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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区地质灾害防治情况
我市地质灾害自80年代以来有明显的逐年上升趋势,且今后一段时间内这种趋势仍将持续。1990年贯彻《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以来,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进展。2004年以来,全市共有169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得到初步治理和避让,投入治理、搬迁资金37684.3万元,其中采煤诱发68起得到治理,投入资金20107万元。受益群众2万人,成功预报9起,避免1417人伤亡。争取国有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资金15亿元,使数万人和大量财产免受地质灾害的威胁。
主要采取几项措施加大对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一是强化地质灾害防治的规划工作,做到科学规划、严密监测,最大限度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二是通过多次整治私挖滥采和整合煤炭企业,扩大了企业的规模,提高了企业的装备和管理水平,为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奠定了基础。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按照“谁诱发、谁治理,谁受益、谁治理”原则,建立健全了相关制度,提高了地质灾害防治水平。除了以上措施外,重点是加大投入,不断提高地质灾害的防治能力。
1、建立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出台了《六盘水市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本级财政每年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入库数提取10%,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入库数提取10%,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入库数提取5%,加上上级地质灾害治理补助资金,建立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
2、启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截止2011年6月,全市累计缴存保证金117343.65万元,使用17342万元,对1500户受威胁群众进行了搬迁安置。
3、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中提取地质灾害防治资金。2005-2010年,全市累计收取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139107.4万元。其中,上缴省39645.6 万元,市留26430.4万元,县区留73031.4 万元。提取5%用于建立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
4、实施国有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累计投入资金约15.18亿,其中中央、省、市、县、企业、住户分别占31%、3%、3%、12%、24%、27%,实施了三大国有重点煤矿综合治理项目,使33832人和大量财产免受地质灾害的威胁。其中盘江矿务局采煤沉陷区治理工程新建干沟桥中心、断江花苑、盘江花苑、柏果花苑、火铺花苑等居住小区,安置受灾搬迁、动迁居民4911户;水城矿务局采煤沉陷区治理工程新建大湾、老鹰山、汪家寨、大河花苑、明景小区,安置受灾搬迁、动迁居民4775户;六枝矿区采煤沉陷区治理工程新建六枝东城花苑小区等安置工程,安置受灾搬迁、动迁居民1530户。
5、地方煤矿开展地质灾害防治。2005年以来,地方煤炭企业累计出资1.5亿元,累计搬迁1.1万户4万多人。
二、矿区地质灾害防治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资金来源缺口大。按照“谁诱发、谁治理,谁受益、谁治理”原则,采煤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绝大部分由企业承担,主要经费有四块: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企业建设期间引发地质灾害列入预算的部分(由于企业生产期间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无法列入预算,可以使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临时性投入(如国有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资金)。近几年来,采煤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力度加大,主要得益于国有企业采煤沉陷区治理经费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虽已建立,但提取情况不清,使用账目不明,数额很小;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的比例不大;企业建设期间引发的地质灾害边建设边治理,故未列入隐患点治理范围。如果按照以往的资金来源渠道测算,未来10年预计可以筹集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25亿元(省7.1亿元,市4.8亿元,县13.1亿元),5%用于建立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总量不足1.3亿元;预计可以筹集到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大约20亿元,可用于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在2亿元左右,其他资金不超过2亿元。总之,与地质灾害防治有关的资金来源总量在45亿元左右,可以用于采煤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不超过5亿元,资金缺口在5亿元以上。
