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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
城市与区域经济系人类学专业
51070803012张永祯
【摘要】知识产权保护从诞生之日起就对技术创新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被认为是第一次技术革命的重要动力。而发展了数百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在实行过程中所带来的垄断问题也困恼着社会的发展。本文从产业集群角度分析了知识产权对于不同类型的技术创新的影响,对于不同类型的技术创新应该采取不同的策略。
【关键词】知识产权;产业集群;技术创新
当今世界,随着科技的进一步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各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保护知识产权也利于创新”似乎已经成了社会和学界的共识。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被有些学者认为是中国近期技术专利申请显著上升的重要原因[1]。但是从美国的科技进步史中我们可以看到其正是通过对欧洲先进技术的“拿来注意”而实现的技术的赶超,同样也可以看到其技术的模仿虽然给被模仿国的出口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从整个全球范围来看,正是这种技术的传播才加速了世界的进步发展。可见发展了数百年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本身作为一种对垄断权的保护,其予生具来的先天不足,是不是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技术的创新。当今社会一致强调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不是本身就是一种路径依赖而形成的代际锁定。那么它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解释技术的创新的发展,有没有更好的机制来替代产权保护制度。
1.相关概念
创新是熊比特在《经济发展理论》(1912)中认为,创新就是把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即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2]。创新可区分为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技术创新是指人类通过新技术改善经济福利的商业行为,指企业应用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以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据市场并首次实现商业价值这一全过程的活动[1]。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创新的主要动力来自创新本身所带来的收益。其推动力又可分为两类:一是垄断前景推动的技术创新,指企业由于预计能获得垄断利润而采取的技术创新。二是竞争前景推动的技术创新,指企业由于担心自己目前的产品可能在竞争对手模仿或创新的条件下丧失利润而采取的技术创新。由于创新需要前期投入大量的生产要素,而产品的边际生产成本却不能反映其原始成本,因此,为了保护创新者的经济利益以鼓励创新,诞生了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就是通过法律手段,确认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规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权利人对其在科学文化领域内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以促进知识发展,推动人类进步[3]。它的出台是社会对技术创新的一种激励措施,使技术创新者对其创造的知识拥有垄断性的产权,以使其获得高额垄断收益。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垄断性经营权。
2.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2.1 知识产权促进技术创新
罗伯特·索罗通过研究证明了技术变革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但他的模型将技术变革视为一个给定变量,是由纯粹经济力量之外的因素决定的。肯尼斯·阿罗等人分析了市场与技术变革之间的关系,得出结论认为:自由市场不能带来最优水平的创新,自由企业经济在发明创造与研究上投资不足(与理想状态相比),是因为这样的投资是有风险的,是因为其产品只能在很有限的程度上做到相称,得到正确的评价[4]。
这种观点认为一方面知识的扩大再生产几乎不需要成本,即边际成本趋于零,其流失不易觉察,有必要予以特殊的即垄断性的保护,以补偿他们在发明中时间、资金和精力方面的投人并确保他从其发明创造中获得经济效益,通过这种超额垄断利润鼓励发明创造并使公众从科学的发展中受益。并认为为鼓励新知识的创造,促进人类社会文明传播与科学繁荣的目的而要求社会公众暂时让渡一定的权利,把知识产权设定为垄断性的权利,赋予权利人自由
