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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县供电有限公司电力设施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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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管理规定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规定.各级责任制.防范措施.奖惩制度等方面的管理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尤溪县供电有限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管理。规范引用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发[2001]296号 《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闽电政[2001]548号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规定》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
3.1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3.2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的规定依法划定。
3.3 参加当地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设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电力设施保护日常工作。(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执法在当地政府授权下开展工作)
3.4 建立必要的电力设施保护例会制度和统计分析工作制度,总结布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和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3.5 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责任制和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措施、设备现状、分布和被破坏、偷盗、损坏的相关资料和历年档案。
3.6 本单位电力设施按《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要害部位保卫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划分审定,并按级上报备案。企业内各生产、经营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输、变电设施定期巡回检查,重点防护分散在企业围墙外的电力设施安全。
3.7 积极主动协助当地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开展打击电力设施被破坏、盗窃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做到接到群众发案报告后要立即报案并赶赴现场,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查破案件。查破率力争达到省公司年度指标。
3.8 主动配合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共同对发电厂和变电站周围.输电线路沿线的废旧金属冶炼点、收购点进行经常性的清理整顿,堵塞和控制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减少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发生。
3.9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总结并提出下年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及下年工作计划上报上级管理部门;电力设施保护发、破案情每季度逐级进行一次统计上报。
3.10 在当地政府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和电力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在加强专职巡线员工作责任制落实的同时,积极建立群众义务护线员组织,并建立健全护电工作管理机制。
3.11 群众义务护线员在乡镇治保积极分子中选取,由乡镇推荐,当地公安派出所审查,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聘用并且进行日常管理。
3.12 深入持久地开展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是发动群众、动员群众开展护电工作的有力措施。加强“人防.物防.技防”的措施,不断提高电力企业电力设施保护自防自卫能力。
3.13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总结表彰会议二年召开一次。对开展保护电力设施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14 电力设施保护费用及协助公安机关办案经费,依照闽电财[1999]0586号文件规定执行。费用专款专用,当年余下经费可转入次年使用,但不得挪为它用。有关其它电力设施的保护费用参照上述文件执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责任制
4.1 行政正职领导责任
4.1.1 从社会发展.政治稳定的大局和维护企业经济效益出发,充分认识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
4.1.2 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企业管理的工作中,与生产.建设.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考核.同奖励。
4.1.3 定期听取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汇报,主动争取地方政府和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支持,组织协调.研究解决本地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4.1.4 根据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的保卫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勘查器材等装备的配备,落实重要要害目标的“三防”(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经费,不断提高企业电力设施保护自防自卫能力。
4.2 分管领导责任
4.2.1 负责检查.指导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每季度听取一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专题报告,及时解决问题。
4.2.2 负责定期与当地政府的电力管理部门联系,抓好企业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处理好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关系。
4.2.3 负责审定本单位年度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计划,安排电力设施保护年度专项业务经费。
4.2.4 领导组织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护电宣传活动,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适时协调和配合执法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确保电网安全运行。
4.3 党群工作部主任责任
4.3.1 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拟定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各项工作,并提出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措施。
4.3.2 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本单位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4.3.3 具体负责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保持与当地公.检.法部门的联络,接受当地政府部门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积极协助其他有关业务部门搞好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4.3.4 根据护电工作需要提出有关业务费用开支和配备器材的计划。