(二)治理措施有待完善,“三多三少”现象明显。一是搬迁安置多、生态修复少。虽然地方也采取了一些生态修复措施,但多是种草植树等简单修复手段,成本大且难持续。二是地上治理多、地下治理少。根据地质沉陷特点,地质沉陷区的治本之策应是“边开采、边治理”,采取技术手段对地下采空区进行回填。但由于成本过高,多数地方较重视采空塌陷土地治理而忽视采空区治理,致使煤矿采空区潜在危害增大。三是保证金征收多、实际使用少。由于只规定征收办法,没有出台可操作性强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特别是保证金不能统筹使用,致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要么闲置,要么使用效果不佳。我市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数额仅为收取数额的14.7%。
(三)治理模式的临时性、应急性特点明显,缺乏长效机制。由于资金管理不规范,防治经费缺乏稳定来源,防治措施明显滞后,只能在发生严重灾害、老百姓上访后采取一些应急式安抚、协调措施,对地质灾害的治理显得被动,无法从根本解决问题。
(四)搬迁安置不易落实,“两难一低”问题突出。一是责任明确难。第一,由于产生地质灾害原因复杂,形成时间长,有的煤矿业主已经变更多次,责任业主难以明确。第二,市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仅有2家,而鉴定工作是技术工作,一般需要3-6个月,同时,我市需要鉴定的灾害点多面广,鉴定工作不能满足需求。第三,一些受灾群众对鉴定机构不信任,对鉴定结果不认可。第四,一些鉴定结果模糊,仍然难以明确责任。二是搬迁安置选址难。受我市地形地貌和资源分布广、开采面大的影响,集中搬迁难以找到满足生产生活条件的搬迁点。三是补偿标准低。由于搬迁治理执行文件的时间不一,执行老标准的住户反映标准过低;由于物价上涨过快,执行新标准的住户也反映标准过低;部分农村住户往往和城区补偿攀比,认为补偿标准低。
(五)资金整合难度大。在处理矿区矛盾的过程中,地质灾害、环境影响和处置不当等各种因素往往交织在一起,远非单独解决地质灾害就能化解矛盾,因此,整合各项资金很有必要。但首先是各类资金除了数量不足外,用途比例不清,负责的部门不同,在项目类别、时限、质量要求等方面都有具体的规定,很难整合使用。
三、矿区地质灾害防治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修改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贵州省六盘水市2010—2020年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正在报批,通过调研,我们认为:一是要对全市地质灾害隐患点进一步核实,按照详查情况安排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二是由于我市采煤引发的地质灾害所占比重大,在规划中要单列相关数据和突出相关内容;三是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特别是采煤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应作相应调整。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也应突出采煤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的内容。
(二)用好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一是通过测算,明确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用于采煤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的比例;同时简化审批程序,提高保证金的使用率。二是明确市、县两级价格调节基金用于采煤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的比例;同时,积极向省争取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更多用于我市。三是积极争取国有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资金。四是新建煤矿严格坚持先搬迁后建设、边建设边治理,做到建设资金与治理资金同步纳入预算,生产过程中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主要由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中列支。五是通过加大环境修复治理,大力推行煤炭采空区回填技术,提高保证金的使用比例,增强地质灾害防治和环境恢复治理力度。六是要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做到财政年度投入数额明确,专项资金足额提取,专项资金的使用帐目清楚,使用项目款项清楚。
(三)开辟矿区地质灾害防治投入新渠道。在使用好现有矿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同时,资金缺口仍然很大,需要开辟新的渠道。鉴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属于国家出台的文件要求,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安排使用,企业造成的影响大小不一,一些企业的保证金用不了,一些企业的保证金不够用,而保证金又无法统筹使用;因此,有必要开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统筹费,用于解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包括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投入不足等问题。可采取两个方案:方案一,在地质灾害专项资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价格调节基金等经费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灾害统筹防治。方案二,从企业煤炭销售量中按吨煤提取一定的资金构成,由市、县政府统筹使用。根据全市矿山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缺口测算,要达到有效治理目标,应当在吨煤销售量中提取不低于10元的统筹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统筹费主要用于矿山地质灾害的统筹防治。
