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重点工程项目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_亳州谯城区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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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重点工程项目工程建设监

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实现对建设工程质量、工期、投资和安全文明施工的有效控制,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重点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受建设单位依法委托,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合同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凡由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管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须实行监理的,均应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并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第四条 在政府投资的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区级重大公益性项目及区政府指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单位、人员及监理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从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依规实施监理活动。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有权按照规定及合同对监理机构、人员和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及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和违约处理。

第二章责任分工

第六条 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是对依法从事区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监理的工程建设监理机构、人员、监理活动及行为、工程建设监理过程实施管理的主体单位。负责工程监理的招标办理、合同洽谈签订和履行过程的管理,负责监理费用结算及支付手续的办理,负责对监理单位的违规、违约实行责任追究等工作。

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要建立完善的监理招标、合同、监理费用结算管理台账;对监理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综合科是对监理过程实施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参与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合同的洽谈及签订,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办公室负责监理费用的支付及核算,对监理费用结算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参与监理合同的洽谈、签订工作。

第九条 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工程科负责对监理单位进行现场管理,负责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十条 建设工程的监理范围包括:政府投资的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区级重大公益性项目及区政府指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如抢险应急工程、零星配套及其他不适应监理的工程,由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另行决定。

第十二条 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一)协助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监督实施;

(二)协助建设单位确定分包单位;

(三)协助施工单位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组织施工图会审;

(五)组织审核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并监督实施;

(六)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及相关规程,协调建设和施工等单位间的关系;

(七)检查、检验施工单位自购或建设单位指定(提供)的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总价;

(八)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控制,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九)组织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进行造价控制,严格审查月度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

(十)负责施工现场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的审核;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变更价款;审核施工单位材料、设备采购计划表;审查进场材料、设备的单价和数量;

(十一)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整理施工技术档案资料;

(十二)组织工程进度验收、分项样板验收、分户验收及竣工预验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及管理交接验收;

(十三)签发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十四)对施工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清理考核,审核工程预(决)算。

第十三条 负责建设工程保修期工程质量问题的检查和责任鉴定,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质量保修、回访,组织处理有关部门转交的投诉,并对维修质量进行验收。

第四章 监理单位资质及监理人员资格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承担监理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必要的设施及监理手段;

(三)人员及检测仪器的配备必须满足所承担监理工程的监理工作需要。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承揽监理业务后,应当主动向亳州市谯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监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必须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省级以上监理人员上岗资格。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五章 监理合同与项目监理组织

第十八条 原则上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一个监理单位承担一个项目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分期或分标段确定监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应依法订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合同内容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二)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四)监理费的计取标准与决算支付;

(五)违约责任;

(六)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第二十条 监理合同须依据招(投)标文件、本办法及国家、省、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洽谈、签订,原则上应使用规范格式示范文本。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工程的规模、性质、复

杂程度及建设单位的具体要求,组成由总监理工程师及若干名监理工程师参加的监理机构。总监及项目监理人员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相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具体人员要求如下:

(一)3—5万平方米以内房建项目,现场监理机构人员不得少于6—7人(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且专业齐全;

(二)5—8万平方米以内房建项目,现场监理机构人员不得少于8—9人(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且专业齐全;

(三)8万平方米以上房建项目,现场监理机构人员不得少于10人(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且专业齐全;

(四)道路工程2—6公里的项目,现场监理机构人员不得少于6—7人(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且专业齐全;

(五)道路工程6—10公里的项目,现场监理机构人员不得少于8—9人(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且专业齐全;

(六)道路工程10公里以上的项目,现场监理机构人员不得少于10人(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且专业齐全;

其它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领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投资、进度、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监理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

(三)按监理投标文件的承诺、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四)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编制并提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进行工程建设监理总结及签署工程建设监理意见;

(六)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在工程开工前10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按监理规范要求进行编制和审批。

