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阶级、专政与国家治理体系(推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
国家定义,以及从专政到国家治理体系
——兼论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使命的完成作者:鲁品越(上海财经大学资深教授,1949年生,男,汉)
邮政地址:200433 上海市国定路777号,上海财经大学 现代经济哲学研究中心 电话:***,信箱:lupinyue@mail.shufe.edu.cn ***@163.com
【摘要】:按照恩格斯的观点,国家的定义应当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对其国民拥有公共权力的机构。而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这种公共权力机构沦为列宁所说的“剥削被压迫阶级的工具”,这是特殊的国家性质。不能把国家的特殊性质当作国家的定义。社会整体利益所要求的公共权力的合法性与执政者的阶级性的矛盾是历史上国家政权面临的基本矛盾,其解决程度决定了该政治权力机构的历史合法性程度。而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仍然需要用革命手段来建立与巩固新生政权,建设新的经济基础,因此需要人民民主专政。而经过社会主义改造与改革开放,我国已经建立起以公有制为主体、各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剥削阶级已经不是集团性政治力量,因此无产阶级专政已经完成了其伟大历史使命,需要建立以依法治国为根本的新的治理体系,这将是与经济建设中改革开放同样伟大的社会变革,它将从根本上解决国家政权机构面临的上述基本矛盾,是与经济领域改革开放同样伟大的社会变革。
【关键词】 公共权力
阶级性
无产阶级专政
依法治国
国家究竟是管理公共事务的公共权力机构,还只是阶级压迫的工具?这个问题始终困扰着马克思主义理论界。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仅影响到我们如何看待历史上的国家和对民族传统的继承,也影响到我们如何跟全世界各种各样的国家打交道,更直接关系到当今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部门的工作:究竟应当以进行阶级斗争、实行人民民主专政为主要任务,还是以发展社会经济、进行社会治理为主要任务。在当今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代,必须建设起与现代经济基础相适应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在这样的时刻,教条式地照搬无产阶级革命时代马克思主义教科书上的结论,片面强调国家的阶级压迫职能,有意地忽视甚至否认国家的公共事务治理职能,会使我们的外交与内政受到巨大束缚与干扰。对这个问题的研究的唯一正确路径,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实事求是”,坚持唯物史观,摆脱“两个凡是”教条主义学风的束缚,对国家职能及其矛盾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
一.国家权力机构的基本矛盾:公共权力与阶级工具的矛盾
马克思主义反对建立在抽象人性论基础上的个人主义历史观,反对将社会理解为由一个个具有抽象共性的孤立个体组成的集合体,认为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各个生活在社会关系中的个体组成的整体的社会系统。这样的整体系统必然有一系列公共事务(这是整体性的表现):如抵御外敌的集体防卫、进行与外部社会的合作,以及内部的治安、交通、环境治理等等,需要组织社会成员来完成;同时还必须处理社会成员之间的各种冲突(包括阶级冲突)以维护社会整体的稳定。对于一个小规模的社会(如村庄)来说,只需按照社会成员自发形成的伦理规则就能组织社会成员进行这样的公共事务和处理矛盾冲突,这就是社会自治,毋须建立强制性的权力机构。然而对于一个大规模的社会来说,这种原始的治理方式必须失效,必须有一个强制性的权力机构对这些事务进行管理与裁决,这种权力即“公共权力”,而这种公共权力机构就是国家。没有这样的公共权力机构,一方面无法进行维持社会集体生存所必须的公共事务活动而导致社会作为整体而生存,一方面也无法将社会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使社会“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①因此,社会生活实践的对公共权力体系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需要,乃是国家之所以产生和存在的合法性根据。恩格斯指出,国家与氏族社会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所谓“国家主权”就是国家拥有的公共权力,这是国家的生命所在。因此,按照恩格斯的上述说法,国家的定义应当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对其国民拥有公共权力的机构。
国家是对一定地域内的社会成员拥有公共权力的机构,即具有国家主权的机构,但是国家拥有的公共权力并非超越社会的“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力量”。“国家也不像黑格尔所断言的是‘伦理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②这是因为这种公共权力机构并非由凌驾在社会之上的“神”来掌握,归根到底由生活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来掌握,而每个人的本质是其特定的社会关系的总和。而在阶级社会中,整个社会“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由此形成了不同阶级与阶层的对立意志。而能够掌握国家公共权力的人们,一定代表在社会中那些掌握关键资源而处于优势地位的阶级的根本利益,否则无法得到社会经济基础的支持,从而无法掌握和巩固其拥有的公共权力。这就是阶级社会中国家的阶级性,它由国家权力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在剥削阶级占支配地位的经济基础之 ①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9页。
②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9页。上,国家公共权力必然掌握在代表剥削阶级的根本利益,国家的公共权力必然受到剥削阶级意志的污染,这表现在管理与实施公共事务、处理社会利益冲突的过程中,国家贯彻剥削阶级的意志以谋取自身利益,使国家成为列宁所说的“剥削被压迫阶级的工具”。③
国家既是拥有主权的公共权力机构,又成为阶级压迫的工具,这二者是何关系?前者是国家的定义,后者是国家在特殊历史时期其在国内事务上所具有的特殊性质。因此,“剥削被压迫阶级的工具”不能成为国家的定义:第一,如果某个阶级压迫的机构未能成为公共权力机构,至多只是一个武装组织或社会团体,而不是国家。“伊斯兰国”就不是国家,地下黑社会、黑工厂不是国家,虽然它们也能够进行一个社会集团压迫另一个社会集团的活动。第二,它只是国家在处理国内事务上的性质,而不是国家对外关系上的性质:因为国家对外关系上不可能进行阶级统治,不能称之为“阶级压迫的工具”。第三,国家对外与对内的公共事务的权力是国家主权,它是国家的灵魂,丢掉了“国家主权”来讲国家是“阶级压迫的工具”,必然忽略了国家的最核心的东西,导致对国家的片面理解。
