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依据张改 文档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行政管理部部门职能”。
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主要依据
(一)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1、《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工作。”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
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湘办发„1997‟42号)(1997年12月15日)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是土地承包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延长承包期工作的指导、承包合同的管理、承包纠纷的调整和仲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等工作。
5.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湘办发„2001‟23号)(2001年8月22日)“各级 农村经营管理局(站)是土地承包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延长承包期工作的指导、承包合同的管理、承包纠纷的调整和仲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等工作。
6、湘办发„2004‟11号(2004年6月25日)“各级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在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方面的职能作用,对土地流转中发生的纠纷,要依法依规进行调解和仲裁。”
7.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意见(常政发„1994‟17号)承包土地的流转,不论采取什么形式,都必须……办理签约或转让登记手续,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
8.>(常办„2007‟50号)市里成立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后续完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农村经营管理局内。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和业务指导,完善操作规程,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做好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等业务工作。
9.中共常德市委常委会议纪要(二00九年第十四号)》(2009年6月22日)明确“为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与服务,同意市农村经营管理局增设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科,有关人员编制问题由市委编委办按程序办理。”
10.《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2009年8月21日常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要求“市人民政府要针对当前由农经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现状,从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方面,加大对农经部门的支持力度。”
(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11、《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2号、1991年11月5日国务院第九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1年12月7日实施)
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以下简称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第二款:“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12、湖南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细则(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1994年8月9日)
第五条:“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13、农业部国务院纠风办印发《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工作方案》(农经发[2002]6号)“ 县、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农民负担专项审计的任务。对审计出来的突出问题,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认真研究,根据问题的不同情况,转请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007年4月26日湘办„2007‟30号)“……要进一步稳定农民负担监管机构和队伍,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15、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2月26日农经发[2007]5号)“……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承担起对筹资筹劳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制定本地区筹资筹劳的有关制度并监督实施;复审筹资筹劳方案,纠正不符合筹资筹劳规定的有关问题,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补助、以奖代补工作;对筹集资金和劳务的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审计;组织本地区筹资筹劳的检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筹资筹劳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筹资筹劳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责任。……”
16、农业部国务院纠风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关于2007年农民负担检查情况和2008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8年6月12日农经发„2008‟5号)
“……稳定和加强各级减负机构队伍建设,确保减负工作机构监管职能不削弱……”
17、农业部关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筹资筹劳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6月10日农经发[2009]5号)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加强工作指导,履行监管职能,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2012年4月17日国办发[2012]22号)
第五条 “抓紧建立健全涉及农民负担政策文件会签、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各级有关部门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必须会签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第八条 “……要健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机构,加强队伍建设,保证工作经费,确保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19、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12年7月23日湘政办发„2012‟69号)“认真落实农民负担政策文件“会签制”,各级有关部门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必须由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会签。……切实落实惠农补贴资金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各惠农补贴主管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公示补贴信息,并报同级减负、纠风部门备案,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全面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一事一议项目审核制,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实施的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建设项目,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防止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负担。……”
(三)农村集体资产及财务管理
20、《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21号)第一条第八款:“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
22.《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农经发[2003]11号)第十二条规定:“建立并完善农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制度。这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在审计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如数退还给集体;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规乱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业部令第6号2007年11月8日)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24.>(湘政办发[2008]15号)第三条中明确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要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在第四条中明确“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和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制度,规范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程序。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专项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对于不公开或假公开的,要组织专人帮助其清理账目,并监督其进行收支公开”。
25.中共常德市委、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的意见》(常发[2007]8号)明确,“市、区县(市)乡镇财政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分别对乡镇债权债务和村级债权债务进行分类,逐期登记造册,建立债权债务台账和电子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经管部门负责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和村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
四、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27、《湖南省实施办法》第六条:“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指导、试点示范、项目扶持、信息服务和培训等具体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8、财政部《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财会[2007]15号)第8条规定:“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等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9、《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的通知》(财会[2008]9号)第二点第一条明确指出:“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落实工作责任。”第三点又强调“各级财政部门、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作,采取有效措施,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好新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切实保证《制度》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确保合作社会计工作沿着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健康发展。各级财政部门、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分级负责,要发挥各自优势,重点帮助合作社尽快做好《制度》的衔接和启动工作,特别是指导新设合作社做好建账工作;要指导合作社按照有关规定,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成员账户管理,搞好财务核算,落实民主管理,实行财务公开;要按照《制度》的规定指导合作社按期逐级报送相关会计报表,全面掌握合作社财务状况和发展水平”。
30、《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2010年11月1日常办发[2010]6号)第九条:“……经管部门负责切实履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指导、运行监督、试点示范、项目扶持、信息服务和培训等职责。……”。
五、综合性规定
3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0]3号)“加强农村经营管理,把贯彻农村经济政策的工作制度化、经常化,是保证党的农村政策落到实处并长期稳定的重要环节。农村经营管理工作量大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有权威的工作机构和经常性的工作制度,努力造就一支熟悉农村政策、热心为群众办事的专职队伍,提高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水平。”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 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确保履行好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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