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独立董事的权利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论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是独立董事制度中的核心问题,正是这一核心明确了责任处罚的方法和范围,才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独立董事制度。法律意义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所形成的具有特定内容的法律关系。他依附与主体的产生而产生,随对象、内容的变化而变化。两者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不尽义务的权利。因而,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的特点。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做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表现为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因而,权利与义务得已实现的形式,是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行为,也是权利义务具有强制力的本质。
需要指出的是权利与“职权”有所区别,权利是一种平等的关系,一般与特定的单位和各人相联系,按权利主体的意志可以转让,也可以放弃。而“职权”是依相关的法律、法规而赋予,是一种服从关系,不可转让,也不能放弃。从这个意义上讲,独立董事所享有的权利,实际是一种“职务”权利,也就是说,在他任职期间,他必须对公司涉及到的具体职权事务做出行为,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依职权要求公司及其它相关人员做出某项行为。否则,就是失职或者违法,就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1、独立董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独立董事作为治理结构中的部分主体,是独立董事权利的享有者,也是相应义务的承担者。权利与义务得以实现,必须通过主体的具体行为来表现,因而,其主体构成要件必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独立董事的权利能力是经国家职能部门的认可(如中国证监会)接受公司聘请行使权利的一种资格。这种资格是建立在制度基础上的特别标准,只能是一部分符合条件的人具有。独立董事的权利能力从接受公司聘请时开始,与公司解除合同时终止。“指导意见”第四条三款规定“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这是“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资格最终的实质性认可,也是在资格问题上程序方面的特别规定。
行为能力:独立董事的行为能力是指通过自己的具体行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也就是说独立董事要通过行使监督、检查、判断等行为来表现的能力。因而,这种能力因个人的素致差异有所不同。所以,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必须要有相应的知识、品德、经验和能力做保障。否则,就难以胜任。“指导意见”第一、第二条中关于时间与精力;专业人士;资格培训;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等,都是基于独立董事的行为能力所做的规定。
2、独立董事权利的种类:
独立董事的权利按不同标准,可以分为许多种类,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
①建议权、执行权与监督权:按独立董事权利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建议权、执行权与监督权:建议权指对公司事务提出的、具有建设性意见进而讨论的权利。例如,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等。执行权指职责要求或许可的、在具体部门、对具体事务实际作为的状况。如,独立董事在各专业委员会就是一种对具体事务的执行状态。监督权指特别职权赋与的对一定范围和对象行使监查、督导的权利。这是独立董事职权中体现最为广泛的权利。
②抗辩权与调控权:抗辩权指对抗相对人行使请求权或其它权利的一种权利。例如,要对抗大股东的股权表决优势,独立董事可以公开在中小股民中征集股票表决权。这种行为所要达到的结果,事实上形成了对大股东具有优势表决权利的的抗辩。调控权指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对象,而且有排他性的权利。例如,延期审议权中,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此类权利具有相对控制的意义,行权时无须察言观色或附加其它任何条件。
③绝对权与相对权:按权利的效力和范围不同,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一种效力及于公司一切人的权利,他的义务人是不确定的,公司任何人均负有不妨碍其实现权利的义务。如,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权,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相对权是效力仅及与公司内部特定部门、特定人员的权利,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适当履行义务,才能实现其权利。例如,知情权中独立董事所需要的相关材料,按董事会内部分工应由董事会秘书准备和提供,这时的相对义务人就是特定的董秘。
论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然而,初步调查的结果显示,习惯于自由发挥潜能的国内公司,对独立董事存在着明显的抵触和保留,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愿意手握重权的外来董事,打破公司原有的平衡格局。因此,在选择独立董事时,要么是知根知底的熟人、朋友;要么是远在异地的专家、名流。前者碍于人情,不大可能有真知灼见;后者不大方便,难以有所作为。两者的基本特点是都不大参与公司决策和正常作用的发挥。造成此种状况的原因有两个方面:第一、对独立董事违反义务的责任处罚力度认识不足,这是制度实行初期阶段的共有现象,相信经过一段时间的适应、磨合,双方都会慎重考虑。第二、对正确认识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存有偏见:试想,“拿钱不多、却位高权重,稍不留神、则后患无穷”一位朋友曾私下表露过这种担心“独立董事是什么角色、能发挥多大作用到在其次,关键这个人是否可靠?