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宪法_国家利益与叙利亚问题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5:10:5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宪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国家利益与叙利亚问题”。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宪法

2006-1-24 0: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序言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当阿拉伯民族是一个统一的民族时,曾对人类文明建设发挥过巨大作用。当阿拉伯民族团结的联系削弱时,它的建设文明的作用随之下降,而殖民主义征服的浪潮摧毁了阿拉伯民族的统一,侵占了阿拉伯的领土并掠夺阿拉伯的资源。我们阿拉伯民族出于自己的信念顶住了这些挑战,并抵制分裂、剥削和落后的现实,我们相信我们有能力克服这种现实并重返历史舞台,同其他获得解放的民族一道在建设文明和进步的事业中发挥自己独特的作用。

本世纪上半世纪末,阿拉伯人民反对殖民主义争取实现民族解放的斗争已在若干国家内展开,并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阿拉伯人民并不认为独立是他们奋斗牺牲的目标和目的,而是一种加强战斗的手段,是在爱国和进步力量的领导下为实现阿拉伯民族统一、自由和社会主义三大目标,同帝国主义、犹太复国主义和一切剥削努力进行持续战斗的新阶段。

在阿拉伯叙利亚地区,我国人民群众在赢得独立后继续战斗,不断前进,终于在阿拉伯复兴社会党的领导下取得了1963年3月8日革命的巨大胜利,从而使权力机关成为服务于建设统一的阿拉伯社会主义社会而斗争的工具。

阿拉伯复兴社会党是阿拉伯祖国第一位的运动,它首先赋予阿拉伯民族统一以深远的革命意义,把民族主义和社会主义斗争联结在一起。它代表阿拉伯民族对未来的意志和愿望,力求使其光荣的过去同阿拉伯民族结合在一起,使阿拉伯民族能在各国人民争取自由并赢得胜利的事业中发挥自己的作用。

通过党的激烈斗争,1970年11月16日的纠正运动顺应了我国人民的要求和愿望。这个纠正运动是一次重大的质的发展,是党的精神、原则和目标的正确反映。它为实现我国广大群众十分关心的许多意义重大的设想创造了良好的气氛。这首先是指出现了阿拉伯共和国联盟响应统一的号召实现各阿拉伯共和国结成联邦国家,这在阿拉伯信仰中占有最突出的位置。这种统一一向是阿拉伯人民反对帝国主义、犹太复国主义、地方主义纠纷和分裂主义运动的共同斗争的精神支柱,并为阿拉伯人民反对控制和剥削和当代革命所加强。

在纠正运动的支持下,在巩固全国广大人民团结的道路上迈出了极为重要的一步。在阿拉伯复兴社会党的领导下,具有先进观念的全国进步阵线宣告成立,它是符合人民需要和利益、团结阿拉伯革命工具的政治统一战线组织。

本宪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人民争取人民民主原则斗争的圆满成功,它是指引人民向未来前进的指路明灯,是调节国家及其各种机构的活动的规范,也是国家立法的本原。

本宪法基本下列主要原则:

一、全阿拉伯革命是实现阿拉伯民族统一、自由和社会主义的愿望的现实需要和长期趋势。阿拉伯叙利亚地区的革命是全阿拉伯革命的组成部分。它的一切政策方针都来自阿拉伯革命的总战略。

二、在分裂的现实下,任何阿拉伯国家单独的成就,都不可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只能受到歪曲和挫折,除非这些成就由阿拉伯统一来维护和支持。同样,帝国主义和犹太复国主义对任何阿拉伯国家的任何威胁和危害,也是对整个阿拉伯民族的威胁和危害。

三、为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而前进,不仅是出于满足阿拉伯的社会需要,也是出于动员阿拉伯人民潜在力量同帝国主义和犹太复国主义作斗争的根本需要。

四、自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人民民主是保证公民行使自由权利的理想准则。正是这种自由权利使公民成为享有人格尊严的人,能为自己的祖国作出贡献、建设祖国、保卫祖国,并为自已的民族作出牺牲。祖国的自由只能由自由的公民来维护,公民的自由只有获得经济上社会上的解放才能实现。

