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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征求意见稿)
目 录
总则
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承担与协作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条件 项目立项及其预算审批流程 项目实施与管理 项目验收与后效评估 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 监督管理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以下简称“行业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和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和《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结合气象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专项主要面向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对气象服务的科技需求,集聚全行业优势力量,全面落实气象事业发展的天气、气候、应用气象和综合气象观测等重点研究领域的任务部署,加快突破事关气象事业发展的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带动性的重大科技问题,优先解决现代气象业务发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关键科技问题,有效地推动区域特色领域科技创新和优势专业方向发展,切实增强现代气象业务发展科技支撑能力,开展气象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
第三条 行业专项组织实施以需求为牵引,以应用为导向,明确任务目标,突出研发重点,明晰管理职责,注重实施绩效,推动成果转化应用,促进气象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成长;行业专项与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合理区分层次、统筹衔接。
第四条 行业专项管理包括项目立项、监督、检查、验收和后效评估等环节。项目预算的编制、审批,支出范围及标准,预算执行和财务验收等严格按照财教„2006‟219号和财教„2011‟ — 2 — 434号执行。
第五条
中国气象局负责行业专项的指南发布、受理申请和组织评审,并对资助项目实施管理。
第六条 以业务应用为目标的行业专项项目立项时须明确具体可操作的业务应用考核指标,同时须明确其成果的业务应用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 在财政部、科技部的指导下,成立行业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对行业内外跨部门、交叉学科行业专项项目组织实施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评议行业专项指南,提出年度项目建议;
(二)提出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
(三)对项目执行的全过程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八条 中国气象局组建成立行业专项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由中国气象局从行业相关领域资深专家和中国气象局科技委员会专家中遴选产生,气象科学研究重点领域首席科学家为其当然成员,并滚动调整。专家委员会对行业专项组织实施发挥科学研究目标把关和专业技术指导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行业专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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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审(议)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和预算;
(三)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咨询指导;
(四)对行业专项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重点研究领域首席科学家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制(修)定相关重点领域研究计划;围绕相关重点领域发展目标,牵头梳理行业专项指南任务建议,把握立项评审工作方向;组织相关领域行业专项实施进展交流、检查和成果总结评估,推动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条 中国气象局有关职能机构依据其职能分工承担相关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科技与气候变化司牵头负责行业专项的组织管理工作;业务职能司围绕业务发展需求,对行业专项指南、项目应用研发任务目标、成果测试及转化应用等进行指导、审查把关与督查协调;计划财务司负责对项目进行预算审核、预算执行情况检查和财务验收;审计室负责组织协调项目财务审计和专项实施风险防控督查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和预算申报书,以及任务书和预算书;审核并确认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二)依据项目任务书和预算书内容,督促项目组具体实施项目研发工作,按规定使用和管理项目经费,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自筹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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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督促项目组遵守和执行国家和部门关于设备购置、外事、保密等有关规定;
(四)监督检查项目进展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后效评估,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有关重大事项;
(五)在项目实施前与各协作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对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与成果权属;
(六)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记录和报告制度,按要求对项目形成的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等进行归档,及时组织项目完成数据汇交和成果登记;
(七)组织科研成果业务转化和推广应用。主持或参与承担项目研发的相关业务单位应在项目成果的业务转化、中试、检验评估、应用测试和推广应用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业专项指南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申报书;
(二)按照财政部批复编制项目任务书和预算书,并根据签订的任务书和预算书内容组织实施项目研发工作,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
(三)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后效评估,按要求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预算执行进度和有关重大事项;
(四)负责项目成果推广应用培训、宣传和社会科普工作。
— 5 — 第三章 项目承担与协作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条件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的条件如下:
(一)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
(二)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支撑和保障条件。
第十四条
鼓励承担单位与国内科研、业务、教育部门优势研究力量或相关企业联合攻关。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的条件如下:
(一)学术水平高,开拓创新意识强,组织协调能力突出;
(二)作风民主、严谨,无学术不端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主要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人员;
(四)申报项目当年年龄不超过57周岁,具有副高级(含)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国家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
(五)正式受聘于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在项目承担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项目的研究,其在主持的项目上投入的工作时间和精力应达到自身实际工作量的50%以上;海外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可以作为非保密项目的负责人;
(六)项目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一项行业专项项目,同时可参加一项。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未主持在研项 — 6 — 目的人员同期参加的项目数不超过三项。所主持的在研行业专项项目计划于申请新项目当年结题,且已经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主持新项目;
(七)因特殊原因,如项目预期有重大创新,且无其他合适承担者,或行业急需的某些特殊人才等,经批准,项目负责人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 项目立项及其预算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 年度行业专项指南编制。
(一)根据气象科学研究计划,按照业务发展需求的优先级,面向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各组成单位,征集年度行业专项任务建议,经重点研究领域首席科学家梳理凝练,形成年度行业专项指南初步建议。
(二)业务职能司对指南初步建议进行审议把关,避免重复建设,并结合业务急迫需求提出补充完善意见。
(三)专家委员会对补充完善的指南初步建议进行评议和进一步完善。
(四)依据专家委员会意见,中国气象局研究确定并公开发布年度行业专项指南。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审议。
(一)科技与气候变化司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形式审查。
(二)业务职能司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把关,重点审查项
— 7 — 目研究内容及其与相关业务建设项目任务重叠情况,以及技术关键点、预期成果、业务应用考核目标等。
(三)专家委员会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议,形成可研项目及其承担单位建议。
(四)咨询委员会审议和完善可研项目及其承担单位建议。据此,中国气象局研究确定可研项目建议,报科技部查重。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评审。
(一)每个项目实施方案分送三位以上专家委员会专家书面评审,其中,财务专家书面审核项目经费预算。
(二)业务职能司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把关,重点审查项目技术路线,以及设备购置、业务应用目标、技术指标、年度目标等内容的合理性、可行性。
