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期人民调解工作思考与探索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工作实践探索与思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动态
第十八期
广元市元坝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9月6日
人民调解工作思考与探索
人民调解作为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在中国具有悠久历史,是诉讼外最为重要的纠纷解决手段,被世界誉为诉讼外纠纷化解模式的“东方一枝花”。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社会关系的多元变化,矛盾纠纷数量日益增多、日趋复杂,人民调解工作模式渐现弊端,逐渐难以化解新形势下产生、形成的矛盾纠纷。如何在新时期保持人民调解旺盛的生命力,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应有作用,笔者就人民调解性质及定位、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三个方面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探讨和分析。
一、人民调解性质及定位
正确把握和准确定位人民调解工作性质,是科学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石。实践中,我们未能将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进行准确区分,部分行政部门如群工、综治、公安等单位的一些调解活动与人民调解工作产
生交集,造成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的混乱局面;将司法助理员参与调解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及轻微刑事纠纷的行为视为人民调解行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分别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可见,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作为人民调解工作实施主体,其性质是群众性、自治性组织。实施主体是否是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区别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重要标志之一,是防范人民调解行政化的风向标。人民调解工作本质上是民间组织自发地、有组织地化解社会矛盾的行为,并非行使行政权、司法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及基层人民法院,负有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职能,其工作人员对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及轻微刑事纠纷的调解行为属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范畴,与人民调解有本质区别。司法行政部门将更多的资源和精力投入到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宏观把握、总体规划和具体指导,就能更好地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科学、合法地发展。
二、人民调解困惑与困难
传统人文关系影响公正。人民调解主要是基于调解员的威望及公信力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我国农村历史上一直是“熟人”社会,人与人在实际生活中关系的亲疏远近对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产生一定影响,对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是一种考验。实践中人民调解员多是乡、村、社干部、党员和普通群众担任或兼任,专业人员匮乏,整体素质不高,兼之缺乏相应的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部分调解员具有“老好人”思想,在调解中趟
浑水、和稀泥、充当和事老等,抑或是直接倾向于与之关系较好的一方,偏离了人民调解员应有的中间立场。
程序缺陷难以实现公正。一是人民调解回避制度执行困难。随着基层群众对人民调解认识的加深,《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后部分基层法院一审民事案件一般先通过人民调解,调解有异议再予审理,人民调解会逐渐成为民间化解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实践中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平均有人民调解员4至5人,但数量庞大的矛盾纠纷,由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员将成为一纸空谈。二是人民调解调查取证难以实现客观、真实。人民调解主要基于人民调解员的调查取证结果及当事双方出具的证明资料,进而调解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员受个人认知、专业知识、身份条件等因素影响,取得真实有效的证据困难较大;在农村“熟人”社会中,假证、伪证现象屡屡发生,大大降低了证据力,扰乱了调解秩序。三是缺乏惩治措施,多从道德层面要求纠纷当事人凭良心作证。
保障力度人员力量不足。一是人民调解组织正常运行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员工资补贴等,一般通过财政拨款和案件补贴等途径解决,但数额较小,难以满足工作需要。二是在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大环境下,人民调解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不直接、不明显的认识意思大量存在,导致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支持不足。三是调解队伍队伍结构不合理。基层人民调解员队伍大多缺乏专业人员,兼职现象严重对专业法律知识及相关政策的把握不够,致使人民调解工作威信不足。四是诉调衔接不畅。虽然建立了联席会议、诉调对接等机制,但在具体运作中难以实施,基层法院重审判而忽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人民调解协议确认结果公示制度未能落实等现象的存在使得信息交流不畅,协作配合默契不高。
三、深化人民调解对策及建议
优化调解队伍结构。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人民调解专业人才摸排机制,综治、人事、司法、法院联合建立人才信息网络,组建一支专业精、技术强、威望高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二是加强学习培训。坚持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协调基层法院分期分批组织人民调解员参加庭审旁听,建立人民审判员、人民调解员交流制度,鼓励支持人民调解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庭案件审理。完善审判员指导机制,借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之机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具体业务指导。
完善调解程序机制。一是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单位,公开公示人民调解员基本信息、善于调解的纠纷类型、调解成绩等情况,持证上岗,纠纷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选择人民调解员调处纠纷,从根本上提高调处成功的概率。二是建立人民调解员调查取证申请审批制度,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司法行政、公安、法院、检察等相关部门审查批准,为人民调解员调取证据提供一定便利,从根本上避免假证、伪证现象的发生。三是强化对矛盾纠纷当事人包括证人的普法宣传教育及道德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假证伪证对调解公平公正的恶劣影响及其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尽量预防和杜绝假证、伪证现象的发生。
争取发展保障资源。一是将矛盾纠纷化解成效纳入政府、部门综治工作目标考核及领导干部个人绩效考核重要内容。二是强化经费保障。除常见的由政府拨付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个案补贴奖励等外,还可以采取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通过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形式,与人民调解组织签订服务合同,约定其支付人民调解组织一定的费用,用于人民调解组织工作开支。这一途径既符合了人民调解组织群众性组织的根本属性,又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以一种平等自愿的方式根本上解决了人民调解组织的资金问题,不失为一种科学、有效的经费解决途径。
密切联系协调一致。人民调解组织在法院设立人民调解窗口或驻院(庭)人民调解室,在派出所设立驻所人民调解室,促进人民调解向行政、司法调解延伸。落实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工作计划,协调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建立诉调衔接制度,法院将部分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在诉前、诉后、诉中委托人民调解解决,实行调解前置;人民调解组织对调解无果或失败的矛盾纠纷可建议当事人起诉至法院,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的完美对接。
(供稿:元坝区综治办主任:唐红宝
区司法局办公室主任刘元元,男,回族,山东菏泽人,法学
硕士,生于1981年12月,2008年7月毕业于西南民族大学法学理论专业)
报:市综治办,市大调解协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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