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金融服务三农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4〕
7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4〕7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农村金融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服务“三农”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区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先行推动全局发展,使全区农村金融取得了长足发展,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能力不断增强,积累了一定的改革经验。但总体上看,农村金融仍是我区整个金融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积极顺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区农村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实现农村金融与“三农”的共赢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总结试点经验,全面推动改革。坚持将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精神与广西实际和工作实践相结合,认真总结并大力推广我区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开展5年来的成功经验特别是“田东经验”,推动我区农村金融改革由扩大试点阶段转为全面推动实施,不断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加快实现普惠金融。(二)突出工作重点,破解发展瓶颈。紧密结合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特别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围绕盘活农村资产、活跃农村金融要素、有效增加农村金融资源供给这一主线,加强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突出解决“三农”发展方面存在的资本不足、信用缺失和融资困难等突出问题,加快缓解我区农村金融供不应求的矛盾。
(三)坚持点面结合,丰富改革内容。严格按照《若干意见》要求,坚持整体推进和试点探索相结合,对政策明确、经验成熟的改革内容,要抓紧在全区范围全面实施;对《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先试点探索的单项改革内容,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试点工作,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实施,不断丰富改革的内容。(四)明确目标任务,有序推动实施。紧紧围绕建立与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多层次、广覆盖、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目标,2014年全面启动改革,2017年取得阶段性成效,2020年基本实现预期目标。
二、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一)着力推进涉农金融机构改革发展。
1.积极支持涉农银行机构深化改革。积极引导发挥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职能定位,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大力推广农业银行广西分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成功经验,提高县域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鼓励邮政储蓄银行广西分行不断增强放贷能力,逐步扩大涉农业务。
2.深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完善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更好地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要加快淡出行政管理,强化服务功能,优化协调指导,整合放大服务“三农”的能力。在稳定县域法人地位、维护体系完整、坚持服务“三农”的前提下,加快股份制改造,完善治理结构,创造条件,积极稳妥推动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改制面力争至2015年底达到30%左右、2017年底以后达到50%左右。
(二)着力完善农村普惠金融组织服务体系。
3.积极拓展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网络。继续巩固和扩大我区金融服务“村村通”成果。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向县域、乡镇下沉。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加快增设县域分支机构,争取到2020年实现县域全覆盖;推动国有商业银行农村地区机构网点布局增速高于城区;引导农信系统继续完善农村网点布局,在乡镇服务全覆盖的基础上推动服务向村级延伸。支持证券机构在有条件的县域增设服务网点。支持广西金融投资集团完善县域服务网点建设,探索向乡镇拓展设立农村金融综合服务部。保险机构要加快农村“保险营销服务部”、“农村保险服务站”等基层网点建设,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保险服务网络全覆盖。鼓励中国银联等支付清算组织延伸服务网络,积极开展政策性优惠业务。鼓励第三方支付机构顺应“三农”需求推进支付服务惠及农村。大力投放POS机等自助服务终端,拓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
4.加快培育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积极引进和鼓励区内外符合条件的各类资本在县域设立村镇银行,提高民营资本持股比例,争取到2017年底县域覆盖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县域全覆盖。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建立正向激励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加快接入征信系统,完善管理政策,到2015年底基本实现县域全覆盖。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争取2017年底前实现“零突破”;引导各类资本设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鼓励金融租赁公司拓展“三农”业务,组建主要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
5.规范发展农村金融市场中介服务组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稳妥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在试点探索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积累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扩大,推动农村产权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积极培育发展土地评估、林权评估、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加强农村资产评估服务,到2020年基本建立全区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和评估体系。积极建设连接中南西南、服务北部湾经济区、辐射东盟的区域性农产品交易平台。
6.积极搭建贴近农户的金融服务平台。深入实施“金融服务进村入社区工程”,大力推广田东县的“农金村办”模式,按照“地方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在行政村建立“三农金融服务室”,负责在辖内开展相关金融知识、金融产品宣传培训推介工作,协助有关金融部门和金融机构为农户提供基本的金融服务,打通农村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
(三)着力加大涉农资金投放总量。
7.积极拓展涉农资金来源渠道。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要进一步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投放力度。驻桂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向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总部争取政策和资金倾斜,加大对我区“三农”发展的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专项用于“三农”的金融债。鼓励银行、证券机构开展涉农资产证券化试点。完善正向激励机制,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加大“三农”贷款投放力度。
