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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机电专业
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
粤人职[1999]39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电子机械厅组织拟定的《广东省机电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广东省机电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2000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机电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机电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机械、电气(器)专业的应用科学研究、设计、产品开发、生产工艺、新技术新工艺推广与应用、生产技术管理、设备管理及安装维修、产品质量保证监督认证、标准化及科技信息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到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获国家或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3.主持或主要参加国家或省(部)级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更新改造工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显著的技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主要部分的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二)完成对行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的主要部分的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三)完成一项大型或三项中型工程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成套项目的研究、方案制定、设计、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四)完成本企业主导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产品性能达到同行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五)完成高性能、高技术的关键部件或技术密集的复杂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六)完成本专业的重大技术经济分析和市场分析,被有关方面采纳,经实践验证,基本准确。
(七)承担或主持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重大项目技术规范的编写。
(八)配合相关任务,完成对重大项目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
(九)完成一项大型或三项中型成套工程项目国内外投标、承包、施工、验收任务。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优秀设计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完成国家、省(部)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及相关任务的主要完成者,成果通过鉴定验收。
(三)负责完成一项大型或三项中型工程成套项目研究、设计、安装调试任务,经实践检验,达到了要求,通过鉴定或验收。
(四)负责完成三项难度较高和复杂的机械、电气(器)产品及其关键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任务,经同行专家评审或鉴定,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负责完成两项被省(部)列为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或三项被市(厅)主管部门推广并转化为生产力的科技成果,经实践检验,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负责完成两项省(部)确认的定型或优秀产品开发,并转化为商品生产。
(七)取得发明专利两项,其中一项转化为商品生产,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提出一项科技建议,为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纳,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九)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业或大、中型企业规划、计划、重要规章制度,取得显著效益。
(十)负责完成两项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或三项重大项目技术规范的制定,并获批准、公布,用于生产实践。
(十一)负责完成一项重大项目的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对实际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或有较高水平的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
(四)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的获奖论文2篇。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有关词(语)概念的特定解释、提交材料要求见附录。
附件一:广东省技工学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试行)发布时间:2002-08-19 来源:深圳市人事局
广东省技工学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试行)
[技工学校高级讲师评审标准] 精通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较高的工艺技术和基本的操作技能,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职业教育理论和本学科及相近学科学术发展动态,根据技工教育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业(学科)教学研究方向;熟练担任2门以上(含2门)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对其中至少一门课具有独到见解,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质量高,在教学研究和实验室建设方面有较大贡献,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取得一项以上有重要价值的教学成果;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编著或处理重要技术问题的专项报告;有较高的学术,技术造诣,有组织和指导本专业教学工作和培养教学人才及指导讲师工作的能力;敬业爱岗,模范执行师德规范。
[技工学校高级讲师申报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技工学校、技工职业培训中心和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从事理论教学和教研工作的、申报评审高级讲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和教研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素质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每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含称职)。
