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局工人技师实施细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西安铁路局集团公司”。
关于公布《西安铁路局技师、高级技师评聘管理实
施细则》的通知
西铁劳卫函[2005]50号
为进一步搞好工人技师评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技师在生产中的技术骨干作用,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西安铁路局技师、高级技师评聘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布施行,并提 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工人技师评聘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标准,自由申报,统一考核,评聘分开的原则。各单位应加强技师、高级技师的聘任和日常管理,制订具体聘任管理实施方案,严格按照聘任程序、设岗职数及岗位标准,组织竞争上岗,实行择优聘任。
2、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人技师考评组织,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定期进行年度考察和任期考察,充分发挥技师在生产一线的技术骨干和带头作用,促进整个工人队伍素质的提高。
3、为确保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落到实处,路局每年将对宣传动员到位,组织工作得力,效果显著的单位给予一定奖励,对宣传组织工作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4、各单位要切实把工人技师评聘工作提到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来认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坚持标准,严格考评,宁可缺席以待,决不降格以求。通过公平竞争和认真考核,为我局真正选拔出具有真才实学的优秀技能人才。附件1:
西安铁路局技师、高级技师评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搞好我局工人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根据铁道部《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技师聘任制是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从优秀的高级技术工人中聘任技师,不但可以充分发挥具有高超技艺的技术工人在生产中的关键作用,而且可以鼓励中、青年工人立足本职工作,潜心学习技术,刻苦钻研业务,提高整个工人队伍的技术素质,促进岗位成才。
第三条 技师职业资格由路局评审、批准;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由路局初评后,报部评审、批准。
第四条 各级组织必须加强领导,精心安排,通力协作,严格考核,全面评审,择优选才。各单位亦应依据本细则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健全考评组织,制定实施安排,使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切实结合本单位实际,真正起到鼓励工人钻研技术业务,提高工人队伍素质、革新技术、发展生产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考评条件
第五条 技师任职资格条件:
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
2、符合设置技师岗位或考评对象,达到高中或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取得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满二年。因未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而未取得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而需要参加技师考评者,其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满15年及以上;
3、具有丰富生产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特长、能解决本职业(工种)关键性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具有传授技艺能力,在复杂设备的安装、调整、检修、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起重要作用;
4、对防止事故、排除隐患有独到见解或突出贡献、且在近一年内,未发生过行车、人身、设备、质量等险性及以上责任事故;
5、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
6、国家和铁道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高级技师任职资格条件:
1、自受聘为技师之日起,担任技师工作满三年及以上者,符合设置高级技师岗位或考评对象;
2、具有本专业(工种)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水平和高超技艺及综合操作技能,并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知识及“四新”知识;
3、在工艺改进、技术革新和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技艺及防治和排除事故隐患方面,在学习、应用和推广国内外先进经验方面成绩显著;
4、在近三年内,未发生过行车、人身、设备、质量等险性及以上事故;
5、能够热心传授技艺和绝招,具有培养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的能力;
6、坚持文明生产,保证生产安全,并在生产岗位上和实际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
7、国家和铁道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个人申请和基层单位推荐,经路局审核同意后,三年内免于职业技能鉴定,破格参加上一等级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1.掌握高超技能、复合技能且有突出业绩,对企业做出重大贡献。
2.近三年内获得过路局级及以上科技成果三等及以上奖的主要研制人员。
3.在经过部备案的铁路局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前3名。
4.在部(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认可名次。
5.国家和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个人申请和基层单位推荐,按照评审权限,直接认定上一等级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1.获得国家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技术能手称号。
2.经过部劳动和卫生司同意后,参加国际职业技能竞赛取得认可名次。
3.在国家级或部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认可名次。
4.国家和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1款条件破格申报参加上一等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者,必须要有具体事例,并经路局技术业务部门鉴定认可;符合其它破格申报条件或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者,必须提供具体的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三章 考评组织