五、阿拉伯革命运动是世界民族解放的基本组成部分。我们阿拉伯人民的斗争是世界各国人民争取自由、独立和进步的斗争的组成部分。

本宪法是我国人民群众行动的指南,我国人民将遵循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继续为解放和建设而奋斗,以加强我国人民斗争的地位,加速向美好的未来迈进。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部分政治原则

第一条

第一款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是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的主权国家。其领土的任何部分均不得放弃。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是阿拉伯国家联盟的成员国。

第二款阿拉伯叙利亚地区是阿拉伯祖国的一部分。

第三款阿拉伯叙利亚的人民是阿拉伯民族的一部分。叙利亚人民为实现阿拉伯民族的全面统一而努力奋斗。

第二条

第一款阿拉伯叙利亚地区的政体是共和国体制。

第二款主权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本宪法的规定行使主权。

第三条

第一款共和国总统的宗教信仰是伊斯兰教。

第二款伊斯兰法学是立法的本原。

第四条阿拉伯语为官方语言。

第五条大马士革是国家首都。

第六条国旗、国徽和国歌是阿拉伯国家联盟的国旗、国徽和国歌。

第七条宪法规定的誓词如下:

“我以全能的真主的名义宣誓:忠诚维护人民民主共和体制,尊重宪法和法律,捍卫人民利益和祖国安全,为实现阿拉伯民族统一、自由和社会主义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八条

阿拉伯复兴社会党是社会和国家的领导党。阿拉伯复兴社会党领导爱国进步阵线谋求人民的团结,并领导人民为阿拉伯民族的目标服务。

第九条建立民众组织和合作团体,吸收各种为社会发展、为实现社会成员利益而努力的人民力量参加。

第十条各级人民议会以民主方式选举产生。公民通过议会行使管理国家和领导社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军队和其他防务组织负责保卫祖国领土,捍卫统一、自由和社会主义的革命目标。

第十二条国家为人民服务。国家机构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并致力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国家支持各政治组织以实现自我发展。

第二部分经济原则

第十三条

第一款国家经济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力求消灭一切剥削。

第二款地区经济计划应为实现阿拉伯祖国经济一体化服务。

第十四条法律规定三种所有制。

第一款

公有制:包括自然资源、公用事业、国有化设施和企业、以及国家建立的设施和企业。国家负责为全民利益利用公有财产并监督对公有财产的管理。保护公有财产是公民的职责。

第二款集体所有制:包括群众和专业组织以及生产单位、合作社和其他杜会团体所属的资产。法律对集体所有制提供保护和支持。

第三款

个体所有制: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法律规定个体所有制的社会使命是在发展计划的范围内为国民经济服务。不得以违反人民利益的方式利用私有的财产。

第十五条

第一款除非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并按法律规定付给合理赔偿,不得征用私有财产。

第二款准许国家占有资金。

第三款禁止私人占有资金,除非通过司法决定。

第四款准许法律规定作为合理赔偿的私人占有。

第十六条土地占有最高限额由法律规定,以保障农民和农业工人不受剥削和增加生产为前提。

第十七条继承权依法受保护。

第十八条储蓄是国民的义务,受国家保护、鼓励和支持。

第十九条赋税按衡平法和累进制的原则征课,以实现平等和社会正义的原则。

第二十条私人经济和合资经济的利用必须以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国民收入并使人民富裕为目的。

第三部分教育和文化原则

第二十一条

教育文化制度的目的在于造就阿拉伯社会主义民族主义的新一代,使他们具有科学技术思想,热爱阿拉伯的历史和土地,以阿拉伯遗产而自豪,富于斗争精神,为实现阿拉伯民族统一、自由和社会主义的目标而奋斗,并为人类和阿拉伯的进步服务。

第二十二条教育制度保证人民持续不断的进步,同时,适应人民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和文化需要。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民族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是建设统一的阿拉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础。这种教育的目的在于加强道德价值观念,实现阿拉伯民族的最高思想,推动社会发展,并为人类事业服务。国家鼓励和保护这种教育。

第二款

鼓励艺术才能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基础之一。艺术创作必需建立在与人民生活紧密接触的基础上。国家鼓励和培养一切具有艺术才能的公民。

第三款体育是社会建设的基础。国家鼓励体育以造就德智体坚强的一代。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科学、科学研究和一切科学成就是阿拉伯社会主义社会进步的基本因素。国家将不断扩大对科学事业的全面支持。