具体要求是:热爱职业教育事业,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职业教育法规,学风端正,严于律已,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对待教学工作讲求科学性、严谨性、实践性,悉心培育技工人才;刻苦钻研教学业务,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为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任现职期间,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不得申报教师职务;违反纪律、因失职造成重大事故、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教学科研成果,或连续两年无故不完成教学任务等情况而受到记大过、留察、降职降级处分,在撤销处分后2年内不得申报教师职务。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实际从事讲师工作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讲师资格后,实际从事讲师工作5年以上;
3、本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讲师资格后,实际从事讲师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其中取得讲师资格后,实际从事讲师工作5年以上。
4、教学成绩卓著,贡献突出,教法具有独创性,教学经验先进并曾在全省、全国推广,被同行所公认,获国家或省二级以上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或省级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5、确有真才实学,教学效果显著,获国家或省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专家称号者;
对在非教育系列已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职务资格者,必须经过教育学、心理学各100学时的培训,其中,从事专业技术理论课教学的教师同时必须经过100学时的生产实习教学法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结业证书。
第四条 外语条件
1、必须具备在2小时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4千字符的能力,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
2、外语教师需考第二外语,成绩合格。
3、具有博士学位者可免试外语。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1、担任讲师期间,每两年参加培训学习,累计不少于100学时,接受国内外新教育理论和信息以及本专业(学科)的新知识、新技术、新理论、新技能的继续教育。
2、申报者必须提交任职讲师期间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在担任讲师职务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教学工作经历和能力:
1、从事技工学校教学工作,平均学年授课时数400学时以上;熟练掌握学科及相关学科的教学目的要求,教学内容、重点、难点,教学中应掌握的问题和教学方法,并需熟练掌握相关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背影材料。
2、从事学校党群工作和行政管理的兼职教师,其教学工作量:校级领导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160课时;正副科长和班主任不少于240课时。学校党政领导的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优良(附主管部门的评估意见)。
3、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并提交班主任工作总结;指导青年教师开展班主任工作或德育工作的具体材料。
4、提交任讲师期间2门课程完整、规范的教案,并曾进行3次以上的公开课,评议为优秀,并提交评议表。
5、专业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指导本学科实验室建设或本专业实习工厂建设的能力。
6、专业技术理论课教师必须基本掌握与所教授的课程有关的某一工种初级工的应知应会,并经地级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取得合格证书;文化基础课教师必须确有成效地指导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并提交有关的工作报告。
7、曾参加过本专业的新知识、新工艺的教学研究,并解决过本专业教学中的疑难问题,并取得良好效果。
以上各项须由学校或主管部门提交有效的综合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讲师职务期间,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之2条:
1、曾被评为地级市以上优秀教师或先进班主任;
2、曾获省级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
3、曾获省级技工学校教研工作先进个人奖;
4、曾参加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的职业培训或技工学校教材及配套资料的编写工作,并为主要参编人或主编;
5、担任讲师期间,所教班级学生本专业课程的总评成绩合格率为95%以上,优良率为60%以上,并经学校领导审核确认;
6、所教班级学生本专业课程参加地级市以上的知识(技能)竞赛,获得奖项,并提交奖状证书复印件及学校证明;
7、具有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成果;
8、担任班主任工作期间,学生操行优良率为90%以上,差生转化率为80%以上,并经学校领导审核确认。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讲师期间,公开发表本专业(学科)论文,出版编著,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经省、市级出版社出版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重要价值的编著(代表作)1部,且为第一作者;
2、具有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重要价值的论文(代表作)2篇,均为第一作者;
3、具备上述第2点的论文1篇及具有在教学方法、手段的某一开发性项目的专项报告1篇(为第一创作者),且经教学实践证明确有较显著效果,并提交学校的鉴定证明。
广东省技工学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技工学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试行)
[技工学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评审标准] 熟悉本专业的理论,精通本专业的工艺技术和专业技能,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职业教育理论和本专业及相近专业技术、工艺发展动态,根据技工教育专业发展需要,确定生产实习教学研究方向;熟练担任本专业2个工种以上(含2个)的生产实习指导课及工艺课的全部教学工作,解决实习工厂(场、店)的关键性的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质量高,组织指导本专业(工种)生产实习教学研究和技术革新成绩显著,取得一项以上有重要价值的教学成果,并有较高水平的论文和教学经验总结或处理重要技术工艺问题的专项报告;有较高超的技艺,是实习指导教学和操作技能研究的带头人,有组织和指导本专业(工种)生产实习课教学工作和指导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工作的能力;敬业爱岗,模范执行师德规范。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报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技工学校,技工培训中心和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从事实习指导教学和研究工作的、申报评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和教研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素质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含称职)。