不管什么理由,到关键时候,他提出重新审计或者不配合发表意见,公司岂不让他搞的焦头烂额„„”这种担心表现了大股东特有的戒备心理,他从一个侧面实际提出了对独立董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疑问。因此,我们有必要从制度建设的高度,对独立董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构成要素、种类等进行科学分类,为制度的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是在董事的基础上,因治理结构的需要演化延伸过来的。因此,《公司法》和“治理准则”中对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般规定,同样适用于独立董事。在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中,董事的权利要到董事会的职责中去推定,形成了“公司需要就是职责,只要是职责就应该是权利,那里需要就在那儿当家”的随意状况。另外,《公司法》中对董事的八项禁止性义务,仅仅是一组原则性的规定,实践中无法满足董事职责的需要。客观的说,国内董事制度无法回答“什么是合格的董事?”这样一个基本问题。所以,长期以来公司内部董事权责不清,管理无序。“董事不懂事”的声音不绝于耳,“治理准则”虽然明确了“忠诚、诚信、勤勉”义务,但其主要作用在于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范围和形式,对权利义务也涉及不多。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的基础上,研究其依据、充实其内容,为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2、独立董事的特点与概念:
“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可以看出,独立董事的职务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唯一性:指他在公司的职务限定,只能是独立董事,而不能兼任或从事公司的其他职务或事务;第二、独立性与客观性:独立性指独立履行职责、独立做出判断,保证自身地位、性质能超脱来自公司或其他利益对他的影响和妨碍。这是法规赋予其独特的本质特征。客观性指以独立为前提、以事实为依据,不受利益和其他影响,对公司事务所做出的职业判断;第三、非关联关系:指独立董事与公司在一定时间内和一定条件下,与公司不存在经济和人事方面的关系,而“可能妨碍判断”是确定是否“关联”的标准,对公司、对独立董事本人同时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结合“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款和“治理准则”第五十条(内容几乎完全相同)规定“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中小股东的利益”是独立董事职权得以存在的基础,部分股东利益不等于公司整体利益、中小股东的利益只是公司整体利益的一部分。因而,在“维护”与“关注”上的区别,并非无的放失,它既确定了独立董事在公司的最高目标,同时,也要求在非关联关系的情况下,独立、认真履行义务的内容与标准。换而言之,独立董事是公司的董事,依法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是他的根本宗旨,而关注中小股东利益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要与公司搞对立。所以,独立董事的定义是:“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中独立履行职权,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利益的非关联董事。”
二、独立董事的权利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是独立董事制度中的核心问题,正是这一核心明确了责任处罚的方法和范围,才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独立董事制度。法律意义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所形成的具有特定内容的法律关系。他依附与主体的产生而产生,随对象、内容的变化而变化。两者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不尽义务的权利。因而,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的特点。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做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表现为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因而,权利与义务得已实现的形式,是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行为,也是权利义务具有强制力的本质。
需要指出的是权利与“职权”有所区别,权利是一种平等的关系,一般与特定的单位和各人相联系,按权利主体的意志可以转让,也可以放弃。而“职权”是依相关的法律、法规而赋予,是一种服从关系,不可转让,也不能放弃。从这个意义上讲,独立董事所享有的权利,实际是一种“职务”权利,也就是说,在他任职期间,他必须对公司涉及到的具体职权事务做出行为,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依职权要求公司及其它相关人员做出某项行为。否则,就是失职或者违法,就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1、独立董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独立董事作为治理结构中的部分主体,是独立董事权利的享有者,也是相应义务的承担者。权利与义务得以实现,必须通过主体的具体行为来表现,因而,其主体构成要件必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独立董事的权利能力是经国家职能部门的认可(如中国证监会)接受公司聘请行使权利的一种资格。这种资格是建立在制度基础上的特别标准,只能是一部分符合条件的人具有。独立董事的权利能力从接受公司聘请时开始,与公司解除合同时终止。“指导意见”第四条三款规定“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这是“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资格最终的实质性认可,也是在资格问题上程序方面的特别规定。
行为能力:独立董事的行为能力是指通过自己的具体行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也就是说独立董事要通过行使监督、检查、判断等行为来表现的能力。因而,这种能力因个人的素致差异有所不同。所以,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必须要有相应的知识、品德、经验和能力做保障。否则,就难以胜任。“指导意见”第一、第二条中关于时间与精力;专业人士;资格培训;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等,都是基于独立董事的行为能力所做的规定。