由于上述原因,历史上的国家权力机构面临着根本性矛盾:一方面,国家的合法性来自其拥有的公共权力,这种权力本来应当代表全社会的整体利益,是社会整体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所以历史上一切国家都宣称自己代表整个国家全体人民的利益,以获得其合法性。然而另一方面,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基础条件下,国家政权实际上掌握在社会中占据优势地位的阶级的手中,受到社会中特殊利益集团的意志支配,从而使公共权力沦为执行其阶级意志的工具。由此形成了历史上国家权力机构面临的基本矛盾:社会整体利益所要求的公共权力的合法性与执政者的阶级性的矛盾。对这个矛盾的解决程度,决定了该政治权力机构的历史合法性程度。剥削阶级为了维护其根本利益,至多只能在一定时期将这个矛盾控制在合乎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范围内,这就是所谓在历史上难得一见的“盛世”。而从根本上说,剥削阶级国家无法解决这个矛盾,总是受到自身利益的驱使,将公共权力沦为其压榨劳动者的残酷工具,从而破坏其公共性——破坏社会整体的生存条件。这就招致人民的反抗而使国家权力失去其合法性,由此形成国家权力系统的更替。剥削阶级国家政权,由于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之中存在着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使其面临的公共性与阶级性之间的矛盾也不可调和,从而无法得到真正解决。
二、无产阶级专政的伟大意义及其在当代中国的使命的完成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被剥削被压迫的阶级,经过长期的革命斗争,终于夺取了公共权力,建立了它所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那么,这个代表旧中国被剥削、被压迫阶级利益的新政权,能否解决一切剥削阶级国家政权所不能解决的矛盾——阶级性与社会整体的公共性之间的矛盾呢?它是否能够代表整个中华民族的利益呢?对此我们应当进行实事求是的历史分析。
③列宁:《国家与革命》,《列宁选集》第3卷,第118页。中国共产党诞生于旧中国,以推翻旧政权、建立新政权为其伟大历史使命。旧中国是个分裂性社会——分裂为以“三座大山”为统治阶级、以被剥削被压迫的人民为被统治阶级的两大集团。在这种情况下,尚未掌握政权的中国共产党还不可能以国家的身份来代表整个国家和全体国民,只能代表国民中的一部分——无产阶级和广大的被压迫民众,由此决定了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其社会本质是代表以工人阶级为主力军的广大被压迫阶级。但是,它所要完成的历史使命是推翻代表反动的剥削阶级利益、阻碍中华民族公共利益实现的旧政权,以建立能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政权。马克思主义从来就认为,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从而使自己的阶级性与人类公共性相一致。在中国,中国共产党虽然只是代表中华民族的一部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被统治阶级,但其诉求与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一致,也与全人类整体利益一致,即阶级性与公共性相一致。这正是中国共产党夺取政权的革命斗争的历史合法性基础。
经过这样的革命斗争,终于取得了1949年的胜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使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地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从领导全国人民进行推翻旧政权的无产阶级革命党转变为执政的无产阶级革命党,这是因为在夺取政权之后,仍然需要用革命手段来建立与巩固新生政权,建立新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这一方面是由于被推翻的政权的仍然具有有组织为集团性的阶级力量以反抗新政权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社会的经济基础并没有随着军事革命的胜利而立刻发生变化,因此旧政权的复辟是随时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必须实行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的人民民主专政,其主要任务是领导人民建立与巩固新的政权,打击和镇压已经被打败的革命对象的复辟旧政权的思想与行动,尽最大可能将这些阶级的成员改造为自食其力的劳动公民,从而消灭这些人作为阶级集团力量的存在。与此同时也要逐步对整个民族经济基础进行改造,建立新的经济基础,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建立起区别于剥削阶级政权的新政权。这种改造首先针对民族资产阶级,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还要改造农民和小资产阶级,使之从小生产者转变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下的劳动者。无产阶级也要改造自己,因为掌握了生产资料所有权,从而从无产阶级转变有产的工人阶级,转变为社会管理者。通过这些社会主义改造运动来建立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从而建立起与此相适应的政治制度,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个最大的“公共性”。
随着对中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中国社会的经济基础与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原来的革命对象大多数已经被改造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他们所从属的阶级已经基本上被消灭,即使有残余,也不再形成某种集团性力量。无产阶级本身在夺取政权之后占有了生产资料,因而也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无产阶级”,而是能够通过公有制支配生产资料的工人阶级。农民阶级也从过去的小生产者改造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下的劳动者。改革开放之后,出现了与国外资本的合作、民营资本等“三资企业”,但是,我们整个国家的经济基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各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有优势,有国营大中型企业,有乡镇企业,更重要的是政权在我们手里。„„因此,‘三资’企业受到我国整个政治、经济条件的制约,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归根到底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④在这样的经济基础条件下,中国社会内部的阶级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全体人民虽然有阶级与阶层的差别,不同阶级与阶层之间的冲突仍然存在,但是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全社会已经不再分裂为对抗性的社会集团。共产党领导的新中国政权,通过人民民主专政而在社会结构上取得的伟大成就,正在于通过上述一系列的社会改造,克服了社会分裂,将全体人民团结为的整体力量。全中国广大人民在根本利益上一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成为全社会认同的价值准则。因此,阶级、阶层在一定范围内的矛盾仍然存在,但是在总体上已经转变为人民内部矛盾,这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这种根本利益的一致为国家政权的公共性提供了现实基础。