第十条 路局成立技师、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局评审委员会”),由局总经济师任主任,局劳卫处、职教处处长任副主任,机务、运输、车辆、客运、货运、工务、电务、物资、房产生活、建管处长和工会生产部长任委员,其职责负责贯彻铁道部有关技师评聘工作的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全局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初评和工人技师职业资格的综合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鉴于技师、高级技师评审工作涉及面广,局评审委员会下设各专业考评小组。各专业考评小组分别由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建管、房产生活、物资等各业务处处长任组长,负责组织本系统各单位技师、高级技师申报者潜在能力的评价工作,并提出专业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局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劳卫处工人科),办公室主任由劳卫处处长任主任,成员由劳卫、职教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局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各专业考评小组开展工作,组织全局技师、高级技师报名资格审核、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评价的复核,组织技师综合评审和高级技师初评,公布技师任职资格和技师、高级技师设岗职数及向部呈报高级技师评审材料等各项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成立技师、高级技师考核小组,由单位主管劳资工作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劳资、技术、安全、教育和工会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政策宣传、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评价、潜在能力评价及向局呈报评审材料等工作。
第十四条 考评技师、高级技师工作,在局评审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局劳卫处负责技师、高级技师的摸底调查、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核,确定拟聘岗位和设岗职数,审核基层单位评审呈报材料。
2、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技师、高级技师理论、实作考试,并依据路局发布的工人技师任职资格通知,按照部劳卫司“铁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卫组[1999]44号)第六章规定程序办理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3、局教育处负责组织申报技师、高级技师各工种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培训工作。根据各专业报名情况,制订培训方案,组织具体实施。
4、局各专业考评小组组织本系统各单位以及属于本系统专业的参评人员进行技术答辩,并及时将汇总考核结果报局评审委员会。
第四章 考评内容
第十五条 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内容包括:
1、工作业绩。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人技师工作业绩考核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并按照《工作业绩评价标准表》的标准,本着科学、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进行工作业绩的量化考核,做到严格考评,不简化考核内容。对技师申报者自认高级工、高级技师申报者自任技师以来的工作业绩为重点,并突出对其取得技术成果的评价,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考核,对参评人员进行综合评分,考评结束后由考评小组组长在业绩评价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职业道德。按照《职业道德评价标准表》,对技师申报者自认高级工以来、高级技师自任技师以来的职业道德进行评价。
3、潜在能力。由申报者根据本人的业务能力、特殊技能、解决关键技术、技术革新、组织管理及培训指导等方面写出技术总结,由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各专业考评小组对参评者进行技术答辩。各专业考评小组针对每一个参评人员的不同专业技术、工作阅历、技术知识掌握程度及处理技术难点的能力等情况,并根据参评人员技术总结、论文内容分别制定相应的答辩题目。技术答辩考核由局专业考评小组各成员根据应辩者的综合分析能力及口头表述能力组织答辩,按照评价标准进行评分,并经综合评定后签署意见。
4、技师、高级技师申报者的操作技能、理论知识、工作业绩、职业道德、潜在能力成绩实行单项淘汰制,单项成绩两年内有效。正常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者的操作技能、理论知识、工作业绩、职业道德、潜在能力成绩按3:2:3:1:1比重;破格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者的工作业绩、职业道德、潜在能力成绩按6:2:2比重,折算综合成绩。
第五章 考评程序第十六条 组织报名、资格审查(2月-3月)。严格资格审查制度,由各单位负责对申报者报名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职工报名时按要求提供有关原始证件,经所在单位审查并在其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命令、获奖证书等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提报有关资料时弄虚作假。对符合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条件者,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申请表》。
第十七条 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评价(2月-3月)。各单位对符合正常或破格申报条件者进行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评价后,于每年3月底前将申报者《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申请表》、《铁路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一并报局劳卫处,由劳卫处根据职责范围分别对申报者是否具备考评条件和职业技能鉴定资格条件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八条 组织培训。考前培训可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辅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局教育处和单位根据《国家职业标准》按不同专业制定培训计划,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复习大纲,对符合正常申报者进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等考前培训。
