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路水运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施细则_贵州省特种设备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4:26:5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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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路水运工程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为了强化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一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管理水运工程施工现场所用的特种设备安装、使用、维修、拆卸、改造、租赁安全管理。

第三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人为本、本质安全”的理念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落实”的原则,督促建设从业各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个规范从业行为。

第四条

本“所称公路水运工程特种设备,是指属于《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范围,并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有较大危险性的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和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设备。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

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从业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

项目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工程建设过程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并根据各自所辖项目特点制定事故应急措施或者应急救援预案。第七条

项目建设从业单位的特种设备人员和相关的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颁发特种设备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责任:

1.在施工阶段,针对施工现场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手续,并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情况实施动态管理,组织施工现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接到监理单位有关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或相关单位精心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停工整改。

2.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的风险管理制度,在项目建设期间每半年组织或者委托具有特种设备专业技术技能的第三方机构多项目建设所使用的特种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安全评价,第三方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明确安全管理实施意见和风险防控措施,并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针对项目特点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条

监理单位责任:

1.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其编制的安全生产监理计划应当明确安全专监关于特种设备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并按有关规定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2.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职责过程中,对施工现场的特种设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核查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参加施工单位、特种设备安装单位的自检和验收工作,并监督特种设备安装、拆卸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单位执行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况:

(3)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检验检测和办理使用登记;

(4)核查施工单位建立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一机一档),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外,还有应当包括:特种设备的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使用登记情况,以及特种设备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其档案中持证人员与现场实际操作人员应当相符;

(5)采取旁站、巡视等形式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特种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和保养情况;

(6)对施工现场发现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隐患,应当要求限期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对拒绝整改的,及时向项目工程所在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第十条

施工单位责任

1.施工单位,即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特种设备技术标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2.施工单位机器主要负责人对其所用的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种设备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和拆卸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必须配备满足施工现场作业需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3.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作业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4.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1)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2)特种设备检查制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交接班制度;

(3)特种设备和作业人员台账;(4)定期保养、维护制度;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6)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其中(1)、(2)应当与已取得的使用登记证书和检测检验标志悬挂在操作室或设备的显著位置,并且(3)应当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及时更新,随时备查。

5.施工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施工单位对存在严重重大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大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其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注销手续。但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严禁施工单位自行生产或者瓶装有关特种设备。6.特种设备的安装和拆除,施工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安装资质的企业负责安装和拆除任务。

7.特种设备进行安装、拆卸作业前,安装单位必须编制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并附安全验算结果。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审核签字。

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按照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的审查、批复程序要求进行,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

特种设备安装、拆卸作业前对全体作业人员技术交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监督。

8.特种设备进行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向项目建设所在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书面告知。

特种设备安装后,安装单位应当进行检验、调试运行,出具自检报告,并报请设备的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设备安装的情况进行验收,指派安装技术人员向该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将下列工程资料及时移交给施工单位:

(1)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2)安全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3)安装验收资料;(4)其他有关资料。

9.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项目建设所在地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使用时,施工单位应当在使用前书面告知使用所在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并且接受其监督检查。

10.施工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施工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11.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12.施工单位使用租赁的特种设备时,必须向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租赁单位,并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租赁,不得向私人个体或者无资质的单位租赁。租赁特种设备时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责任。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应当出租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备。

施工单位租赁使用特种设备的,其使用登记的办理、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及安全责任按合同约定执行,租赁合同中明确每月保养的具体时间以及租赁服务等内容。

13.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购销合同。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特种设备出厂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含制造许可目录、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特种设备使用说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特种设备安装单位的安装、维修许可证、合同或任务(协议)书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挥人员的有效证件、设备安装(机械、电气)人员的有效证件;

(7)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施工方案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资料;(8)特种设备事故救援专项预案;(9)其他有关资料。

14.施工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四章非标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广泛使用的未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并有施工单位根据自身用途需要,自行设计制造、组装、改装的挂篮、吊篮、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等没有国家或者行业制造标准的非标设备,从业单位在设计制造、使用管理和人员要求等方面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所使用的非标设备必须有完整的设计图纸、计算书、质量保证措施和设备使用说明书等。非标设备的设计方案必须经设计人员签认并由负责设计的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同时报监理单位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

非标设备的制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核签认的设计方案制造。

非标设备选用的标准配套部件,如卷扬机、电动葫芦、钢丝绳、吊钩、安全保护装置、液压装置、电气装置和操纵系统等应采用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等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并在使用过程中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做好相关记录。

施工单位对在施工现场所安装的非标设备在使用前应当自检和试运,并应会同监理单位与非标设备的制作单位共同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验收结果报项目建设单位备案。必要时,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况时,应当予以制止和要求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一)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项目建设施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等行为;

(三)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照《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和本《细则》可以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所用的特种设备和对特种设备相关从业人员作符合性抽查。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停施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对违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行为,有权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举报。第十六条

本《细则》涉及的其它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指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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