这个根本利益一致的全中国人民需要先进力量来代表。这种先进力量责无旁贷地就是领导人民取得如此伟大成就的中国共产党。因此,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建立和中国社会结构的变化,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领导核心——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也必然发生变化,即中国共产党既是全体人民中的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由全体中国人民的先进分子所组成,这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有明确的表述与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
⑥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的先进性表现在自觉地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⑤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来领导中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国家政权的执政手段与执政形态就要发生变化:从“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专政”转化为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准则的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这就是说,不再预先划分每个人所属的阶级的身份,然后根据阶级关系来处理不同阶级之间矛盾的“专政”方法,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用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护与约束每个公民的行为。所有公民,不论其属于哪个阶级,其行为都受到同样的社会主义法律的保护与约束。实现这种执政方式的改变,是因为国内的剥削阶级已经不能作为一种全国性的集体性力量与人民对抗。零散地发生的阶级冲突现象,处于党所领导的国家政权能够用社会主义的法制的手段进行协调控制的范围之内,而不需要通过大规模的疾风暴雨式的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专政的手段来解决。正因如此,阶级斗争虽然仍然存在,但已经不再是社会主要矛盾。中国社会在经历了夺取政权的武装革命时期、掌握政权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之后,进入到了新的时期——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社会发展需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无产阶级专政已经逐步地完成了它的伟大历史使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要逐步采取一种新的形式。
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新形态
④ 邓小平:《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5页。
⑤ 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05页。
⑥《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2007年10月21日通过)。虽然人民民主专政已经上述取得伟大胜利,从而使中国国家的政权形态需要进行从“人民民主专政”向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转变,即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但这并不意味着无产阶级专政已经完全结束其历史使命,这是因为这个过程并非一夜之间就能完成。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还有一个逐步形成和巩固的过程。为了这个转变过程不发生国家治理真空,所以改革开放之后,我国仍然需要人民民主专政。随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法制体系逐步完善,依法治国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逐步成为全社会公认的价值准则,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以“人治”为基础(根据每个人的阶级成分来处理社会冲突)的专政手段,必须被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所取代。
正是在这样的时刻,我们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我们党在无产阶级专政完成其历史使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经基本建成之后,所逐步推进的对中国政权形式的根本变革。随后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作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讲话,指出“今天,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就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而这个历史任务的总的要求,是“必须适应国家现代化总进程,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提高国家机构履职能力,提高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社会文化事务、自身事务的能力,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可以说,新一届党中央在政治领域开启的这项历史任务,与三十多年前邓小平同志开启的主要体现在经济领域的改革开放的任务相互辉映,同样伟大。