第二款国家保护为人民利益做出贡献的作家和发明家的一切权利。

第四部分自由、权利和公共义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自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国家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并维护公民的尊严和安全。

第二款法律至上是社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

第三款在权利和义务方面,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四款四家保证公民机会均等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每个公民都有参加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参加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二十七条根据法律公民行使权利和享受自由。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被告未经终审判决定罪前,应推定为无罪。

第二款除非根据法律,任何人不受监视或拘留。

第三款任何人不受肉体和精神上的虐待或人格上的侮辱。法律规定对违犯者的制裁办法。

第四款向法院起诉、上诉和辩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不根据法律不得定罪量刑。

第三十条任何法律只对颁布后的发生的事情具有约束力,不具有追溯效力。可以作相反的规定;但刑法除外。

第三十一条住宅不受侵犯。除非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进入或搜查。

第三十二条邮政、电报、电话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不准驱逐公民出境。

第二款全体公民有权在国土境内旅行和迁移,但根据法院判决或为公共卫生和安全法律所禁止者除外。

第三十四条由于政治原则或为捍卫自由,而遭受迫害的外国政治犯,一律不准引渡。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国家尊重一切宗教。

第二款国家保护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惟其仪式不得扰乱公共秩序。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劳动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负责为所有公民提供就业机会。

第二款国家保证公民有根据自己劳动的质和量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第三款国家规定工人的劳动工时、社会保险、休息和休假的权利以及种种补偿和福利。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是受国家保障的权利。初级教育是国民义务教育,所有教育一律免费。国家致力于使其他级别的教育成为国民义务教育,监督并引导教育同社会和生产的需要相结合。

第三十八条

任何公民均有以口头、书面及其他一切方式自由和公开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任何公民均有为健全国家和民族结构、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提出监督性和建设性批评的权利。国家依法保障新闻、印刷和出版自由。

第三十九条在宪法原则范围内,公民有以和平方式举行集会和游行示威的权利。上述权利的行使由法律规定之。

第四十条

第一款保卫祖国安全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遵守宪法和联合社会主义制度是全体公民的义务。

第二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

第四十一条依法纳税和负担公共开支是公民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维护国家统一、保守国家机密为每一个公民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法律规定阿拉伯叙利亚公民资格。法律保障为阿拉伯叙利亚侨民及其子女以及其他阿拉伯国家的公民提供特殊方便。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受国家保护。

第二款

国家保护和鼓励自由婚姻,消除妨碍自由婚姻的物质和社会阻力。国家保护母亲和婴儿。关怀青少年,为青少年发展才能提供适宜的环境。

第四十五条

国家保障妇女有充分有效地参加政治、社会、文化和经济生活的一切机会。国家必需消除阻碍妇女发挥才能和参加建设阿拉伯社会主义社会的种种限制。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国家对遭受非常变故的公民及其家庭或孤儿、以及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提供社会保险和救济。

第二款国家保护公民健康,并提供医疗保护设施。

第四十七条国家保证文化、社会和卫生设施,特别关心对农村提供上述设施以提高农村生活水准。

第四十八条群众有权建立联合的、社会的专业组织和生产合作社。其组织法、相互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的范围由法律规定。

第四十九条群众组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效地参与各个部门和地方议会的活动以实现下列目标:

第一款建设和保卫阿拉伯社会主义社会。

第二款制订计划和指导社会主义经济。

第三款改善劳动条件,发展安全、卫生、文化以及其他一切有关组织成员生活的事项。

第四款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发展生产资料。

第五款对政府机构实行群众监督。

第二章国家权力

第一部分立法权

第五十条

第一款人民议会按本宪法规定的方式行使立法权。

第二款人民议会议员,按照选举法的规定,以普遍、秘密、直接和平等的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五十一条人民议会每届任期四年,任期从第一次会议开幕之日算起。在战争情况下,人民议会任期得依法延长。

第五十二条人民议会的任何议员均代表全体人民。议员行使职权不受任何限制,议员必须以自己的荣誉和良心行使职务。

第五十三条法律规定选区和人民议会议员人数,工人和农民的代表至少占半数。法律规定划定工人和农民的条件。

第五十四条凡年满18岁,列入公民登记名单,并符合选举法所规定的条件的公民均得为选民。

第五十五条法律规定选举和公民投票,并明确规定人民议会议员的候选资格。

第五十六条

国营工人包括公共部门工人可以提名本人竞选议员。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当选议员可以离职进入议会,其原来职位和工作应予保留。此种离职时间应视为在职。