第十九条 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以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通知时间为准)。理论、实作具体考试由局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具体安排组织实施,于每年7月份公布《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同时将名册(一式两份)交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第二十条 填报评审材料(8月)。各单位首先根据潜在能力评价标准,对技能鉴定考试合格的正常申报人员及破格申报人员撰写的技术总结进行评价,在《潜在能力评价标准表》“技术总结”项目所对应的“基层单位评价”栏内填写评价意见;然后组织正常、破格申报和直接认定资格人员填写《技师评审呈报表》或《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经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工作业绩评价标准表》、《职业道德评价标准表》、《潜在能力评价标准表》、《技师、高级技师考评人员基本情况表》、《技师基本情况表》或《高级技师基本情况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于8月15日前报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潜在能力评价。潜在能力评价由局评审委员会各专业考评小组按照评价标准,对正常或破格申报人员的技术总结进行评分,组织技术答辩,填写评价意见,并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评价工作并将《潜在能力评价标准表》及有关考评材料交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局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10—11月)。局评审委员会于每年10月召开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会议,并于10月底前将申报高级技师初评通过人员推荐报部;对技师申报者经局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公布技师任职资格。局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及会务工作由局劳卫处负责安排。
第二十三条 正常、破格申报技师职业资格考评者经过局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直接认定技师职业资格,由局行文下达技师任职资格通知;各单位呈报的高级技师,经局评审委员会初评合格后推荐报部终审,待部批准后由部行文发给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评审材料上报要求。规范填报技师、高级技师评审材料是提高评审质量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必须予以充分重视,对评审材料不规范的,路局将不予评审。具体要求如下:
(一)、正常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呈报材料:
1、《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申请表》三份;
2、《技师评审呈报表》或《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三份;
3、《工作业绩评价标准表》、《职业道德评价标准表》、《潜在能力评价标准表》各三份;
4、《技师基本情况表》或《高级技师基本情况表》十五份;
5、《铁路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三份 ;
6、《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人员基本情况表》一份;
7、证明材料一套并按顺序装订成册:有关任职人事命令、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竞赛获奖证书、技术革新获奖证明材料、解决生产技术关键问题及传授技艺的证明材料、任高级工或技师以来的各种荣誉证书、局级及以上专业刊物发表的专业文章等复印件(由单位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
8、单位对申报者工作效率、工作质量、骨干作用、出勤率、劳动态度、遵纪守法等考核书面认定材料。
(二)、破格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呈报材料:
1、《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申请表》三份;
2、《技师评审呈报表》或《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三份;
3、《工作业绩评价标准表》、《职业道德评价标准表》、《潜在能力评价标准表》各三份;
4、《技师基本情况表》或《高级技师基本情况表》十五份;
5、《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人员基本情况表》一份;
6、证明材料一套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三)、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呈报材料:
1、《技师评审呈报表》或《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三份;
2、《技师基本情况表》或《高级技师基本情况表》十五份;
3、证明材料一套并按顺序装订成册:有关任职人事命令、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竞赛获奖证书、技术革新获奖证明材料、解决生产技术关键问题及传授技艺的证明材料、任高级工或技师以来的各种荣誉证书、局级及以上专业刊物发表的专业文章等复印件(由单位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
(四)、有关要求:
各单位填报呈报表格及证明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其中表格一律用WORD文档编制;报送文字材料的同时,还须以软盘或通过铁路局办公自动化网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电子版材料。
第六章 聘任
第二十五条 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仍按铁道部现 行规定执行。工种范围是计算各类技师(业务师)比例限额的基数范围,不是设置技师(业务师)岗位或列为考评对象的依据,如铁路车务、货运、客运业务师是在实行职务系列管理的高层次人员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工种范围内所列职名都是业务师设岗和考评的对象。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对象暂按《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对象所对应工种和申报职务名称及鉴定考试范围(试行)》(附件2)。
第二十六条 技师、高级技师的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
2.热爱本职工作,坚持文明生产,保证生产安全,为人表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高质量完成生产任务。
3.掌握、应用和推广本职业(工种)的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国内外先进经验,解决本职业(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高难度技艺、工艺等难题。
4.积极参与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复杂设备的操作、调试、维修和排除事故隐患等工作。
5.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参与新产品、新材料的开发试制和新设备使用。
