)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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