第五十七条选举法必需包含下列保证条款:

第一款选民有投票选举自己认可的候选人的自由和选举的合法性。

第二款候选人监督投票的权利。

第三款对以不正当手段影响投票人意志者的制裁办法。

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大选应在本届议会任期届满前九十天内举行。

第二款如未选出新议会,人民议会应依法召开。人民议会应在上述九十天期限届满后召开并继续行使职权直至新议会产生时为止。

第五十九条

如议员因故缺额,应在议员出缺后九十天内选举递补,但如在议会任期届满前不足六个月期间出缺则不再举行补选。递补议员资格随同该届议会任期届满而终止。选举法规定议员出缺的条件。

第六十条

第一款人民议会应在选举结果公布后十五天内由共和国总统以法令宣布召开。如未发布召开议会的总统令,应依法于第十六日召开。

第二款国民议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议长和议会秘书处成员。

第六十一条

人民议会每年举行三次常会。人民议会得召开非常会议。议会议事规则确定各次常会的日期和会期。根据议长的决定或应共和国总统的书面要求或1/3议员的要求,人民议会得举行非常会议。

第六十二条

根据最高宪法委员会调查,对议员资格提出异议和裁定,人民议会应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对议员资格的合法性作出裁决。人民议会须以议员总额的过半数多数通过,始得裁决议员资格无效。

第六十三条议员就职前,须在议会按宪法第七条所规定的警词当众宣誓。

第六十四条议员的报酬和津贴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五条人民议员制定内部体制,以确定议事规程和执行职务的方式。

第六十六条

议员在议会及其各种常设委员会活动中的任何行为、或所发表的意见,或在公开或秘密会议上的表决、均不受刑事法院或民事法院的追究。

第六十七条

议员在议会任期内享有豁免权。未经议会事先许可,不得对议员采取任何刑事措施,但因现行犯罪被拘捕者除外。如在议会闭会期间,须经议长许可。但议会复会时,应立即将所采取措施通知议会。

第六十八条

第一款议员不得利用议员资格从事任何其他活动。

第二款同议员资格不相容的活动,由法律规定之。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议长有权代表人民议会提出异议,签署文件和发表讲话。

第二款人民议会有一支由议长管辖的特别警卫队。未获议长准许,其他任何武装力量不得进入议会大厦。

第七十条根据议会内部体制规定,议员有权提出议案,并有权向内阁和所有部长提出询问和质询。

第七十一条人民议会行使下列权力:

第一款提名共和国总统人选。

第二款批准法律。

第三款辩论内阁政策。

第四款批准总预算和发展计划。

第五款

批准有关国家安全的条约和协定,即:和约及联盟条约,一切有关主权权利的条约或授予外国公司或机构特许权的各种协定,涉及承担未列入财政预算的财政支出的条约和协定,同现行法律的条款有抵触的条约和协定,以及要求颁布施行新立法的条约和协定。

第六款批准大赦。

第七款接受或拒绝议员的辞呈。

第八款撤销对内阁或部长的信任。

第七十二条

未通过质询不能撤销对内阁或部长的信任。任何撤销信任的动议,须由至1/5的议员提出站得成立。经过半数议员的赞同,人民议会得撤销对内阁或部长的信任。在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后,总理必须向共和国总统提出全体内阁总辞职。如议会通过对某位部长的不信任案,则该部长必须辞职。

第七十三条人民议会得指定议员组成临时委员会,以便就属于议会管辖的问题收集情况及寻求事实依据。

第七十四条预算草案应在财政年度开始前两个月提交人民议会。未经议会批准。预算不得生效。

第七十五条预算应逐章进行表决。编制预算的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七十六条每一财政年度有一次预算,财政年度的起始日期由法律规定。

第七十七条

如人民议会未能在新财政年度开始前批准预算,上一财政年度的预算继续生效,新财政年度预算被批准为止。国家的岁入按继续生效的法律规定征收。

第七十八条除非依照法律的规定,不得改变预算各章的编排。

第七十九条议会在审议预算时无权增加预算的收入和支出。

第八十条议会在批准预算后,可以通过有关增加新的收入和支出的法律。

第八十一条不根据法律,不得任意征课赋税,改变税额或废除赋税。

第八十二条财政年度决算应在该财政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提交议会。决算按法律规定。决算的结余或结欠经批准后列入预算。

