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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滨安监发„2012‟40号
关于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
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安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2011]40号文件和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文件,提升我市危化品领域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能力,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各级安监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以强化“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监管、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推进科技进步为手段,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危化品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规划控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按照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局不再受理园区外新建项目(含已发证企业扩建产能项目)。对于园区外已进入“三同时”审批程序的企业,2012年12月31日前原则完成验收许可手续,超期未完成者严格控制审批;对于园区外已发证的危化品企业,一律签订搬迁或转产承诺,力争在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园区外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转产或关闭工作。对于承诺期限已满,确需继续生产的,须由县(区)政府出具符合规划的相关书面意见,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特殊情况,一律由市政府危险化学品及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政府联席会议)审查决定。各化工园区要充分考虑化工园区产业链的合理性,严格把好入园企业安全准入关,要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有重点、有选择地引进危险化学品新建项目。要严格限制高风险项目的建设,对涉及光气类等剧毒项目、异地整体搬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小于5000万元的化工项目原则上不再受理安全许可申请。对涉及硝化、过氧化、重氮化反应工艺及使用高度、剧毒化学品等高度危险的建设项目,提请市政府联席会议研究。
二、加强教育培训,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要求,严格规范相关从业人员条件。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高危工艺操作人员要达到中等职业教育(或高中)以上学历。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专业技能,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条件。重点开展对班组长、检维修人员、储运岗位员工及15种高危工艺岗位操作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基层员工安全操作技能。
三、推进技术改造,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认真开展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和化工企业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技术改造,6月底前全部完成诊断和评估工作,年底前全部完成隐患整改任务。加强重大危险源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管理,督促企业对重大危险源以及液化烃、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重要参数的测量实现远传和连续记录,并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年底前经评审达到标准要求。要对首批重点监管的60种危险化学品所涉及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和建设项目情况,及其相关的品种、产量、储存量以及工艺装置的设计、自动控制、应急救援设施和措施等情况,逐一建立档案,加强动态监管。加快推进HAN阻隔防爆技术的应用,在10月底前完成城区加油站、易燃易爆危化品储存单位的HAN阻隔防爆技术改造任务。
四、突出监管重点,加强“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安全监管。各县区安监部门要全面、准确地掌握本地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危险工艺、重点监管危化品和重大危险源)企业情况,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落实责任,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要按照分类监管评估结果,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年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建立健全检查台账,明确监管责任人。要重点加强对C类、D类企业的动态监管,督促企业定期聘请专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隐患整改要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五、加强“双基”建设,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通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新建项目试生产备案批复后,应立即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安全标准化评审辅导工作,按照安全标准化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并在管理上严格运行。发证前,企业须达到三级标准化水平。今年年底前,所有发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部达到三级标准化以上水平。对经评审达不到三级安全标准化要求的企业,一律按管理权限由安监部门下达停产指令,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全面开展安全规范化加油站创建活动,进一步提高加油站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和员工应急能力。
六、加强队伍建设,增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力量。按照1月30日全市安全生产电视会议精神,狠抓量化监管。各县区安监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超过60家的县区原则上应配备4名以上危险化学品监管人员;生产企业超过40家的县区,原则上配备3名以上监管人员;超过20家的企业,原则上配备2名以上监管人员;少于20家企业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至少配备1名专职监管危险化学品人员。要加强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七、加强“一书一签”管理,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要严格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做好危险化学品普查登记工作,按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提交登记材料,办理登记或换证手续,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新发证企业和换证企业必须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后,方可纳入许可程序。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要定期开展检查活动,对“一书一签”标注不明或缺失的,要依法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要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加强技术服务,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各县区安监部门要依托专业协会、中介组织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技术服务,帮助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积极推进创建安全生产工作协会,建立石化、氯碱、焦化、农药及医药中间体等行业安全管理协作组织,由各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安全生产专家组,在行业内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经验交流活动,提高企业隐患排查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减少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目标。积极推进社会安全中介机构建设,为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鼓励和督促中小化工企业聘请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介机构要每年对评价项目至少进行一次回访,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县区安监部门报告。
九、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部门多、环节多。各县区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单位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新建项目准入、联合执法等问题;督促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提高执法检查效果。
十、建立安全许可预警通报制度。市局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期满前6个月的企业实行网上预警通报;县区安监局提前3个月向有关企业下达《延期换证、竣工验收告知书》,并报市局备案。凡是出现许可证到期仍不申请延期换证的,市局原则上不再受理行政许可审查;对试生产备案到期未申请竣工验收的,一律责令停产,仍继续生产的,按照非法生产经营依法予以查处。
十一、建立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提高安全监管水平。结合省内外危化品事故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的问题,定期组织召开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交流借鉴成功经验,提高县区安全监管水平。同时严格落实事故现场分析会议制度,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议,一律对事故发生所在县区及企业进行事故约谈,一律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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