8.强化政策引导作用。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要加强“窗口指导”,灵活调剂各地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三农”信贷投入;对贫困地区考核达标的金融机构,支农再贷款利率在现行优惠利率基础上再降1个百分点;探索将涉农信贷政策导向评估结果纳入“两综合、两管理”指标体系。银监部门要强化监管导向,督促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保证县域当年新增存款的70%以上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确保支农贷款投放规模逐年增加;探索建立商业银行新设县域分支机构信贷投放承诺制度;支持符合监管要求的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约束县域机构上存资金规模,持续提高县域存贷比;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对涉农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监管评级等方面强化正向激励,适度提高涉农不良贷款监管容忍度。
9.完善金融机构涉农信贷投放机制。在强化涉农业务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上,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涉农信贷计划,对“三农”贷款情况实行单独统计、单独管理、单独考核;加大贷款审批权限下放力度,对信贷总量大、管理规范的县域支行,探索开展自治区分行直管试点;大力推进“阳光信贷工程”,实行办贷过程阳光化、透明化,简化信贷审批手续,提高信贷服务效率;优化绩效考核机制,实施差别化管理和绩效激励,推行尽职免责制度,切实调动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 “三农”信贷投放的内在积极性。
(四)着力培育发展农村资本市场。
10.大力发展农村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培育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改制上市和挂牌,力争到2017年底新增5家以上涉农企业上市或挂牌,到2020年底新增10家以上涉农企业上市或挂牌。鼓励涉农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逐步扩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发行优先股并积极探索二级资本工具发行。
11.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支持农业发展。积极推动我区生丝期货等特色优势品种上市,争取在上市品种主产区设立实物交割仓库,提升广西农业产业竞争力。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入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五)着力推动农业保险发展。
12.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以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为重点,不断扩大糖料蔗、稻谷、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森林等优势特色农产品政策性保险的覆盖面,力争到2016年我区农业保险发展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13.积极推进农业保险产品创新。采取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地方财政配套补贴的办法,探索开展茉莉花、柑橘、玉米、香蕉、芒果、茶叶、桑蚕、肉牛等广西特色农产品保险,为农业生产提供更全面的保障。探索开展农产品产量、价格和天气指数等创新型保险试点,提升农业保险保障层次,提高服务效率。14.不断加强保险服务能力建设。鼓励保险机构下沉服务重心,加大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户承保力度,对农业生产大户执行优惠费率,着力提高农村承保理赔服务能力。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增强对重大自然灾害风险的抵御能力。
(六)着力实施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15.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的农户信贷模式,农信社系统、地方银行、村镇银行等要在2015年底前在全区率先启动实施。探索开展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并于2015年底前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加快推广应用微贷技术,推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加快发展。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发展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的金融供应链信贷产品。大力发展农村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创新和推广专营机构、信贷工厂等服务模式。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等方面的金融租赁业务。丰富农民工、下岗职工、农村青年、农村妇女就业创业系列金融产品。鼓励各类支付服务主体开展支农便农惠农支付业务合作,创新农村支付结算产品。
16.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结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农村产权的确权、颁证、登记等基础性工作,为其发挥抵(质)押担保权能创造条件。探索开展农村住房财产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试点。创新林权抵押方式,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鼓励金融机构扩大贷款抵押担保范围,推广以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水域滩涂养殖权、承包土地收益权、经确权登记的农村产权等为标的的新型抵押担保方式。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探索拓宽涉农保险保单质押范围。
17.优化金融服务方式。支持各金融机构进一步简化金融服务手续,推行通俗易懂的合同文本,优化审批流程。鼓励金融机构逐步减少或免除部分农村取款、转账、支付服务收费,主动减轻农户负担。
(七)加大对“三农”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
18.支持农业经营方式创新。积极开展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试点,探索经验逐步推广。创新建立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要组织涉农金融机构在每个县(市、区)至少选定支持1家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一对一服务”,充分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继续加大对农民扩大再生产、消费升级和自主创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19.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鼓励各金融机构逐年加大现代化农业信贷投放力度,重点支持农业科技进步、现代种业、农机装备制造、设施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等现代农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加大对耕地整理、农田水利、粮糖高产创建、畜禽水产品标准化养殖、种养业良种生产等经营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零售市场、仓储物流设施、连锁零售等服务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绿色金融,促进节水农业、循环农业和生态友好型农业发展。