第二部分行政机构

第一节共和国总统

第八十三条总统候选人必须年满40岁,具有阿拉伯叙利亚国籍并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第八十四条根据阿拉伯复兴社会党地区领导机构的建议,人民议会发布命令进行总统选举:

第一款将总统候选人提交全体公民进行公民投票;

第二款公民投票将根据人民议会议长的指示举行;

第三款新总统选举应在本届总统任期届满前至少三十天,至多六十天内举行;

第四款

侯选人获得总票数的绝对多数即当选为共和国总统。如候选人未能获得绝对多数,议会将提名另一侯选人。若上述情况发生,则在第一次公民投票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以同样的程序进行选举。

第八十五条共和国总统任期七年,自在职总统任期届满之日开始,按公历计算。

第八十六条如共和国总统因故暂时不能行使职务,由副总统接替总统职务。

第八十七条如共和国总统意欲辞去总统职务,必须向议会提交辞呈。

第八十八条

如共和国总统不能行使职务,由共和国第一副总统或总统指定的副总统代行总统职务。如共和国总统永久丧失行使总统职务能力或因死亡或辞职而缺位,应根据本宪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在不超过九十天的期限内举行公民投票选举新总统。如议会已被解散或离议会任期届满不是九十天,由第一副总统代行总统职务,直到新届议会召开时为止。

第八十九条如总统缺位而又无副总统,由总理行使共和国总统全部职权,直到九十天内举行公民投票选出新总统时为止。

第九十条共和国总统在就职前,须按本宪法第七条之规定,向人民议会宣誓。

第九十一条

总统对同履行职务直接有关的行为不负责任,但叛国行为不在此例。对总统的指控必须由至少1/3的议员提出,并经人民议会在特别秘密会议的公开表决中以2/3的多数票通过决议,始得成立。对总统审判只能由最高宪法委员会进行。

第九十二条共和国总统的礼仪、特权和俸给,均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三条

第一款共和国总统监督对宪法的遵守,并负责保证国家权力的正常行使和国家的连续性。

第二款共和国总统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代表人民行使行政最高权力。

第九十四条共和国总统会同内阁磋商制定国家的总政策,并监督其执行。

第九十五条

共和国总统任命一或数名副总统,并委托行使一部分总统权力。总统任命总理、副总理、部长和副部长、接受内阁成员的辞呈、并解除内阁成员的职务。

第九十六条副总理就职前,须按本宪法第七条规定的誓词宣誓。

第九十七条共和国总统召集并主持内阁会议。总统有权要求部长提出报告。

第九十八条共和国总统公布人民议会通过的法律。总统在收到法律文本后一月内,得以说明理由的决定否决该项法律。如议会以2/3的多数票再次通过该项法律,共和国总统必须予以公布。

第九十九条共和国总统根据现行立法颁布法令、决定和命令。

第一百条共和国总统根据人民议会的决议,宣布战争、总动员和媾和。

第一百零一条共和国总统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宣布和终止紧急状态。

第一百零二条共和国总统任命驻外使节,并接受外国使节呈递的国书。

第一百零三条

共和国总统为军队和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总统发布一切必要的决定和命令行使这一权力。总统得将部分军事权力委托他人行使。

第一百零四条共和国总统依照宪法规定,批准或废除国内的条约和协定。

第一百零五条共和国总统发布大赦会和平反决定。

第一百零六条共和国总统授予勋章奖章。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款共和国总统得以说明理由的决定宣布解散人民议会。大选应自议会解散之日起九十天内举行。

第二款总统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解散人民议会。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款共和国总统有权要求人民议会召开非常会议。

第二款共和国总统得向议会提出咨文和发表声明。

第一百零九条共和国总统依法任免国家文职人员和军事人员。

第一百一十条共和国总统得制定法律草案,并提交议会通过。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款在人民议会闭会期间,共和国总统得行使立法权力。由总统颁布的立法应提交人民议会第一次会议追认。

第二款

如出于保卫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特别紧急需要,即使在议会会议期间,共和国总统仍得行使立法权力。由总统颁布的立法应提交人民议会第一次会议追认。