2、独立董事权利的种类:
独立董事的权利按不同标准,可以分为许多种类,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
①建议权、执行权与监督权:按独立董事权利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建议权、执行权与监督权:建议权指对公司事务提出的、具有建设性意见进而讨论的权利。例如,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等。执行权指职责要求或许可的、在具体部门、对具体事务实际作为的状况。如,独立董事在各专业委员会就是一种对具体事务的执行状态。监督权指特别职权赋与的对一定范围和对象行使监查、督导的权利。这是独立董事职权中体现最为广泛的权利。
②抗辩权与调控权:抗辩权指对抗相对人行使请求权或其它权利的一种权利。例如,要对抗大股东的股权表决优势,独立董事可以公开在中小股民中征集股票表决权。这种行为所要达到的结果,事实上形成了对大股东具有优势表决权利的的抗辩。调控权指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对象,而且有排他性的权利。例如,延期审议权中,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此类权利具有相对控制的意义,行权时无须察言观色或附加其它任何条件。
③绝对权与相对权:按权利的效力和范围不同,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一种效力及于公司一切人的权利,他的义务人是不确定的,公司任何人均负有不妨碍其实现权利的义务。如,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权,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相对权是效力仅及与公司内部特定部门、特定人员的权利,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适当履行义务,才能实现其权利。例如,知情权中独立董事所需要的相关材料,按董事会内部分工应由董事会秘书准备和提供,这时的相对义务人就是特定的董秘。
④主权与从权:从独立董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指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指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权利中必须以其它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从权利随主权利的存在或消灭而存在或消灭。例如,在关联交易中,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在此,独立董事的监督权是主权利、独立认可权和独立聘请权是从权利。
⑤原始权与救济权:按权利形成的特点和权利目的,可以分为原始权与救济权:原始权是指由符合法律要求或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形成的权利,独立董事的众多权利均属此类。救济权是指因侵害原始权利而产生的权利,其目的是保护或恢复实现受损害的权利,以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例如,“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这种公开声明权即是在独立董事的合法权利被侵害的情况下,依法行使的自行救济权。
3、权利义务成立的条件:
以职权形式所确立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情况下都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特点,但这不是说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是天赋的,它实际来源与股东的授权。尽管“指导意见”对权利的制度、范围、内容均有规定,但在授权的前置程序上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这也形成了独立董事权利义务得已产生的前提条件。它包括资格条件和程序条件。
资格条件:“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了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另外,第一条五款规定:“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程序条件:“治理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选聘程序,保证董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独立。”第三十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另外“治理准则”还规定董事的选聘“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特别应当指出的是,聘任合同在独立董事的产生条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虽然,在权利、义务、责任、薪酬、激励方式等方面还没有形成规范的、能够直接引用的规则、范例,但合同一经签定,就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不论补偿、薪酬、激励方式是否公平。当然,不足部分协议另外补充,另当别论。
4、权利义务的实现方式:
①书面方式:指通过文字形式的表述内容而确立的权利行为。包括一般书面形式:即只要求独立董事用文字进行意思表示,并在文件上签名、盖章,以说明该法律行为的内容出自行为人的真实意思。如公告、声明等。特殊书面形式:指不仅要求行为人要采用一般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且还要求对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如公证、审核、登记后才有效等。
②推定方式:指独立董事不用语言或文字,而是用自己的行为做意思表示,使他人可以推定出的内在意思。
③默示方式:指不通过语言或文字,而以沉默的形式,认可某种即成的或即将发生的事实的表现方式。例如,对公司已知的、治理结构方面发生的法律事实、应当表态而未表态,客观上就是一种默示方式。此种方式在职权范围内,不排除合法理由,但一般表现为无知或认识不清,应示情节和后果承担相关责任。而在非职权范围内,则要看独立董事本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 ④混合方式:指为达到某一目的,独立董事通过一系列的实践性行为,去争取预期的结果。例如,在征集股票权过程中,独立董事就需通过口头、书面、包括动作等混合行为来完成。
5、权利义务的消灭:
