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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乡村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镇墟和村庄的卫生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环境卫生,是指城市建成区外包括城乡结合部卫生、公路沿线卫生、镇街卫生、农贸市场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公厕卫生、水域卫生、乡村道路卫生、村庄以及村民庭院卫生等。
第四条 镇行政辖区驻地的工厂企业、农场、学校、部队、机场、酒店、旅游景点等,应自觉接受辖区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遵守本办法做好本单位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基本设施由政府购置、基本服务由市场提供、基本管理由镇级负责的总体要求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每 1
年的财政预算。并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资金为辅和个人适当负担的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为农村环境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经费保障。
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镇住居民以及驻地的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机场、酒店、旅游景点等,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每月向村民收取适当数额的环境卫生管理费。
第七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要利用各种媒体和采取印发宣传册子,张贴海报等多种宣传形式,开展农村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活动,以增强人民群众的环境卫生意识,提高人民群众维护良好环境的自觉性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八条 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全面建立户集,村收,镇运,市处理的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和村有保洁人员,镇有环卫队伍的长效管理机制。村容镇貌干净整洁,环境优美文明和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第二章 责任区分
第九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农村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农村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指导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制定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和开展检查评比。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对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落实农村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负责协调落实农村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监督。指导农村合理规划与布置垃圾投放点。
(三)负责农村环卫作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
(四)按标准落实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经费,加强经费的使用管理监管。
(五)督促本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对本镇街墟及所辖行政村、自然村的环境卫生管理负总责。
(一)组织实施辖区镇街道路、集贸市场、公路沿线、河塘沟渠、城乡结合部等公共区域的日常卫生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居民落实”门前三包”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镇墟、辖区农村和驻地有关单位,如部队、学校、酒店、工厂企业等生活垃圾的运输工作。
(三)负责环卫设施的运营管理、维修保养。(四)负责镇墟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
(五)负责辖区农村和有关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并定期对环境卫生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对本村环境卫生工作负管理责任。
(一)负责本行政村保洁人员的招聘,按标准合理配置保 洁人员及按时发放保洁人员劳务酬金。
(二)组织实施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保洁人员做好村庄、乡村道路、水域、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工作。
(三)合理规划和设置垃圾投放点,负责本村环卫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时更换破损的垃圾收集容器。
(四)制订村规民约,规范村民卫生行为,指导村民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引导村民按规定地点投放垃圾,督促村民做好自家房前屋后的卫生清洁工作。
(五)负责村民卫生管理费的收缴工作,其收费办法与标准按村规民约的既定执行。
(六)负责村保洁人员的管理,每天对村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村民要自觉遵守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共同维护乡村卫生。
(一)经常清理自家房前屋后、庭院内外的垃圾、杂物、污水,管好畜禽粪便,保持庭院内外卫生整洁。
(二)自觉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指 4
定的垃圾收集点。垃圾筒内严禁倾倒建筑垃圾、炉灰等易损坏垃圾收集清运设备的垃圾。
(三)爱护公共环卫设施,不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环卫设备。
(四)邻里之间相互监督,共同做好村内垃圾管理和卫生保洁,维护干净整洁的农村环境。
第三章 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根据农村环卫发展建设规划,加快农村环卫基础建设步伐,逐步建立起镇有垃圾转运站,村有垃圾收集点的垃圾收运体系。