第三款

人民议会有权、或以出席议员的2/3多数所通过的法律,废降或修正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之立法,惟其出席议员人数不得少于议员总额的绝对多数,其所作出之废除或修正决议不得具有追溯效力。如果议会不废除或修正该项立法,即视为依法通过,无须进行表决。

第四款

在两届议会交替时期,共和国总统行使立法权力。总统在此期间所颁布的立法,无须提交人民议会。在被修正或废除以前;其有效性如同现行法律。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关系国家最高利益的重大问题,共和国总统持有政府复决权。复决结果具有约束力,并于公布之日起生效。共和国总统公布复决结果。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国家统一或祖国的安全和独立受到特别严重的威胁,并且国家机构履行宪法所规定的职责受到阻碍时,共和国总统得根据形势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共和国总统得设置办公机构和各种专门会议和委员会,并规定上述机构的权力和管辖权限。

第二节内阁会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

内阁是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构。内阁由内阁会议主席、副主席和各部部长组成。内阁监督对法律和法规的执行并监督国家机构和行政部门的工作。

第二款内阁会议主席监督各部部长的活动。

第三款内阁会议主席、副主席、部长和副部长的薪俸和津贴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新内阁组成时,内阁会议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长和副部长在就职前,须向共和国总统按本宪法第七条规定的誓词宣誓。内阁改组时,只有新任部长须在就职前宣誓。

第一百一十七条内阁会议主席和各部部长向共和国总统负责。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款内阁组成后须立即向人民议会提出政府总政策和施政纲领。

第二款内阁每年向人民议会提出年度报告,说明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生产发展状况。

第一百一十九条部长是部的最高行政权力。部长负责在本部事务中执行国家总政策。

第一百二十条

部长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私营公司董事会的成员或代理人,不得参与任何商业或工业活动或从事自由职业。部长在任职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同国家机关(包括各部、局)或国营公司签订合同、投标或承包工程的活动。

第一百二十一条法律规定部长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共和国总统任期届满或因故永久不能履行总统职务,在当选总统任命新内阁前,内阁应继续管理国家事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共和国总统有权将利用职权进行犯罪的部长交付审判。

第一百二十四条

受指控的部长在起诉宣布后,法院对其所受指控尚未作出裁决前,应停止执行部长职务。受指控的部长辞职或被免职不能阻止将其交付审判。审判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内阁成员可由人民议会议员兼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适用于部长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副部长。

第一百二十七条内阁具有下列权限:

第一款参与共和国总统制定国家总政策并负责执行。

第二款指导、协调和检查各部及一切国家机构的工作。

第三款编制国家总预算草案。

第四款制订法律草案。

第五款制订发展规划,发展生产,开发国家资源,以及一切旨在增强经济实力和提高国民收入的事项。

第六款根据宪法规定签订贷款协定。

第七款根据宪法规定缔结协定和条约。

第八款检查法律的实施,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权利和国家利益。

第九款根据法律和法规定颁布行政决定,并监督对行政决定的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除内阁权限外,内阁总理和部长还得行使现行立法所规定的职权,但以不与宪法赋予其他国家权力机构的权限相抵触为限。

第三节地方人民议会

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地方人民议会为地方行政单位的权力机构。

第二款地方行政单位由法律明文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地方人民议会的权限、地方人民议会的选举法和组织法、地方人民议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一切有关的法规、条例均由法律规定之。

第三章司法权

第一部分法官和检察官

第一百三十一条司法权独立。共和国总统在最高司法会议协助下保证司法权独立。

第一百三十二条共和国总统主持最高司法会议。最高司法会议的组织法、权限和内部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法官独立。法官只服从法律。

第二款法官的荣誉、良心和公正是公共权利和自由的保证。

第一百三十四条判决以阿拉伯叙利亚人民的名义宣布。

第一百三十五条法律规定司法体制及其规范、法官等级以及各类各级法院的管辖权限。

第一百三十六条有关法官的任命、提升、调动、处分以及免职的条件,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检察署是单独的司法机构,受司法部长领导。检察官的职能和权限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国务委员会行使行政法院的职能。有关国务委员会(行政法院)法官的任命、提升、处分以及免职的条件由法律规定。