独立董事权利义务不是永恒和一成不变的,它将依据以下法律事实而消灭:
①任职期间届满;
②公司取消委托(免职或撤换)或独立董事辞去委托;
③独立董事死亡;
④独立董事丧失行为能力;
⑤证监会或其他部门认定独立董事权利能力无效;
⑥公司因其他事由导致独立董事存在没有必要。
⑦其它事由。
6、独立董事权利的分列:
法定权利:指独立董事依照法律、法规享有的,和其他董事相同的权利。(略)
特殊权利:是“指导意见”中赋予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①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②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③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④提议召开董事会;
⑤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⑥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除上述特别职权外,独立董事还享有以下“其它权利”:
①独立履行职责权:独立董事依法履行职责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②提名权:包括对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等。
③发表意见权:包括对公司有关事项发表几类意见的权利。如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④知情权:对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或其他可能损害中小股东益的事项,可以通过内部了解或外部调查,也可以通过董事会秘书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使独立董事在知情的情况下履行职责。
⑤提请延期审议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⑥公开声明权: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⑦要求配合方便权:包括对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等。
⑧申请权:包括对独立董事的薪酬、责任保险制度和其它激励机制等、都有建议、申请的权利。
三、独立董事的义务
指独立董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的规定,承担必须履行的职责。
1、法定义务:我国《公司法》在众多的条款中,从董事应当具有的忠诚角度,规定了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的禁止性义务,综合起来有以下八项:
①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的义务。
②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不得侵害公司财产的义务。
③竟业禁止义务。
④自我交易禁止义务。
⑤挪用、借贷禁止义务。
⑥另立财产禁止义务。
⑦个人担保禁止义务。
⑧泄密禁止义务。
“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在研究和比较中发现,董事与独立董事在明确义务的规定上略有差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3条规定“董事应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忠实、诚信、勤勉的履行职责。”董事义务强调“忠实”并将其放在了第一位,而独立董事却只有“诚信与勤勉”缺少了忠实。能不能就此认为,独立董事因为特殊,可以不履行忠实义务呢?显然不可以。独立董事既然是董事的一种,自然首先要遵守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其次,才能按照“指导意见”中,对独立董事的特殊要求,履行独立董事必须遵守的义务。这是绝对权优先于相对权在效力范围上的体现,也是国家法律渊源在内容效力上的基本原则。
2、“诚信与勤勉”解析:
① 诚信:“诚,信也。”《说文》“此谓诚于中,形于外。”《礼记·大学》从言,本义:诚实,真诚。确实,的确的意思。“信,诚也。”《说文》“信,言合于意。”《墨子》对人,对言,表明是讲信用的人,可以相信的意思。即诚实信用。其延伸意思应当包括谨慎与小心。因为,受委托履行义务,谨慎与小心不足,他还值得相信吗?所以,诚信义务的完整表述是:独立董事应当公允、诚实、谨慎、善意的处理公司事务。
② 勤勉:“勤,劳也。”《说文》 “勤者,有事则收之。”《礼记·玉藻》。注:“执劳辱之事也。”努力不懈;勤劳不懈。勤奋踏实,做事认真。其延伸意思应当包括具有熟练技能、知识阅历,和善于管理的内容。如果独立董事总是出错,那么他的努力不懈,勤奋认真也没有尽到勤勉义务。所以,勤勉义务的完整表述是:独立董事应当勤奋、认真的,向公司提供成熟的、有价值的服务。
3、其他义务:
①认真履行职责和独立履行职责义务: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和独立履行职责义务,因其表述方式不同,所指也各有侧重。认真履行职责是要求“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并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例如,独立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等。而独立履行职责是指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履行职责,两种义务并未重复,是递进补充关系。
②独立承担委托结果的义务:第三十五条董事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③严格遵守公开承诺义务:董事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
④积极参加培训、学习义务: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⑤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包括三个方面: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股东权益的披露。“治理准则”第九十二条(3)款规定“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及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事项的意见;”属于“包括但不限于”披露的内容,此项义务虽然是公司义务,但和独立董事关系密切,并涉及独立董事本人,独立董事是当然的义务主体。披露程序和制度,由董事会秘书掌握和安排。另外,独立董事还负有支持董秘工作的义务等。
4、权利义务体系的评价:
鉴于对独立董事性质、角色、作用的总结,人们普遍认为独立董事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意志、相机介入程度、监督权、否决权等过于专制和众多,似乎有政府行政监管的味道,并揣恻绝对权利下的新的失控可能代来的负面影响。然而,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独立董事的义务与权利是相对应的。有什么样的权利,就要承担什么样的义务。职权规定的权利性质不承认放弃行权的可能,否则就是渎职。而此时的职权规定,即刻成为制约他的义务内容。因此,相比较而言,独立董事的义务要比权利更具有严肃性和可操作性。需要指出的是独立董事作为外部非执行董事,他的权利义务性质与内部执行董事不同。例如,执行董事享有的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与独立董事的监督、建议权,在比较中,就有先后和主从之分,客观认识权利差别,明确各自职责分工,是治理结构对董事会的基本要求。
从独立董事的权利属性分析,独立董事的权利来自两个方面。第一,是授权性质的;第二,是职权性质的。授权性质表明,独立董事的权利是建立在股东权之上的一种权利,从权利属性上讲,是一种相对的形成权,也就是说独立董事只能在授权的范围之内行使权利,不能轻易越雷池一步。否则,就超越了代理人的权限,可能构成侵权;而职权的属性,一般是通过命令的形式赋予的,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等。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排他和绝对的属性,也就是说,任何人均负有不妨碍其实现权利的义务。那么,以授权委托的形式赋予独立董事能够“反制“于委托人的特别权利,在实践中就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第一、独立董事的个人能力和道德操守;第二、公司发现和选聘独立董事的能力与途径。否则,或者独立董事不能发挥作用,或者公司将一事无成,从此麻烦不断。
前文谈到独立董事的抗辩权与调控权,调控权实际是一种相对控制权,包括相机介入公司具体的事务纷争。甚至在特别情况下,可以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形成抗衡。出于各自职权和利益实现的考虑,在制度实行的初期,治理结构与独立董事的纠纷可能是简单的、相互容忍的表现形式,但随着治理结构深层次矛盾的不断激化,以后就可能发展成正面的、复杂的冲突,这与独立董事的作用角色日益显现有直接关系,也是客观事务螺旋式发展、渐进式前进的必然过程。我们假设未来的一个时间,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数量超过了执行董事,在对重要事项的决策上,大股东、相对控制人有没有可能另外在独立董事中寻找代言人?或者独立董事担任或有联系的众多公司连接成一个利益网络,形成一种相互锁定的状态怎么办?这种结果即是权利的延伸,也是公司利益的需要。但可能给公司治理结构代来损害。所以,明确独立董事的责任及制裁,通过其它途径完善独立董事的制度建设,意义非常重大。
四、独立董事的责任及制裁:
1、独立董事责任的构成:
因职权行为引起的责任承担,必定是由于违反了职权义务为前提的损害结果的实际发生。这是法律归责的一般原则。独立董事责任:是指独立董事以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方式,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导致公司和股东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失,所承担的法律制裁结果。独立董事承担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损害事实、行为方式、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损害事实: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是独立董事承担各类责任的首要条件,因此这种损害事实是指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时,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义务规定,为公司和股东所造成的结果。没有这种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不能构成独立董事责任。
违法行为:指独立董事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所实施的造成公司和股东损害结果的行为。它包括两种形态。作为形态:指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滥用独立董事权利,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不作为形态:指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某种意思表示或履行某项职责,但却没有表示或履行,造成损害结果发生。
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必须是独立董事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就是说,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如此,才能确定独立董事的责任。
独立董事应有过错:直接故意:指独立董事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产生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此种情况下一般是刑事责任。间接故意:指独立董事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危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指独立董事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损害结果,因为过于自信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致使损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科学、严格地对独立董事的主观过错进行区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它应根据责任的不同种类界定和区分。包括推定过错、共同过错、混合过错,同时还应区别一般过错和重大过错等。另外,应注意区别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过失两种情况。因为独立董事在实践中面对的情况错纵复杂,有很多专业的技术方面的障碍,它阻碍着独立董事对事物发展结果的正确认识和判断,这在未来对独立董事责任细分及处罚时非常重要。
2、责任的减轻或免除:
①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前者如自然灾害和某些社会现象,火山爆发、地震、台风、洪水等,后者如战争等。