第十五条 农村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要达到布置合理、规模适宜、配套齐全、实用可靠、操作简便的要求。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要制定环卫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制度,加强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确保其性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 镇环卫基础设施由政府投资建设,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维修的原则。
村环卫设施由市政府一次性配套齐全,交由村民委会管理,后期的维修和置换由区政府负责。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镇实际情况,建立包括政府直接管理或委托企业管理等模式的镇环卫管理机构和适当规 5
模的环卫作业队伍。
镇街的清扫保洁应实行“两扫二保”管理制度。垃圾清运做到日产日清,杜绝垃圾积压现象。
第二十条 每个村应当配备专职清扫村保洁人员。可按每个自然村500人1名保洁员的标准进行配置,不足500人的按1名配置。保洁员原则上应当从本行政村聘用。
村保洁人员每天都要对村庄环境进行清扫保洁和及时收集村民投放的生活垃圾,并协助做好垃圾的转运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农村生活垃圾实行村民集中投放,村委会统一收集、镇政府负责转运,市垃圾处理场负责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
第二十二条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分类处置。需要进入市垃圾处理系统进行处理的生活垃圾,转运至市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筑垃圾应当进入政府设置的排放场进行处置,需要就地处置的要妥善管理,不得随意倾倒和排放。
鼓励企业和个人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再利用。第二十三条 村镇环卫工人工资、环卫作业经费、垃圾收运经费从政府下拨的环卫管养经费和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村民卫生管理费中支付。
第二十四 鼓励具有行业资质资格;有环卫管理经验;有资金实力和具有一定环卫作业设备的社会企业参与农村环境卫 6
生的管理和清扫保洁以及垃圾收运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招标工作的领导与监督,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招标的应制定招标工作方案,并与招标文件一并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进入农村环卫市场的企业,必须通过竞争谈判或参与公开招投标方可取得承包管理权。招标单位应与中标企业签订承包管理合同,共同确实管理任务、管理标准以及权益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一般不超过5年。承包期满后应当重新组织招标,但对在承包期考核总评成绩优良以上,且舍得资金投入的企业可续签承包管理合同。续签承包管理应由承包企业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讨论决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环卫承包企业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年度考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应当解除其承包合同,被解除承包合同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准入海口市村镇环卫市场。
第五章 卫生标准
第二十八条 镇墟卫生管理。主要街道、集贸市场、背街小巷和公共场所等无垃圾乱堆乱扔现象,“门前三包”管理制度落实,街容镇貌干净整洁。环卫设施配套齐全功能完好,垃圾容器摆放合理,垃圾收集运输日产日清。
第二十九条 村庄卫生管理。村庄公共场所、村民房前屋后无垃圾乱倒、无杂物乱堆、无污水乱流、无明显枯枝落叶堆 7
积、无废弃塑料垃圾等现象,庭院、房前屋后干净整洁。第三十条 公路、道路卫生管理。镇圩、乡村道路干净整洁,公路、道路及两侧可视范围内无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堆积和污染现象。
第三十一条 畜禽养殖卫生管理。家畜家禽饲养圈舍干净卫生,粪便管理妥当、无污水外流;无病死畜禽随意丢弃现象。
第三十二条 水域卫生管理。江河、海岸、水库、沟渠、村塘水面无垃圾和飘浮物,岸坡干净;饮用水源地无大型畜禽饲养场所,无垃圾堆放场,无污水排放。无有毒有害物质侵入饮用水源地。
第三十三条 公厕卫生管理。镇墟公厕建设要达到二类标准,配套设施功能齐全,标识清晰,管理制度规范,粪便清理及时,不满溢无淤塞,定时消毒除臭,无蚊蝇虫蛆,内外卫生干净整洁。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三十四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检查考核的主体。检查考核要形成常态化、制度化,并依据《海口市镇村环境卫生管理考核标准》进行检查考评。
第三十五条 检查考核范围要覆盖全市各镇、行政村、自然村。检查考评要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力避随意性。检查次数要均衡平等,量分标准要公平公正,考评结果要客观实际。
第三十六条 检查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队伍建设、镇容村貌、道路卫生、公厕管理、垃圾收运、安全生产等七个方面的基本情况。
第三十七条 检查考核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方法进行。通过明察暗访、查看资料、听取汇报方式,对考核对象实行量化打分,并将每次的检查结果纳入年终的考核评比。
第三十八条 检查考核实行100分量化评分制。年终考评分值达到70分为达标;达到80分为良好,达到90分为优秀。年终考评分值达不到70分的为不达标。
第三十九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区人民政府每月对全市所有镇、行政村、自然村进行一次抽查考核,重大活动、重大节假日要随时检查。
镇人民政府每半个月要对辖区行政村、自然村环境卫生进行一次检查。
第四十条 市政府每年对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年终总结评比。对年度考核成绩优秀的镇、村,先进个人采取通报、资金奖励等方式予以表彰。
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的奖惩办法,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对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
第四十一条 对农村环境卫生工作不履行职责,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整改不及时,致使村容镇貌、环境卫生长期 9
得不到明显改善的相关责任人,有关部门启动问责机制予以追究。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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