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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保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和***(以下简称“本行”)商业秘密,维护国家、本行及客户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本行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密管理包括制定保密标准和操作规范,查处失泄密事件,以及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检查、监测与考核等一系列工作。
第三条 本行各级机构及所有员工都应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保密义务。
第四条 总行保密委员会主管全行保密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五条 各支行、分理处应指定专人负责保密管理工作。第六条 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七条 各支行、分理处应高度重视保密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要求,建立并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检查指导和培训。
第十二条 确定为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应当立即作出明显的专有标识,书面形式的密件应标明密级及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本行商业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按照绝密级事项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二十年,秘密级事项十年认定。本行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根据该商业秘密不得向外泄露的最长时间确定,必要时保密期限可以是长期。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第十三条 保密信息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部门(机构)提出。
密级确定以后,保密工作部门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确定密级的部门(机构)纠正。
第十四条 总行保密工作部门应定期制定并在行内发布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事项目录。
第三章 文秘工作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涉密文件(资料)(绝密、机密、秘密、本行绝密、本行机密、本行秘密)的制作
(一)涉密文件(资料)的拟稿人应拟定文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经该部门(机构)定密责任人核批后正式生效;
(二)涉密文件(资料)应严格限定发放范围;
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第十九条 涉密文件(资料)的收发与传递
(一)收发涉密文件(资料),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二)传递涉密文件(资料),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封装,并通过机要交通(通信)或指派专人负责,不得通过普通邮政邮递。
第二十条 涉密文件(资料)的使用和保管
(一)各部门(机构)收到涉密文件(资料)后,由主管领导根据密级和制发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部门(机构)知悉该保密信息人员的范围。任何部门(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保密信息的知悉范围。
(二)涉密文件(资料)应在安全可靠的办公室保密柜中保存。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将涉密文件(资料)及时存入保密柜。各部门(机构)对当年所存涉密文件(资料)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本级行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三)对于应归档的涉密文件(资料),应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整理立卷,移交档案部门保管。
第二十一条 涉密文件(资料)的销毁应由总行统一组织,在当地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销毁单位进行,严禁个人私自销毁。
第四章 业务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章所称业务分为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业务和一般
现场监督,在审阅完毕后及时收回有关材料,不允许记录或复印。
第二十八条 应监管部门要求报送本行重要经营管理信息或客户信息等保密信息时,应采取符合保密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提供。
第二十九条 司法机关或国家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本行协助提供有关业务信息的,必须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提供。
第五章 涉密会议保密管理
第三十条 举办涉及保密信息的会议,主办机构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或对参加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严禁使用无线扩音设备;
(四)严格管理会议文件、资料。涉密文件资料一律标明密级、统一编号、登记分发、妥善保管,会议结束时应收回,统一销毁,严禁复印或传真。
第六章 通信、办公自动化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 第三十一条 通过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通信设施传输保密信息的,必须采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密码进行加密,禁止通过无加密设施的普通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等传输保密
(二)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应当在涉密计算机中存储处理,非涉密计算机不得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三)需装备涉密计算机的部门应向本级行保密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装备。
(四)涉密计算机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选择在安全保密的场所、部位保存,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五)涉密计算机不得接入互联网及本行内网,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六)涉密计算机维修,应当在行内现场进行,并指定专人全程监督,严禁维修人员读取和复制保密信息。确需送修的,应当拆除保密信息存储部件。
(七)严禁将涉密计算机带离办公场所。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接入管理应当符合下列保密要求:
(一)互联网计算机仅用于访问互联网,应与办公计算机严格分离;
(二)严禁使用互联网计算机处理国家秘密和本行商业秘密;
(三)严格限制互联网计算机访问本行内网;
(四)各部门(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机构)互联网计算机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六条 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保密要求:
(一)移动存储介质应按照从紧控制、确属必需、定期收回的原则,由信息科技部门统一配发,实行编号管理,逐一登记。
第四十条 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披露)必须严格依照本行相关规定,任何人员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在大众媒体(报纸、书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发布、披露本行保密信息。
第四十一条 负责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披露)的相关工作机构必须对拟发布或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把关,防止泄露本行保密信息。
相关工作机构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发布或披露时,应当报总行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四十二条 新闻媒体采访本行内部会议或活动,事前应报经新闻宣传工作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遵守本行信息披露政策,做好信息公开披露前的保密工作。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机构应严格控制相关信息的知悉范围。信息披露材料的编写、汇总、流转、审核、发送等应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并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密要求。
第八章 人员保密管理
第四十四条 员工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及本行保密管理制度,履行保密协议,保守在本行任职或工作期间获悉的国家秘密和本行商业秘密。
第四十五条 员工入行时或受派遣到本行工作前,应接受保密教育,使员工了解保密信息范围、保密管理规定等等,并签署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的内容可根据岗位涉密情况的不同,适当调整。
第四十六条 高校实习生到本行实习,应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条
1员工。具体适用的人员范围和岗位目录由总行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研究确定。
第九章 保密督查
第五十二条 总行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保密检查,由总行保密工作部门对总行各部门及各支行、分理处进行检查,认真查找泄密隐患,落实各项保密管理制度。检查情况要在辖内进行通报。
第五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或集体,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模范遵守保密管理规章制度,严守保密信息,长期未发生泄密事件;
(二)对保密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三)及时发现泄密隐患,防止了重大泄密事件的发生。
(四)对泄密事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了损失扩大。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据本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和辖内各分支机构。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送之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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