②紧急避险,指在紧急危难的情况下,为避免或救护一个较大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不得已对一个较小的利益所造成的损害。
③异议例外:“治理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除外。”
④由第三方责任引起的损害结果:例如,独立董事按规定向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提出审计要求,但因审计报告出现瑕疵,导致独立董事错误判断引起的损害结果,应当免除责任。
3、独立董事责任的分类:
独立董事的责任,是建立在过错行为基础上的对损害结果的承担,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一种因果关系。因而,没有过错行为,就无须承担责任。不同性质的责任,按照具体部门法律的规定,还有更加细化的分类,也由各不同主体按相关法律依据,追究独立董事的有关责任。例如,行政责任中的主要责任、直接责任;民事责任中的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共同责任、连带责任等。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对独立董事责任的性质,按主体
及责任形式进行简单的归类。
刑事责任:指违反国家《刑法》中,关于公司董事侵占、损害公司财产,违反监管,等方面的规定,由司法、审判机关追究的责任。独立董事虽然新近出现,理所当然的适用
或被追加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
行政责任: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行政职能部门追究的责任。这一责任现在也被列为独立董事承担民事责任的前置程序。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依
法受理。”
民事责任:目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上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侵犯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发生的民事侵权索赔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对此,应当综合考虑独立董事权利义务的性质、行为方式、过错责任等,确定独立董事应当承担的责任形式。简单的无限责任推定,即缺乏公平公正的科学性、也没有实践的法律依据。
附注: 中国证监会2001年9月27日,因郑百文股份公司
(一)虚假上市
(二)上市后信息披露虚假。认定董事会成员(包括独立董事)负有直接责任,分别处以罚款10万的行政处罚。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月15日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依法受理。”这就意味着郑百文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独立董事)在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后,紧接着又可能面临全国数十万股民的民事赔偿诉讼。假设,原郑百文公司董事会造假蓄谋已久,且在回避该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几年来只参加过几次董事会会议,只拿到一万余元的车马费……问题
1、即便该独立董事是以不作为的形式,违反了监管规定,但在当时的情况下,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是不是向2001年8月16日以后一样清楚?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在承担责任时,是不是应当有所区别?问题
2、该独立董事承担责任的时间起至日期是何年、何月、何日,我们的独立董事制度是不是应当明确各类“责任溯及力”的问题?问题
3、在民事赔偿诉讼中,独立董事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果按无限责任推定,权利与义务明显失衡,回报与责任根本不成比例。独立董事赔不起不说,反尔使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大打折扣。因而,独立董事的责任应当在制度建设的同时,坚持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回报与责任相结合的归责原则,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起承担有限责任的机制,以维
护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序发展。
纪律责任:尽管这是一个长期讨论的话题和内容,但独立董事是负有特别职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度,在守法与违法之间,独立客观的判断并关注中小股东利益,必然包括公正、公平、合理的价值因素,这些价值因素既反映出独立董事的道德品质,也表现出独立董事的职业素养。同时,影响着独立董事的质量建设。客观上独立董事是否认真履行了职责,是不是遵守了公允的职业判断,是一个或然性的模糊概念,不仅独立董事自己不清楚,市场规则也难评过是非。例如,独立董事或因水平能力问题、或为达到其他目的,通过重新审计、聘请咨询机构、加大公司的成本支出,而最后事实证明确属没有必要。此种情况下,刑法、民法、行政法、包括“指导意见”和“治理准则”怎样评判独立董事的职责过错呢?他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处罚呢?法制的经验告诉我们,缺乏制约的诚信、觉悟,往往不如纪律约束更为直接和可靠。因而,建立一个法律、规章以外的纪律和执业道德评价标准,对独立董事的制度建设不可或缺。
石河子大学姓专业、学课程经济法课程论文论文题目 论独立董事制度 名XXX 班级 XXXXXXX 号 XXXXXXX 名称经济法2013年5月论独立董事制度摘要:近年,独立董事制度是我国的公司治......
上市公司股东会权利《公司法》:(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
论独立董事的注意义务中文独立董事注意义务是指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应达到法律、法规和章程所要求的标准的义务。独立董事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但两者......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论英美独立董事制度之价值20世纪早期在美国,控股股东的操纵行为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的日益暴露。在制度创新中,美国提出“公司治理的法人结构”问题,引入外部董事的概念,力图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