(三)根据专家书面评审意见,组织项目实施方案修改完善和经费预算调整。
(四)集中分领域组织项目答辩评审。答辩评审专家组由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部分专家组成。
(五)根据答辩评审意见,组织项目实施方案再次修改完善和经费预算进一步调整。
第十九条 根据项目答辩评审结果,结合科技部查重意见,中国气象局研究确定年度推荐立项项目,公示后正式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条 根据财政部批复,科技与气候变化司会同计划财 — 8 — 务司组织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和预算书,在网站上公布年度立项项目相关信息。
第五章 项目实施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按规定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核算。
第二十二条 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承担单位或协作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科技与气候变化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有关项目预算调整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计划财务司提出申请,并抄报科技与气候变化司,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实行年度报告、阶段检查和中期评估制度。逐步建立实施联系专家制度。
(一)项目负责人按要求编制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有关信息报表,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中国气象局;按要求报送项目预算执行进度。
(二)重点研究领域首席科学家或项目承担单位牵头组织开
— 9 — 展对相关领域项目实施的阶段检查和中期评估,并可结合项目实施进展交流和成果应用推广活动举行,同时,形成书面检查评估报告报中国气象局。
(三)项目实施联系专家由相关重点研究领域首席科学家提名并经中国气象局认定,跟踪督查指导项目实施和问题整改。
(四)针对检查、评估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项目,将视情况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中止项目执行并做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对外合作、对外签署合作协议或备忘录等法规性文件以及重大专业设备购置,项目承担单位应事前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后效评估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六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以正式签订的任务书和预算书确定的考核目标和预算安排为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包括财务审计、财务验收、应用测试和综合验收。
(一)参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计的相关规定,审计室在全国范围内组织认定一批具有科技经费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项目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可就近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财务审计,并出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财务审计报告。审计室对项目实施过程财务执行情况和项目验收 — 10 — 审计报告实行抽查,并督查有关风险监控制度落实情况。
(二)计划财务司负责组织项目财务验收,并形成财务验收意见;业务职能司或其委托的相关管理职能机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申请对项目形成的软件、系统、平台或仪器设备等成果组织应用测试,并形成应用测试报告;对具有明确业务应用目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联合相关业务应用单位于项目验收前完成其成果转化应用中试,并形成成果应用中试报告。
(三)项目通过财务验收和应用测试后,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项目验收材料汇编》,提出综合验收申请。科技与气候变化司从专家委员会随机抽取部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进行项目综合验收。
第二十八条 对执行期结束后六个月仍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中国气象局将对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中国气象局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获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综合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项目完成任务书规定的研究任务和考核目标(指标),并依照预算书通过财务验收,为通过验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
— 11 — 假;
(三)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四)超过下达的项目任务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五)未通过财务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复议。因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翔实、不准确等原因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项目的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按规定时限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为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一条 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中国气象局将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记录一次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二条 项目后效评估。科技与气候变化司委托重点研究领域首席科学家,对项目验收后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进行连续1-3年的跟踪调查评估。
第三十三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以用为本的成果交流与评价激励机制。对项目验收或后效评估优秀的重大关键科技研发成果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的重要科研成果或其项目负责人,优先通过行业专项和关键技术集成与应用项目,给予持续滚动支持,确保 — 12 — 成果最终实现业务转化应用并提升业务水平。结合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布局,逐步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或中试平台(基地),多途径搭建行业专项成果交流展示平台,推进行业专项成果业务转化、交流共享和推广应用;优先推荐取得重大业务转化应用效果的优秀成果申报国家各类科技奖励或参与国际学术与技术交流。
第七章 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四条 加强行业专项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行业专项取得的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涉及国家机密的,按《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三十五条 鼓励行业专项科研成果的转让和转化。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于合作研究的项目,在项目启动前,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各协作单位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不得有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行为。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将形成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后,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形成— 13 — 的固定资产,由承担单位或购置(试制)单位代表国家负责管理和使用,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专利权的归属与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论文及专著须标注“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资助”(英文:“Special Fund for Meteorological Research in the Public Interest”)字样及项目编号。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承担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研究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将项目遴选结果、项目经费、工作进度、预期成果及项目检查、验收等信息上网公布,接受监督。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反财教„2006‟219号、财教„2011‟434号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气象局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并视情况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承担或参与行业专项资格等处理,并记入有 — 14 — 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
第四十二条 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自不良信用记录产生起,取消其三年内承担行业专项项目的资格。
第四十三条 行业专项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项目立项、检查、验收、后效评估等环节中,有利益关联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回避;参与项目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对项目未公开信息和资料应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办法》(气发„2008‟34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科技与气候变化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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