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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机构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及经营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等事项;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公司章程(草案);
(五)股东出资协议书;(六)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七)法人股东相关资料。提交的材料须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上年度工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未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所处行业现状、纳税记录及企业信用评估报告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决议;经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八)自然人股东相关资料。包括自然人股东姓名、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资金来源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九)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十)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资料。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须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2010〕6号令)规定,并提供拟任职人员或经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任职申请书、任职承诺书、基本情况登记表、从业资格证书和 其他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十一)融资性担保机构承诺书和行业联合自律声明;(十二)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十三)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十四)具备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设立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五)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程序约谈拟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股东和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审核股东信用情况、持续出资能力及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文件和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质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手续。
新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注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银发2010〕365号),向注册地人民银行州(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提出接入征信系统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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