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器(集团)公司能源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股份公司能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XX公司能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节约型企业,推动集团公司节能降耗工作深入开展,实现国家和集团公司“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能源节约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节能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中的能源是指水力、电力、压缩空气。节约能源,是指通过技术进步、科学管理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少用、代用和合理使用各种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以尽可能低的能源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本厂居民和转供居民、商业门面。节能工作指导思想:以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加强内部管理为基础,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主要途径,采取有效激励政策,实行严格监督考核,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增强全员节能意识,加快构建节约型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以能源的高效综合利用,促进公司经济持续发展。第二章节能工作管理体系 集团公司成立节能领导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主管节能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主管节能工作的分
厂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为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
负责人。
第六条建立节能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节能办公会议,研
究贯彻国家节约方针、政策,制订节能计划和技术改造措
施、协调各部门完成各项节能任务,组织节能考核、评比
等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应建立工厂、车间、班组三级节能管理网络,各
单位应设立节能专(兼)职管理人员,开展全面、全员、全过程的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监督工作。
第三章生产区水电气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应充分利用低谷低价电,尽量避开尖峰时期用电。
第九条任何单位有长明灯、长流水、长漏气现象者,发现一处罚
所在单位20元。
第十条 违章用电、用水危害安全的,发现一处限期整改,并罚所
在单位100元。
第十一条 在能源巡视、稽查中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逾期未改者,罚所在单位200元。
第十二条 各单位用水、用电、用气设施已坏,未及时处理,造成长
明灯、长流水、长漏气、设备空转运行的,发现一处除追
缴其造成的损失外,并罚所在单位100-500元。
第十三条 各大能耗单位应严格按照《江滨大能耗设备开启时间表》
执行。如有违规者按设备容量每30元/千瓦罚款。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严禁无证使用电炉,违者没收电炉,并处以200-500
元罚款。
第十五条 使用循环水的单位应加大循环水的利用率。严禁违反操作
规程使用循环水。
第十六条 各办公室应合理使用电能,尽量减少办公设备电耗和待机
能耗。夏季空调温度应设置在25℃以上,冬季空调温度应
设置在20℃以下。
第四章生活区水电管理
第十七条 职工生活用水电与市场机制接轨,实行“按月补贴,据实
收费”,补助金额为15元/月/人。
第十八条 补贴对象为:由集团公司直接发放工资的在岗职工、下岗
人员,离退休人员。
三江公司、兴达公司、江滨富华机油泵公司等单位可参照
此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所发生的水电费直接在户主所在单位工资中扣除,或由抄
表人员每月以现金收取。
第二十条 生活水电实行“一户一表”制。对部分计量不完善的住户,在计量不完善前暂不享受水电补贴,水电费以老办法收取。
第二十一条 商业及转供居民用水电必须向能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类水电价格由市物价局批核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用户的水电表选型、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由能源
公司审查验收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用户水、电表的购置、安装、检测、维修所发生的一切
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五条 用户水电计量设施失去计量功能,用户应及时通知能源
公司,并按规定进行更换,由此产生的计量误差,由能源
公司依据仪表正常计数时的数据修正。
第二十六条 用户的水电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检测。
第二十七条 用户室内管、线路及进户开关、主管阀门以后(含开关、阀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八条 任何住户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视为窃电、窃水。
对窃电、窃水者,依法追缴水电费,并处以水电费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在供电、供水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或接管用水。
2)绕越计量装置用电、用水。
3)伪造和启封、加封表计封印。
4)故意损坏计量装置。
5)有意使计量装置不准、失效的行为。
6)其它窃电、窃水行为。
第二十九条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1)在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
容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确定。
2)以其它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
所指定容量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3)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
算。每日窃电时间:动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
户按6小时计算。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供水安全,扰乱正
常供电、供水秩序的行为。
1)擅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用水。
2)擅自迁移、变动水电设施、计量装置。
3)无计量户严禁使用电炉及大功率用电及大耗水设施。
4)对持证查电、查水和抄表收费的工作人员有意刁难,进
行侮辱、殴打和其它非法威胁人身安全的。
5)有以上行为者,依法追缴水电费,并处以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停止供水供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交水电费,逾期未交者自三日起,每月按照水电费总额的3/1000加收滞纳金。情节严重者停
止供水、供电。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负。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能源管理工作实行按月考核、季度评比、年终总结表彰。
厂区能源消耗管理按《厂区能源考核办法》考核,对节能
工作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反之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
处罚。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能源公司负责解释,厂能源管理委员
会仲裁。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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