[5]交易或不交易的权利。他们将垄断性知识产权的激励功能区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
为新产品、新发明等新知识产品的出现提供了主要的动力;其次,通过对革新的这种激励,实现了与专利等知识产品相关的主要的社会利益当代急速的技术变化和技术革新都是在垄断性专利制度之下发生的;再次,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技术公开机制增进了人类技术知识和信息的公共储存[6]。
2.2 知识产权保护的局限性
Michele Boldrin在其《完全竞争力的创新》报告中认为版权、专利权等等政府授予的权利不仅强化了垄断,还会造成附带损害,即获专利保护的产品高价低质,妨碍未来的创新,应该用真正的竞争环境奖励创新者,透过现行独占的方式。这份报告得出这样几个主要结论: 第一,在外在因素影响甚小的、完全竞争的环境中,技术创新的历史进程最易为人所了解;第二,国家授予创新者的独占权对自然生态或社会并无实质益处;第三,从社会价值的观点而言,现行的著作权法或知识产权法案将奖励独占,对未来的创新并无激励作用[4]。
2.2.1 产权保护对于技术创新的持续性无益
首先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垄断权利,其必然具有垄断所带来的社会福利的下降,如消费者在垄断价格上的损失。而且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和专有性,导致权利人以外的人不能自由实施知识产品,不仅是技术和信息的浪费,而且还影响到了对某些关键性技术的再开而非发运用,以软件为例,过去人们为每一份新的软件设置专利,现在却几乎为每一条编码设置专利。这样做表面上达到了保护发明者利益的目的,但实质上却极大的阻碍了整体技术的创新。因为这样一来,无论谁想在软件领域有所建树,他都要考虑一下他所做出的软件中使用的编码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
虽然这种超额垄断利润可以推动企业的一次创新,但因为这种垄断权的结果是缺乏有效的竞争,企业不用担心自己目前的产品可能在竞争对手模仿,从而可以持续性的获得收益,这样就使企业丧失了持续的创新动力。而且又由于人的收益报酬递减,相同情况下获得高额收益的企业对再创新就缺少相应的动力。
麻省理工学院两位经济学家的论文指出,“当今最具有创新性的产业:软件、计算机和半导体行业,历史上的专利保护是相当弱小的,产品总是被人迅速模仿”。反而是80年代联邦法院加强保护软件专利权的裁决,使软件更缺乏创意了,因为获得了垄断权的软件企业只需要开发升级换代产品就可以获取丰厚利润。我们得到的不再是全新的软件,而只是某个软件的第几个版本而已[4]。
2.2.2 产权保护成本过高、范围过广
(1)由于知识产生到被模仿本身就存在时滞,这期间部分创新企业可以获得高额利润补偿其创新成本;
(2)由于创新所带来的个人以及企业声誉,本身就是对其重大的鼓励;
美国梅舆等人依据霍桑的试验材料提出了“社会人”的假设。他们认为,人不单纯只追求物质和金钱,他们还求人与人之间的友情感之安全感、归属感等方面的社会和心理的需要。满足人的社会需求往往比经济报酬更能调动人的积极性。人的社会需求的满足程度决定了他们生产率的高低,物质刺激只具有次要作用。西方还盛行着一种“自我实现的人”的假设。这种人性假设的核心思想就是认为人都有一种想寻求工作上的意义,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实现自己的理想即“自我实现”的欲望。这种观念使激励方法有了根本性的改变,它主张内滋激励,而非外来的激励,因为外来激励和控制会对人产生一种威胁,造成不良后果。因此通过自我激励和自我控制来调动人的积极性,满足人的自尊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这样人才会获得长足和持久的工作动力[7]。
(3)由于创新可以带来 “向下移动的学习曲线”,促进其持续性创新能力的生成。而持续性的创新能力同样被用来解释为某些企业成功的关键。李开复在评价google之所以取得成功是因为其公司具有持续性的创新文化。他认为技术和创意被竞争对手抄袭或者借用并不是坏事,好多思想的普及促进互联网的整体发展,对其企业来说其重点是培养其可持续性的创新能力。
现行的产权保护制度是一种没针对性的普遍的保护方式。这种保护在激励社会进步的同时也为此付出了高昂的成本,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技术的扩散和应用。以产业集群为例分析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的作用
产业集群的形成很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其因为地理上的临近性和企业间的相互联系性而带来的知识溢出效应。而这种溢出效应也可以认为是知识产权在零交易费用下的自由交易。从这个角度来看,不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交易反而促进了集群的发展,产业集群的蓬勃发展本身就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宣战。但同时产业集群作为技术创新最为活跃的地方,其本身也正是依赖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对外形成强大的竞争优势。因此本文以产业集群为例,将其知识溢出效应认为是知识产权在没有保护情况下的自由交易。
具体方法为:
假设:集群内有三家企业,分别是企业1,企业2和企业3。企业1与企业2都具有创新能力,是主要组成部分,企业3是具有模仿能力的小企业,是集群的配角。且企业都是理性人,会从自身利益最大话考虑。
对于企业来说,创新与否主要是考虑创新的成本以及收益如何来衡量。创新成本也即其为创新所投入的要素成本,现令:
收益1=创新所带来的名声+时滞所产生的短期超额垄断利润+创新所培养的持续创新能力-因模仿所带来的收益损失+模仿他人所带来的收益
收益2=模仿其他企业所带来的收益
(1)假设1 企业的创新的收益1>收益2>创新成本
很明显,对于企业来说,即使没有产权保护的情况下企业也会进行创新,而且由于企业3的存在使得企业创新被模仿造成群内企业竞争更加激烈,增强企业的创新动力。
再看如果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则首先是没有创新能力的企业被出清。其二是有创新能力的企业对其创新成果具有垄断经营权,而垄断带来自身高收益的同时给社会带来的是高付出,从而导致社会总的福利下降。同时,由于企业可以从这项垄断中获得长期收益,那么其对于新技术的创新就没有那么强的动力,从而使得集群内的企业的创新动力不足。意大利与德国瓷砖产业的发展则正好体现了有无产权保护对当地技术水平的促进作用。
意大利瓷砖行业发展初期大都集中Sauol这个小镇上,当地瓷砖厂商的密度极高,形成了产业集群。各家企业挖空心思努力以图在技术、设计等方面超过同行一点点。由于地理的临近性以及当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严格,任何有关产品和流程的创新动作一发生就会传开,其他企业在通常在两天内就能掌握创新的信息,几个月内就有仿制品推出。因此,试图以技术上领先的企业必须不断追赶改善的脚步。同样,在外观的设计上著名的企业,每隔一段时间就要更新其设计,以保持领先地位。而在德国,由于瓷砖企业的集中度不够,并未形成产业集群,其相关知识的扩散效应不显著,使得企业对于一次创新的依赖较强,持续创新的动力不足。这被认为是两地瓷砖产业发展悬殊的重要原因。
因此,这种情况下,市场经济自身能够补偿创新成本,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则会阻碍技术的创新。
(2)假设2企业创新的收益2>收益1>成本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市场规模很大,单独一家企业无法完成所有的市场需求,而且又由于企业3其规模小,本身又不具有创新能力,因此只会出现双方间的博弈。又由于集群内的企业共处于一地,双方间的博弈可以认为是无限次的重复博弈,对各自长期利益的考虑会导致合作的出现,形成长期信任的合作关系,产生合作博弈。所以双方都会继续创新以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即使没有产权保护,对于集群内的企业也会继续创新。而且随着创新企业的继续发展,其品牌声誉所带来的认同将进一步增强;另一方面自主持续创新能力的加强,使得企业自身具有强大的知识开发能力以及规模经济。这将最终排挤企业3。
(3)假设3 企业创新的收益2>成本>收益1
由于这种创新需要大量的要素投入,而且回报周期比较长,市场规模有限,如制药行业。因此,企业3的存在就会严重影响创新企业的收益,使创新企业出现亏损现象。在这种情况,博弈的结果是区内企业都不创新,而是维持企业原先的生产。但由于整个集群都不创新,最终形成路径依赖,导致其失去创造能力,从而造成整个集群的衰败。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企业的创新进行激励。而产权保护虽然可以达到此目的,但其本身具有的弱点注定其只能是一种次优解决方案。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引入公共资金对企业的技术创新进行补偿,使其回到假设1的情况中,这样对于集群来说将是最优选择。总结
从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假设1的情况下是不需要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全竞争条件下,市场能够给予创新企业足够的激励。假设2中,在集群外的社会,由于信息流通的局限性,会导致信息的不对称性,很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从而破坏合作博弈的形成。假设3中除面临假设2的道德风险外还存在由于模仿企业的存在所造成的负收益。因此,对于现行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假设2,3两种情况下是有效率的,但不是最优选择。而对于假设1则会带来负效益。因此,通过企业的集群化发展改变信息的不对称,通过一体化进一步消除创新利益分配的问题或者是引入补偿机制以替代产权保护鼓励创新也许是种更优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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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熊彼特·约瑟夫.经济发展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7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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