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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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工作的管理办法

哈尔脑初中 2013.11.20 哈尔脑初中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工作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系统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有效遏制有偿家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要求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职教职工。

第三条 教师违规补课、有偿家教是指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在节假日、寒暑假、双休日、午休、放学后等休息时间,在校内或校外进行的学校教学计划外的教学活动,并通过教学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行为表现为:

(一)在住宅内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二)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三)在校外办学机构(群团组织)中从事学科类教学并从中获利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或校外办学机构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组织或介绍其他在职教师到校外办学机构(办班点)兼课并从中获利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从事与课外辅导相关活动为本人或者他人谋

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经查实的其他违规有偿补课(辅导)行为。

(八)在住宅内或其他场地进行教学活动的,视为有偿家教。第五条 禁止学校和教师参与以下活动:

(一)禁止学校领导干部、教师参与举办各类补习班。

(二)禁止教师私自在民办教育机构中兼职、兼课。

(三)禁止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四)禁止教师利用晚上、双休日、节假日在校内外租房或家中办班补课收费或变相收费。

(五)严禁学校和教师暗示、动员、强迫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等。

(六)学校不得向从事有偿家教的个人或组织租借学校场地、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

第六条 查处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可以通过突击检查、现场摄像、学生答卷、蹲点守候、定向问卷、跟踪查寻、图像指认、调查询问、个人交代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经查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解聘所聘职称,调离教学一线,对违规所得进行清退或追缴,扣分当年绩效工资;

(二)取消评选选优资格,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给予相应党政

纪处分,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对情节严重、违法犯罪的,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处理。第八条 学校是整治在职教师有偿家教的主体。学校专项检查组要进行正常检查督查,责任到人,做到不留空白,对重点对象进行跟踪检查。主要是上门家访,另外暗访在外租房办班或在外兼课情况。发现问题,学校自查自纠,同时将相关情况上报教育局。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哈尔脑初中 201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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