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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税收减免规定:
以下收入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所提供的保险产品;
8、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9、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10、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免征营业税;
11、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2、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3、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4、对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15、凡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必须按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企业所在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经县以上(含县)税务机关审核确实符合免税条件的,可免征营业税。
16、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17、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18、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19、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声明:本指南仅供参考,若与实际操作规程(含所需资料)不一致的,以实际操作规程(含所需资料)为准,同时请纳税人拨打地税服务热线12366-2反映相关情况,以便及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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