第二十五条 实施监理前,由建设单位召开首次监理例会,将中标的监理单位、监理内容、监理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建设工程名称,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姓名及其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第六章 施工监理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将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招标文件、投标承诺、施工合同核查施工单位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总进度计划、阶段施工进度计划,并根据工程节点进行分段控制,监督工程施工进度,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和资金拨付计划,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应当由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严禁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入施工现场用于工程上。

第二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现行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下列部位或工序实行旁站监理: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梁柱节点钢筋隐蔽工程及道路路基、路床、及结构层、面层的各项工序施工等。

第三十一条 隐蔽工程、分项工程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当在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报验申请表,由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及时组织监理人员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并签署意见 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检查不合格的下达不合格工程项目通

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计量。

第三十二条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完工,单位工程竣工,道路路基、路床、结构层、面层工序完工,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勘测单位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十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按照监理权限可以下达工程暂停指令,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人员资格不符合工作要求的,监理单位可以要求撤换。

第三十四条 对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以及不合理的设计图纸,监理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予以改正。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付款审核签认制度,施工单位结算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凭证,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核定签字认可,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支付。总监理工程师有充分理由拒绝签字认可的,建设单位不予以支付工程款。

第三十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公正协调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因工程建设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每月28日向建设单位报审监理月报;监理月报内容应实事求是,全面详尽,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形象进度;

(三)工程质量情况;

(四)工程款支付情况;

(五)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六)合同其他事项的处理措施;

(七)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情况(含: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进场日期、生产厂家、使用部位、质量状况等);

(八)工程存在问题及分析;

(九)监理工作小结及建议;

(十)工程进度及主要部位验收等照片。

第三十八条 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主动、及时地向建设单位报送相关资料[如开工令、暂停令、业务联系函、监理(专题)例会纪要、监理月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等]。

第三十九条 监理业务完成后,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监理档案。

第四十条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项目机构主要成员进行打卡考勤,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应当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到位工作日,接受建设单位的考勤。

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全面监督负责工程现场文明施工工作,组织施工单位进场扬尘治理专项活动。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安徽省及本地区相关扬尘治理管理规定进行防治,严格按照扬尘治理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扬尘治理工作顺利验收。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全面落实样板引路制度,审查样板引路专项方案的合理性。负责施工现场样板展示区的落实工作,并组织建设、施工单位对样板展示区及样板间的实施进行验收。

第七章 奖惩办法

第四十三条 因监理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建设单位节约建设成本或获得经济利益的,按照合同予以奖励。

第四十四条 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检查,应报告的重大事项不上报且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在不合格的工程验收单、建筑材料(构件、配件及设备)按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10000元违约金处理。同时,建设单位可随时要求更换监理工程师或总监,并有权解除监理合同;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

量事故的,按照《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追究监理单位及当事人责任。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因工作失职,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投标文件承诺,配齐项目监理结构人员,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专业人员。监理单位未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按照监理合同内容进行处理;更换总监代表,按照监理合同内容进行处理;更换其他专业监理人员,按照监理合同内容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施工单位中期结算和竣工结算,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相关人员对监理审批的决算进行审计或审查,如在审计或审查结果中,因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合同项目总造价误差超过5%,或工程招标以外部分(变更、签证等)造价误差超过5%,建设单位除扣除施工单位相应费用外,还将根据误差额的大小对监理单位按总监理费的5%—20%进行违约金处理。

第四十八条 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总监工程师应保证每月到位不少于合同约定工作日,总监代表应保证跟班作业,否则,建设单位将按合同内容进行违约处理。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要求跟班作业,并确保工程施工时监理人员工作到位,否则,建设单位将按合同内容进行违约处理。

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位的,须按下述规定向建设单位办理请、销假:

(一)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应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履行请、销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二)其他监理人员除需向总监工程师(或总监代表)请假外,还必须征得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同意后方可离岗;

(三)监理人员返岗后应主动向建设单位工地代表口头销假;

(四)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请、销假的监理人员,建设单位将处以500元/人次违约金。

第五十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活动过程中,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除按本办法处理外,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其今后参加建设单位的一切工程投标及监理活动;同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各部门在对监理实施管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或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或给政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亳州市谯城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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