“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根本。如上所述,在无产阶级专政时期,阶级斗争是社会的主要矛盾,社会治理主要依靠将人划分为不同阶级,依靠无产阶级群众力量,根据阶级关系来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与矛盾。这是“以阶级斗争为纲” 治国方式。这种政治上层建筑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基础是相适应的。而在社会经济基础是公有制为主体、各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时,在人民的根本利益并非陷入不可调和的阶级斗争的情况下,国家的治理方式应当逐步走向依法治国。国家通过法律形式来体现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所有公民不论属于哪个阶级,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是不同阶级成员之间的冲突,也要用法律的形式规范他们的行为,将其行为控制在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和资本方的合法利益,从而实现社会总体利益的范围之内。
我国的以依法治国为根本的现代治理体系,必然将具有中国特色,这是由中国传统(特别是建国后我党领导下形成的治国传统)所必然形成的结果。习近平同志指出,“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那种在中国没有历史根基的治理体系,如果盲目地引入中国,必然不会被中国人民所接受和遵循,从而不可能在中国的大地上立足生根,只会将中国导入到社会*之中。
我国的以依法治国为根本的现代治理体系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通过一套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法治体系来实施与运行,从而落实为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制度。这种社会主义性质表现在:用法律的形式来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用法律形式保证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各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确保我国的国有资产和其他各种所有制资产的安全;用法律形式规范政府行为,以防止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用法律形式保障我国工人阶级与其他劳动者的各项民主权利和其他各种基本权益,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同时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国内外投资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处理各阶级和阶层的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
正是由于这种以“依法治国”为根本的社会主义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社会主义性质,使它能够逐步地真正解决历史上一切剥削阶级政权所无法解决的矛盾——国家政权在合法性上的公共权力性质与执政者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的阶级性的矛盾。这是因为这种治理体系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是公有制为主体、各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社会经济结构,使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一致。而在这个治理体系中的领导力量是代表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中国共产党,其自觉地按照历史规律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因此,这就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历史上一切剥削阶级政权所无法解决的矛盾——国家政权在合法性上的公共权力性质与执政者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的阶级性的矛盾。由此建立的依法治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将不仅是中华民族历史上的伟大创造,也将是世界历史上的伟大创造。
作者简介:1949年生,男,汉族。上海财经大学现代经济哲学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国家二级教授,国务院有特殊贡献的专家津贴享受者,上海财经大学资深教授。2011年入选中国校友会网“中国杰出人文社会科学家”。现任上海财经大学重点研究基地——现代经济哲学研究中心主任。东南大学兼职教授。1978-1981 年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专业研究生,1982-1995 东南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1995-2002南京大学教授。2003年起任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至今。
先后获得上海市第12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五个一工程奖、教育部高等学术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和其他省部级机构颁发的优秀成果等计十余项。被授于上海市文教卫系统优秀共产党员称号,获得上海财经大学首届学术奖、首届科研标兵奖、教书育人标兵奖、教学基金一等奖等多项奖励和“我心目中的好老师”称号。
先后主持“《资本论》哲学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劳动价值论对历史唯物主义的继续建构”等五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两项教育部基金项目,三项上海市和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科研项目。
已正式出版的论著二百余万字,其中专著有《深层本体论:自然科学的新哲学境界》(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库”,由人民出版社2011年出版)、《人间正道》(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资本逻辑与当代现实》、《社会主义对资本力量:驾驭与导控》、《西方科学历程及其理论透视》、《社会组织学原理与中国体制改革》和《中国未来之路——信息化进程在中国》等七部。译作:《西方传统的根源》等两部。境内外发表学术论文200多篇,其中数十篇学术论文发表在权威期刊《中国社会科学》、《哲学研究》、《哲学动态》、《马克思主义研究》、《学术月刊》上。许多文章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与其它文摘性报刊杂志转载、摘要与评论。主要研究领域是经济哲学与唯物史观。主要学术贡献为深层生成论哲学、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价值哲学、《资本论》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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