6.刻苦钻研技术,积极传授技艺,培养职工操作技能,指导岗位练兵,及时纠正和制止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工艺和安全操作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技师、高级技师的聘任工作按《铁道部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技师评聘比例限额按铁道部规定控制在实行聘任制工种人数的2%以内。高级技师评聘比例限额,总体控制在技师总数的10%以内。其中技师设岗职数由路局根据各单位工作性质、业务繁简、技术密集程度以及工作需要等统一下达。各工种的基数应分别计算控制比例,可根据生产实际适当调剂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与岗位标准要求,结合生产布局和劳动组织状况以及作业繁简程度,合理确定车间(部门)岗位设置计划,制定岗位职责,严格聘任程序,开展竞争上岗,坚持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不搞照顾和论资排辈,经一定范围公示后,择优聘任。
第二十九条 聘任技师、高级技师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由聘任技师、高级技师的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与被聘任的技师、高级技师本人签订《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合同书》,聘任合同的内容包括聘任期限、职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待遇、辞聘、解聘及违约责任等事宜。
第三十条 技师、高级技师的聘期,由聘任单位根据不同职业(工种)岗位和生产实际确定,聘任期限一般为3-5年。
第三十一条 技师因生产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铁路内部调动,按工人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调出单位应予解聘,调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设岗的情况重新聘任。
第七章 管理
第三十二条 技师、高级技师为工人编制,由单位劳资部门归口管理,技术方面受所在单位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实际和优化劳动组织的需要,在保证其不脱离生产一线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工作岗位,为他们履行职责提供和保证必要的条件,任何部门不得抽调技师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工人技师是从技术工人中产生,要真正使其在生产一线充分发挥技术骨干作用,为此各单位应最大限度的减少从工人技师中选拔干部,以达到学以致用、人尽其才。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技师考察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技师在生产中的骨干和示范作用,重点从以下几方面作好对在聘技师的考察工作:
1、定期对技师进行考察。考察分为年度考察和任期考察两种,考察的重点是: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劳动态度、革新创造、传授技艺、解决技术难题、安全生产、完成生产任务等,并将考核结果记入本人考绩档案。
2、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考察办法和标准,对技师考察要坚持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以定量分析为主,首先应由本人作出书面总结,经一定范围内的民主评议和车间鉴定(任职期满考察,还应综合各年度考察成绩),最后由聘用单位审定并归档,作为解聘、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技师的考察工作由单位劳资部门牵头,职教、技术(业务)、安全等部门密切配合,做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确保考察工作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徇私情。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不断加强对技师、高级技师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考评组织,充分发挥他们在生产中的传、帮、带作用,并结合工作岗位的生产实际、工艺特点、技术发展等因素,在上级主管业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进行技术攻关、技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讲座。由局职教处牵头组织,每年对优秀的技术成果举行成果发布会,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的技术经验。
第三十七条 技师、高级技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聘任单位应及时办理解聘手续,自批准次月起停发职务津贴、取消相关待遇。
1、不履行技师、高级技师职责或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不合格。
2.由于本人直接责任,发生行车险性及以上事故,职工 重伤及以上事故,设备重大、大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
3.因违章违纪或受到行政处分尚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 件。4.调离现从事的生产岗位。
5.任职期满不再继续聘任。
6.办理退岗休养、个人外出劳务。
7.因工负伤或因病休假,不能履行职责脱离生产岗位医 疗、休养达六个月及以上。
第三十八条 技师、高级技师因本人原因不愿继续任职的,应提前一个月向聘任单位提出书面辞聘申请,聘任单位接到辞聘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做出答复。如同意本人辞聘申请的,应及时办理辞聘手续,并从下月起停发职务津贴和取消其它有关待遇;如不同意本人辞聘申请,被聘任的技师、高级技师应继续履行职责。各单位技师、高级技师的解聘、辞聘应报铁路局劳卫处核备。
第三十九条 技师、高级技师自受聘、签订《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合同》次月起,分别享受中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同等福利待遇(如住房补贴、书报补贴等)和职务津贴。高级技师原享受的技师职务津贴自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之日起取消。
第四十条 根据铁道部并参照陕西省的规定,从2005年1月起,技师职务津贴标准70元/月,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标准100元/月。
第四十一条 职务津贴要严格实行聘任则有,解聘则无,并实行考核发放,建立“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激励机制。技师职务津贴的日常处理,比照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技师、高级技师因工负伤医疗期内和非学历脱产学习期间,职务津贴照发。
第四十二条
做好对技师、高级技师的继续教育。各基层单位于每年底将本单位技师、高级技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上报局职教处,由局职教处统一安排,各专业部门予以配合,制定培训方案,因人而异,采取脱产、半脱产等形式,委托设备先进、师资较强、办学条件好、有一定规模的职业院校或聘请专家、专业教师授课,结合生产实际,按需施教,重点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和提高政治思想水平、技术理论水平为主,努力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用人环境,使其高超技艺在生产实际中得到充分发挥,鼓励中、青年职工立足本职工作,潜心学习技术,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增长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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