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员考试基础部分讲稿 (第五章)_造价员考试基础知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4:35:5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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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节施工合同

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组成与解释顺序

掌握施工合同计价方式、建安合同价的类型

掌握08清单计价规范对工程合同价款约定的要求

了解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三、施工合同的订立

(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简介

1.施工合同文本的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

附件一是“承包人承揽工程一览表”、附件二是“发包人供应设备一览表”、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协议书”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开、竣工日期、质量等级及合同价款等最基本的合同权利与义务条款,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具有最高合同效力。

“通用条款”是根据《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作修改、补充或取消外,双方都必须遵守。“通用条款”共11部分,47条,具有很强的通用性。

因每个建设项目的具体条件不同,“通用条款”不能完全适用于所有的工程项目,因此附加“专用条款”对之作必要的补充和修改,“专用条款”的条款号与“通用条款”相一致,且“专用条款” 的效力高于“通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附件则是对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进一步明确,便于合同双方执行。

2.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

(1)施工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四、施工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三)工程师 1.产生

工程师包括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3.工程师的职权

(2)工程师发布指令和通知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工期顺延。

五、施工合同质量控制条款

(三)材料设备供应的质量控制 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时的质量控制

P16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设备单价与清单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种类、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与一览表约定不符时,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承包人开箱时须请发包人到场,出现缺件或质量等级、规格与清单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补足缺件或重新采购。

3.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发包人负责倒运至清单指定地点。

4.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发包人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5.供应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日期,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七、施工合同有关合同价款的规定

(一)工程合同计价方式 固定价格合同 可调价格合同 成本价酬金合同

(二)建安合同价的类型分析 一般分为:

总价合同:固定总价、调值总价 单价合同:估算工程量单价、纯单价、单价包干与包干混合式合同。

成本价酬金合同(P170)。

(三)08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款的约定要求

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4、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白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

a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和抵扣方式;

b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c工程量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d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e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f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方法; g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h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i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八、工程中涉及的其他费用

(三)发现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发包人承担此项费用,延误的工期顺延。

九、施工合同监督管理

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和金融机构,以及工程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施工合同关系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及监督,保护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解施工合同纠纷,防止和制裁违法行为,保证施工合同法规的贯彻实施等一系列法定活动。

施工合同监督管理,既包括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行政主管机关、金融机构对施工合同的监督,也包括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可将这些监督管理划分为以下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国家机关及金融机构对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第二层次则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及监理单位对施工合同的管理。第二节 工程索赔与索赔费用的确

熟悉索赔的概念和内容 了解常见的施工索赔

熟悉费用索赔的确定原则

一、索赔的概念

索赔指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受到损失,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

但在承包工程中,对承包商来说,索赔的范围更为广泛。一般只要不是承包商自身责任,而由于外界干扰造成工期延长和成本增加,都有可能提出索赔。这包括两种情况: 1.业主违约,未履行合同责任。如未按合同规定及时交付设计图纸造成工程拖延,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可提出赔偿要求。

2.业主未违反合同,而由于其他原因,如业主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力指令变更工程;工程环境出现事先未能预料的情况或变化,如恶劣的气候条件,与勘探报告不同的地质情况,国家法令的修改,物价上涨,汇率变化等。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商可提出补偿要求。

这两者在用词上有些差别,但处理过程和处理方法相同。所以,从管理的角度可将它们同归为索赔。

在实际工程中,索赔是双向的。业主向承包商也可能有索赔要求。但通常业主索赔数量较小,而且处理方便。业主可通过冲帐、扣拨工程款、没收履约保函、扣保留金等实现对承包商的索赔。而最常见、最有代表性、处理比较困难的是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所以人们通常将它作为索赔管理的重点和主要对象。

二、索赔的内容 1.费用索赔 2.工期索赔

三、索赔的起因

(五)不可抗力(P174)

七、索赔的证据

(一)要求:P177

九、索赔的处理

(二)索赔的处理方法:P178

十、索赔费用的确定

(一)原则:P179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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