具体要求是:热爱职业教育事业,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职业教育法规,学风端正,严于律已,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对待教学工作讲求科学性、严谨性、实践性,悉心培育技工人才;刻苦钻研教学业务,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学术水平、操作技能水平和教学能力,为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事业作出积极的贡献。
任现职期间,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不得申报教师职务;违反纪律、因失职造成重大事故、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教学科研成果,或连续两年无故不完成教学任务等情况而受到记大过、留察、降职降级处分,在撤销处分后2年内不得申报教师职务。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种)实习指导教学6年以上,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后,实际从事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工作5年以上;
2、获得本专业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种)实习指导教学8年以上(非本专业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种)实习指导教学10年以上),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后,实际从事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工作5年以上;
3、本专业中专或技工学校毕业,从事本专业(工种)实习指导教学10年以上,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后,实际从事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工作10年以上;或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其中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后,实际从事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工作5年以上。
4、确有真才实学,教学成绩卓著,贡献突出,在多年的实习指导教学实践中充分发挥能工巧匠作用,教学经验和操作技能训练方法先进并在全省或全国推广,被同行所公认,获国家或省二级以上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或省级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5、确有真才实学,教学成绩卓著,具有发明创造,或在教学研究方面有新的突破,获国家或省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专家称号者;
6、对在非教育系列已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职务资格者,必须经过教育学、心理学和生产实习教学法各100学时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结业证书。
第四条 外语条件
1、必须具备在2小时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2千字符的能力,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外语:
(1)获得硕士或以上学位者;
(2)特殊技艺的能工巧匠(如雕刻、刺绣、陶瓷、中药制作等)。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担任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期间,每两年参加一次以上的培训学习,累计不少于100学时,接受国内外新职业教育理论和信息以及本专业(工种)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操作技能的继续教育和操作训练。
2、申报者必须提交任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期间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在担任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教学工作经历(能力):
1、从事技工学校实习指导教学工作2年以上,平均学年生产实习课堂教学授课120学时以上,平均学年实习岗位操作技能训练指导540学时以上;熟练掌握本工种及相关工种的教学目的要求,教学内容、重点、难点,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和实习指导方法,并需熟练掌握相关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背景材料。
2、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并提交班主任工作总结;指导青年教师结合实习教学开展班主任工作或德育工作的具体材料。
3、提交任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期间一门生产实习课和一门工艺课的完整规范的教案,并曾进行3次以上的公开课,评议为优秀,并提交评议表。
4、具有管理和指导生产实习教学和实习工厂(场、店)建设的能力。
5、曾参加过本专业(工种)的新知识、新工艺、新操作技能训练方法的研究,解决过本专业(工种)生产实习指导教学(教研、技革)中的疑难问题,并取得良好效果。
以上各项须由学校或主管部门提交有效的综合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期间,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之2条:
1、曾被评为地级市以上优秀教师或先进班主任;
2、曾获省级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
3、曾获省级技工学校教研工作先进个人奖;
4、曾参加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的职业培训或技工学校教材及配套资料的编写工作,并为主要参编人或主编;
5、担任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期间,所教班级学生本专业(工种)操作技能初级工合格率为100%,中级工合格率为90%以上,并经学校领导审核确认;
6、所教班级学生本专业(工种)参加地级市以上操作技能竞赛,获得奖项,并提交奖状证书复印件及学校证明;
7、具有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成果;
8、担任班主任工作期间,学生操行优良率为90%以上,差生转化率为80%以上,并经学校领导审核确认。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期间,公开发表本专业(工种)论文,推广先进操作技能训练方法和教学经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重要价值的论文(代表作)1篇以上,及本专业未公开发表的论文1篇,均为第一作者。
2、具备上述第1点的论文1篇以上,以及具有在教学训练方法、手段的某一开发性项目,或技术革新项目,或改进训练工作母机(或工具、测量器具等)的有推广价值的专项报告1篇以上,为第一创作者,经教学实践证明确有较显著效果,并提交学校的鉴定证明。
凡是符合本条件规定的要求,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提出申报,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不予受理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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