(四)有效解决“三难”问题。一是加强对矿权转让的监管。将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内容纳入矿权转让的协议内容,防治煤矿炒买炒卖,避免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主体缺位,对历史遗留的矿井、采空区造成的危害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统筹费和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中列支解决。二是加强对矿山地质灾害技术鉴定部门的监管,提高技术鉴定部门的技术水平和社会信誉。对鉴定结果模糊,责任主体难以明确的问题,应坚持让利于群众的原则,由企业承担主要责任。三是根据危害情况,坚持集中搬迁点与就近搬迁相结合,以就近搬迁为主;搬迁避让与就地修复相结合,以就地修复为主,减少搬迁点搬迁费用高、选址不易的困难,避免一搬了之。要解决搬迁难的问题,还是需要采取综合措施来解决,最重要的还是要转变生产方式,让搬迁农户稳得住、能发展。
(五)探索综合防治新举措。认真总结和推广汪家寨搬迁小区那罗新村的治理经验,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和推广多个项目组合、多块资金捆绑、多种效益显现的综合防治措施,将矿区地质灾害防治、矿区环境恢复治理、矿区基础设施建设、矿区新农村建设、和谐矿区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统筹使用好各项资金,化解和处理好各种矛盾,使搬迁农户搬得走、稳得住、能发展,做到措施好、资金足、方法当,最大限度的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采煤沉陷区治理指导思想、原则及思路
采煤沉陷区治理范围主要包括生态环境、建(构)筑物、基础设施、基本农田等恢复与建设及煤矸石山防滑防流治理。在治理过程中,必须理清治理思路,明确指导思想及治理原则,确保治理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一)指导思想
实事求是,尊重历史与现实;防治结合,确保安全与稳定;政策引导,统筹规划;按轻重缓急,分步实施,逐步根治,从根本上解决沉陷区受灾居民的生存条件,改善沉陷区居民恶劣的生存环境。
(二)治理原则:
1、以居民住宅、学校、医院、政府行政、公益性用房为重点,搬迁新建、补偿相结合;
2、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合理布局,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依法治理;
3、静动结合,建立采煤沉陷受损灾情监测网络,分片包干,确保安全;
4、与城市(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相结合,与旧城区改造相结合,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5、生态治理与开发相结合,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山、水、林、果综合治理。
(三)治理思路
1、受损建筑物治理
对受损的住宅、学校、医院、事业单位等,经鉴定已经是危房的,必须搬迁。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采取分散与集中搬迁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并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以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为前提,搬迁选址必须安全,力求水、电、路方便,尽量做到让群众满意,把治理工程建成德政工程、民心工程。
受损较轻的,设置监测网络,分片包干,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安全。
2、生物治理
以修复生态为目标,对于已经关闭的矿井或已经稳定的沉陷区,重点进行生态恢复治理,具体实施过程中,采取治理与开发并举的措施,易果则果,易牧则牧,易林则林。沉陷区地质灾害千差万别,要结合实际,针对不同的沉陷区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
对于滑坡地带,能够通过人工处理排除危险隐患的,必须通过人工处理排除危险隐患,同时实施生态恢复建设工程。不能够通过人工处理排除危险隐患的,实施水土保持工程,使之自然修复或自然排除,但必须建立醒目的警示标志牌。
3、基本农田治理
基本农田是我们的生存之本,特别是高原山区的基本农田尤其显得重要。因此,对于被损坏的基本农田,能够通过整治恢复的,必须恢复,在建设恢复过程中,要对山、水、林、田、路合理规划,高标准建设,不能够建设恢复的,通过整治实施绿化工程、果林工程。
4、受损基础设施治理
受损的基础设施主要是水、电、路、邮电、通讯等设施,给沉陷区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较大困难,其中水、电、路受损带来的危害极大,必须放在基础设施治理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受损水、电、路治理工作,能修复的修复,不能修的必须重建,确保满足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
特别是由于煤炭开采造成矿区群众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水源枯竭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千方百计解决。对于那些通过实施人饮工程能够解决饮水问题的,组织实施人饮工程,对于那些通过实施人饮工程不能够彻底解决饮水问题的,要考虑移民搬迁。
5、煤矸石治理
大量煤矸石长期堆积,容易坍塌流失造成灾害,一搬表现为:坍塌冲毁房屋,毁坏农田及基础设施,流失淹没农田及毁坏水利设施等,煤矸石带来的危害不容忽视,必须进行有效治理。对于煤矸石治理,采取治用结合的措施,在做好煤矸石山防滑防流的同时,大力推广煤矸石制新型建筑材料、发电等综合利用工程,变害为利,变废为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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