4.3.5 负责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计划.布置.实施,并具体指导检查.抓落实。对已发生的破坏盗窃电力设施案件,及时报案,重.特大案件立案率要达到100 %,并协调.配合公安机关查破案件。
4.3.6 负责本单位电力设施的要害部位的审定,制定安全保卫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抓好“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的落实。
4.4 专职人员岗位责任
4.4.1 在业务部门领导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贯彻执行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政策.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根据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的工作计划和要点开展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反映存在问题。
4.4.2 积极配合有关宣传部门,组织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深入持久地开展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4.4.3 组织和落实各种电力设施保护措施。负责落实电力设施“三防”(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有关要害部位防范制度以及标志牌,警示牌的悬挂.张贴等工作。
4.4.4 依靠当地政府和公.检.法机关,依法护电,发动群众开展电力设施保护活动。负责本单位培训专职和义务护线员骨干的工作,建立输电线路走廊或电力供水,库区,铁路.公路专用线的治安联防,建立多渠道保护电力设施信息网。
4.4.5 制止各种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参与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犯罪活动的工作。负责电力设施破坏.盗窃等案件的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破坏盗窃电力设施案件。
4.4.6 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各项资料和档案的收集,归类和保存,定期上报有关案件统计表和已结案件的资料。电力设施保护安全防范措施
5.1 电力企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重点在于加强“人防.物防.技防”的措施,不断提高电力企业电力设施保护自防自卫能力。
5.1.1 加强人防措施:严格专业巡视队伍的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专业巡线员巡视到位率和消缺率要求达100%,重点要害目标的电力设施(变电站)设立专人值班,建立电力设施要害部位职守人员定期巡查制度和在电力输送线路或其他电力设施沿途聘请专职护线员和义务护线员制度。
5.1.2 加强物防措施和技防措施:按照电力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电力设施的标志牌.警示牌,在多发案地区(段)电力设施要安装防盗镙栓.防盗锁,根据重点要害目标(部位)实际安全需要使用电子防盗报警设备等实用的技术防范措施。
5.1.3 电力建设工程尤其是重点工程的安全防范制定周密的工程总体保卫方案和措施,积极取得当地公安部门支持,警民联防,做好施工现场周边的乡镇.厂矿.机关.学校的情况调查摸底,严格工地物资出入管理,落实守护人员责任制,建立夜间巡逻看守队伍。6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考核
6.1 三明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总结表彰会议每二年召开一次。对开展保护电力设施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6.2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和电力企业对各单位或个人下列行为进行奖励:
6.2.1 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重要情况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奖励。
6.2.2 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案件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
6.2.3 对在公.检.法机关侦查和判决破坏盗窃电力设施案件中提供重要事实和证据和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6.3 电力企业对下列情形依法进行纠正,并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执法部门给予制止和惩治。
6.3.1 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6.3.2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性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的。
6.3.3 违反 “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乾地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6.4 凡出现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事件,电力企业应当即给予制止,情节严重或再三制止无效的,应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执法机关。
6.5 因危害电力设施建设和运营安全的行为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因危害电力设施建设和运营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 各级电力企业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因无组织领导,无指定职能部门或专人负责,无安全防范措施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安全生产事故的要追查领导责任;因责任原因玩忽职守,屡屡发生重特大电力设施被破坏盗窃等案件而引发特大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7 外力损坏事件的受理规定
7.1 电力设施的外损是指:由于外人在其附近活动(包括偷窃和破坏)致使电力设施损坏或发生短路,造成停电事故或被迫进行检修处理的事件,均为外力破坏事故(事件),简称“外损事件”。
7.2 外损范围:
7.2.1 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标志牌及附属设施。
7.2.2 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附属设施。
7.2.3 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附属设施。
7.2.4 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7.3 本公司所辖电力设施范围内,凡发生外损事件,肇事者或知情人员应迅速报告公司调度所或110联动,我公司调度所或110联动接到报告,及时通知抢修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安全性处理。同时保护现场,通知公司安监部和设备维护部门组织抢修,外损事件应根据设备损坏和损失情况,按上级有关规定向肇事单位或个人收取抢修费用及电量损失费用,其原则如下:
7.3.1 抢修费用按实际计算(材料费.车辆台班费.人工加班费),由肇事单位或个人直接支付给工程施工单位。按外损事件影响电量损失情况计算(电价:按当地平均电价计算)针对肇事单位或个人对事件的处理情况,确定款额,交公司。对于逃离现场的肇事者或认错态度差的,除收取上述费用外,还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4 为理顺我公司内部各部门关系,今后外损事件由公司党群工作部立案,设备管理部门配合处理配合抢修。对外损事件构成犯罪的应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7.5 肇事单位经确定要赔偿损失的,拒交损失费用,经调解无效的由公司委托代理人起诉索赔。
7.6 对于及时报告外损事件的单位或个人成绩显著的将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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