20.支持加快新型城镇化发展。创新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金融服务机制,重点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稳步拓宽城镇建设融资渠道,着力做好农业转移人口的综合性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支持城镇化建设金融产品,开办住房、家电、子女上学等消费贷款和民生金融业务,持续提升服务契合度。(八)着力加大金融扶贫工作力度。
21.加大金融扶贫合作与创新力度。各级金融部门与扶贫部门要探索建立金融改革与精准扶贫合作对接机制,综合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互补优势,加大财政贴息奖补力度,切实增强对连片特困地区和贫困人群的金融支持。重点加强对农民工、农村妇女、少数民族等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创新金融扶贫机制,选取部分贫困县探索将扶贫贷款贴息资金转化为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保证金,引导金融机构按保证金金额10倍以内的额度发放扶贫小额贷款,切实提高金融扶贫实效。
22.开展金融支持扶贫开发“百千万工程”。结合我区“三农”发展和扶贫工作目标,在全区范围内遴选100家扶贫龙头企业、10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10000个到户增收扶贫项目,重点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给予贷款规模、贷款利率、贷款担保倾斜照顾,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带动贫困人群脱贫致富。对纳入“百千万工程”的对象在享受贴息、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基础上再给予重点扶持。(九)着力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23.建立完善农村信用信息系统。按照“政府主导、人行推动、多方参与、共同受益”的原则,全面开展县域农户、农村经济组织、农村企业等涉农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评定工作,加快建设标准统一、实时高效的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切实加大各级财政投入支持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力争到2017年底广西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范围内各县(市、区)建立完善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并实现联网共享;到2020年底实现全区联网全覆盖。引导各金融机构根据用户信用等级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确保信用良好的组织和个人能够享受更为优惠的信贷政策和金融服务,促进农村整体信用环境改善。24.推动农村信用“四级联创”工作。各级政府要大力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县”四级联创工作,将联创工作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考核目标。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制定创建规划,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四级联创”活动。力争到2020年底达到“3个50%以上”目标即:全区各县(市、区)信用乡镇创建面达50%以上,各乡镇信用村创建面达50%以上,各村信用户创建面达50%以上。各金融机构要运用“四级联创”成果落实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推动联创活动开展。
(十)着力健全完善惠农担保体系。
25.健全完善多层次惠农担保体系。顺应“三农”发展对信贷担保需求不断扩大的新形势,鼓励组建各级政府出资为主、重点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引导现有融资担保机构发挥支农作用,逐步建立覆盖自治区、市、县三级农村融资担保体系,到2017年底实现设区市机构全覆盖、县域业务全覆盖。探索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经济实体和各类资本组建重点支持规模农业、现代农业和特色农业发展的专业化农业融资担保机构。探索建立自治区级再担保机构。探索在村级和对优势特色农产品建立合作性融资担保基金。
26.增强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能力。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与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三农”的融资服务。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的“三农”贷款担保金额要达到担保总额60%以上;引导和鼓励政府控股或参股的其他融资担保机构,要在担保总额中安排与政府持股比例相应且不低于20%的份额为“三农”贷款提供担保。推动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推进涉农贷款担保创新,促进担保机构放大支农效应。
(十一)着力健全农村金融政策扶持体系。
27.充分发挥财政扶持引导作用。实施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投向“三农”。对在县域、乡镇和农村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和自助服务终端,当地政府应给予一定奖励。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及时核销“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呆账。对上市挂牌或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超短期)融资券等的涉农企业,以及在我区设立的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各级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逐步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扩大保费补贴范围。引导建立健全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机构涉农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偿机制。各级政府要安排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资金,落实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专项工作经费。建立金融服务“三农”发展贡献激励机制,对支农贡献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28.认真落实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推动用好用足用活各项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和引导职能,助推我区金融服务“三农”发展。对设区市城区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研究制定继续沿用执行原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税率优惠政策。
29.建立农村金融风险稳定基金。完善农村信贷损失补偿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建立涉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三农”贷款总量和增幅达标的金融机构“三农”贷款中确定损失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探索建立信贷周转保障基金,对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三农”贷款和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提供周转保障,强化农村金融风险防控。
(十二)着力优化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环境。
30.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大力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依法打击逃废金融债务、骗保骗赔、银行卡犯罪、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行为,大力打击地下钱庄、信用卡套现、地下保单、中介机构虚评抵(质)押品价值等违法行为,加强农村金融债务司法保护,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31.加快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加强农村金融支付资源供给,加快推进支付业务创新,大力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和支付清算系统,提高农村地区银行账户服务普及率,稳步推广农村移动便捷支付,不断提高农村地区支付服务水平。
