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各区县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_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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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各区县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

各区县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的要求,决定对各区县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进行换发。现将本市换发办学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办学许可证的启用日期

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的启用日期为2008年9月1日。原2004年9月1日启用的,教育部组织印制的办学许可证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凡在2008年9月1日后经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应填写《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2)并根据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接受有关检查。

凡在2008年9月1日前已取得办学许可的各区县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到期之前,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于2010年1月1日前完成换证工作。办学许可证在2008年9月1日前已到期的民办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适当延长其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待换发工作启动后统一换发新证。

二、办学许可证的换发范围

办学许可证换发的范围是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具体是: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含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初中或职业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托幼园所及早教机构、各级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等。

公立转制学校不列入本次换证范围。

三、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流程

本次换证工作以分类指导、分期分批为原则。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完成本辖区内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换证检查汇总工作并填写《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汇总表》(附件3)之后,我委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负责具体换发工作。具体时间节点为:

2008年7月30日前,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完成布置工作。

2008年8月31日前,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完成布置工作及第一批换证准备工作。

2008年9月,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开始受理换证工作。

2008年9月以后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申领工作不受以上时间限制。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民促法》实施以来,获准筹设的学校不发办学许可证。

(二)对符合要求的学校应予以及时换发。对多个主要项目不合格且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告知其暂缓换发,暂缓期间不得招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换发:有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经指出

后仍不改正的;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的;连续2年不招生或不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换发后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3年,不少于1年。新设学校有效期为1年。

(四)原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成立的民办技工学校按照《民促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核发办学许可证。

(五)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换发办学许可证过程中要与登记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保证民办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六)办学许可证换发费用由国家财政支付,各经办部门不得另行收费。

(七)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确定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经办人,并报我委发展规划处。(地址: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联系人:王纾然,电话:23116666,传真:23116660)

本文件及涉及的表格可在上海教育网站(http://)上“网上办事”栏目中“最新表格下载”中查询。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2.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登记表

3.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汇总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和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内容和式样进行修订并换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学许可证由教育部统一修订内容和式样(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式样见附件

1、附件2),由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二、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副本。填写要求如下:

1.名称: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名称。

2.地址: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3.校长: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聘任,审批机关核准的校长姓名。

4.举办者:审批机关批准的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举办学校者。联合举办学校的,按联合办学协议中明确的出资额多少为序,由多到少,最多填写三个出资者。

5.学校类型: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类型(如幼儿园、小学、中学等)。

6.办学内容: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层次、类型、形式。

7.主管部门:主要管理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8.发证机关:审批机关。

9.有效期限:自审批机关发证之日起计算。

10.备注: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须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11.年度检查情况: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加盖年检戳记。

12.编号:15位数。

第1位数为发证机关代码,“0”教育部,“1”地方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2-7位数为学校所在地的国家行政区划代码,其中2-3位数省级,2-5位数地级,2-7位数县级。

第8位数为学校类型代码,“0”本科学校(含独立学院),“1”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3”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4”普通初中或职业初中,“5”小学,“6”幼儿园,“7”培训学校,“8”其他。

第9-14位数为学校排序。

第15位数为学校性质代码,“0”为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1”为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办学许可证内容变更,经审批机关核准或备案后,换发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自2008年9月1日开始启用。原2004年9月1日启用的,教育部组织印制的办学许可证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四、新设民办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独立学院由教育部审批后发放办学许可证。

本通知下发前批准设立的民办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报教育部换发办学许可证。《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5年内,经教育部组织考察验收通过的独立学院由教育部换发办学许可证;考察验收前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放办学许可证。

五、换发办学许可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教育部组织印制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式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印制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式样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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