第二部分最高宪法法院

第一百三十九条最高宪法法院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一名任院长。最高宪法法院的全部成员均由共和国总统以法令任命。

第一百四十条最高宪法法院成员不得兼任政府部长或人民议会议员。不得兼任的其他职务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最高宪法法院成员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除非依照法律规定,不得免除最高宪法法院成员职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最高宪法法院主席和成员在就职前应举行宣誓。宣誓仪式由共和国总统主持,并须有人民议会议长出席。暂词如下:“我以全能的真主的名义宣誓:遵守宪法和法律,公正忠诚地履行职责。”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最高宪法法院就人民议会议员选举的合法性作出裁决,并将结果向人民议会提出报告。

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宪法法院应按下列各款规定,就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第一款

在各项法律颁布以前,应共和国总统或1/4人民议会议员的要求,就该项法律是否合宪进行审查。最高宪法法院应在接到该项申请之日起的十五天内作出裁决,在此情况下,颁布上述法律的期限因最高宪法法院的受理而推迟。但在紧急情况下,上述期限缩减为七天。

第二款

如果有1/4的议员在人民议会会期的十五天内对某一立法法令的合宪性提出异议,最高宪法法院应在该项异议提出之日起的十五天内就该项立法性法令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

第三款

如果最高宪法法院宣布某项法律或法令为违反宪法,则其中凡是违反宪法的条款应视为无效,并具有追溯效力,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最高宪汉法院无权审查由共和国总统提交全国公民投票所通过的各项法律。

第一百四十七条应共和国总统要求,最高宪法法院应就法律和立法性法令是否合宪以及法令草案是否合法提供法律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关于最高宪法法院受理审议事项的程序和行使职权的规则,及其组织、成员资格、薪俸、豁免权、特权和职责,均由法律规定。

第三部分宪法的修改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一款修改宪法的倡议权同时属于共和国总统和人民议会,但人民议会须以2/3的多数议员赞同方可提出宪法修正案。

第二款宪法修正案应包括需要修改的条款及其理由。

第三款人民议会收到宪法修正案后,应建立一个专门委员会予以研究。

第四款人民议会应对宪法修正案进行讨论,如获得2/3多数议员赞成并经共和国总统核准,即视为最后通过,随即纳入宪法正文。

第四章一般条款与过渡条款

第一百五十条本宪法的序言应视为本宪法的组成部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本宪法生效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对本宪法提出任何修改。

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最高宪法法院成立以前,有关人民议会议员选举的争议事项由议长提交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审理。最高法院应将审议结果呈报人民议会议长。

第一百五十三条在本宪法颁布前颁布生效的立法继续有效,直到对其条款作出相应修改时为止。

第一百五十四条共和国在职总统任期七年,按公历计算,自宣布其当选为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总统之日算起。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届人民议会选举应自宣布本宪法经全国公民投票通过之日起九十天内,依照本宪法规定举行。

第一百五十六条本宪法由共和国总统在《政府公报》上予以公布,并自全国公民投票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

叙利亚同意

叙利亚同意“交出化武换和平”我们已经同意(这个建议),我们的出发点是,它将使美国对我国的侵略变得站不住脚。 ——叙利亚外长穆阿利姆如果叙利亚方面将化学武器移交给国际社会......

叙利亚邀请函

(红色字体标注的地方根据自身情况修改,在职证明需用公司抬头纸打印,抬头纸上必需有公司电话及地址) date: xx-xx-xxxx(年月日) to: consulate general of xxx in shanghai/(......

论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政体和1875年宪法

论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政体和1875年宪法(2011-08-20 16:14:32)转载▼标签: 杂谈关键词:政体国家元首总统共和制议会共和制责任内阁制 新一轮课改2004年从山东、吉林等省开始后,河......

浅谈叙利亚问题

浅谈叙利亚问题摘要:叙利亚已经成为了2012年的热点话题之一更扯进了美国、俄罗斯、联合国、阿盟等众多国家和组织各国力量的不一致使得叙利亚成了多国博弈的舞台。 关键......

叙利亚国家概况

叙利亚国家概况 (最近更新时间:2011年11月)【国名】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The Syrian Arab Republic )。【面积】 185180平方公里(包括仍被以色列占领的戈兰高地约1200平方公里)。......

下载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宪法word格式文档
下载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宪法.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