32.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和消费权益保护。加大金融知识的教育普及,加强县、乡、村三级金融知识教育普及网络建设,增强广大农民风险识别、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全面提升农村干部群众的金融素质。畅通农村金融消费者诉求渠道,妥善处理金融消费纠纷。
33.建立农村金融人才培养机制。探索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人才培养引进使用体系,制定优惠和激励政策,加大金融人才培养力度,拓宽金融人才引进渠道,优化县域金融人才结构,培养一支适应农村金融发展需要的金融人才队伍。
34.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制度,完善协调机制,加强联合监管,制定应对预案,着力做好风险识别、监测、评估、预警和控制工作,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底线。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自治区农村金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市、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并加强各级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建设,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确保农村金融改革工作有机构抓、有人负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分工。我区农村金融改革工作实行自治区负责指导设区市、设区市负责指导所辖县(市、区)的分级负责制度。自治区农村金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各成员单位加强与各设区市的沟通协调,指导各项改革工作有序推进;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所联系的设区市改革工作以及各个单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督查、总结提高和经验推广。各金融工作部门要加快完善相关信息统计工作,开展政策效果评估,及时全面掌握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情况,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提高政策支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狠抓推动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农村金融改革的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专项工作方案。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精神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实效性强的实施意见、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推动各项改革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强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农村金融改革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知晓度,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强化督查考核。自治区农村金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农村金融改革工作的考核机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结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各设区市要注重加强对本地区农村金融改革和金融服务“三农”发展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全面总结,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农村金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农村金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也要按照职责分工,于次年1月15日前将上年相关工作总结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附件: 1.自治区农村金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2.全区农村金融改革工作对口联系单位
自治区农村金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一、成员名单
组长:黄道伟
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常务副组长:唐仁健
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金坚强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自治区金融办主任
成员:由自治区金融办、编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国税局、地税局、扶贫办、农垦局、水产畜牧兽医局、供销社、海洋局、新闻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中国银行广西区分行、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广西区分行、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西北部湾银行,人民财产保险广西分公司、中国人寿广西分公司,广西金融投资集团,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柳州银行、桂林银行等单位各1名负责人担任。
二、主要职责
组织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意见》精神,审定工作分工方案及年度工作要点,部署和督查各项改革推进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金融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金坚强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各1名分管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处级干部担任办公室成员兼联络员。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从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等单位抽调人员到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开展工作。
全区农村金融改革工作对口联系单位设区市
对 口 联 系 单 位
备
注
南宁市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区分行、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
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柳州市
广西银监局、柳州银行
桂林市
自治区财政厅、桂林银行
梧州市
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
北海市
广西北部湾银行
防城港市
中国银行广西区分行
钦州市
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
贵港市
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
玉林市
广西证监局、国海证券
百色市
自治区金融办、广西金融投资集团
贺州市
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
河池市
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来宾市
邮政储蓄银行广西区分行
崇左市
广西保监局、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中国人寿广西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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