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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方案
(试 行)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通知》(教基[200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评价方案。
一、指导思想
对初中学生进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基本要求,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实施初中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科学评价学生的发展水平,关注学生的发展趋势,淡化评价的甄别与选拔功能,发挥评价的激励与促进发展功能,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一、指导思想
对初中学生进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基本要求,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实施初中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科学评价学生的发展水平,关注学生的发展趋势,淡化评价的甄别与选拔功能,发挥评价的激励与促进发展功能,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二、评价原则
1、导向性原则。评价制度、标准、内容、方法等要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求,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引导学校和教师全面关注学生发展过程。
2、科学性原则。坚持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共性评价与个性评价相结合,力求评价结果的真实有效,避免以偏概全。
3.参与性原则。加强学生、教师和家长之间的对话与交流,增进理解与沟通,努力获取学生全面信息,促进民主、平等、和谐校园文化的建设。
4、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建立健全评价工作制度,完善评价工作措施,不断提高评价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做到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评价内容和方法
(一)评价内容。评价以《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提出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依据,从公民道德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五个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价。
(二)评价主体。为了降低不同评价主体评价时的片面性,坚持评价主体多元化原则,实行学生自评、学生互评、教师评价有机结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增加专家评价和家长评价。学生自评和家长评价一般以评语形式呈现。
每个班都应成立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评价小组,人数为5-7人。小组中的学生成员不参与教师评分,但应参加实证材料审核、评价细则讨论等决策过程。小组中的教师成员必须是任课教师,对学生应有充分了解,同时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较高的诚信素质。毕业班总结性评价小组由学校评价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其教师成员给学生授课的时间不能少于1年。小组名单要在评价工作正式开展前一个月向被评班级学生公布,如果超过1/3的学生不同意某教师或学生代表作为评价小组成员,则需要做相应调整。毕业班级总结性评价的小组成员确定后,要报学校和区县两级评价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三)评价方法。
1、自评。学生根据本人平时表现,结合成长记录情况,对照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标准,写出自评报告,整理并提供相关证据,确定自评等级。
2、互评。同学相互之间根据平时表现、本人陈述以及所提供的证据,依据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标准,确定互评等级。
3、教师评价。在学生自评与互评的基础上,教师评价小组以本学期学生的日常表现为依据,通过观察、访谈和调阅学生的成长记录等方法,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等级并写出综合性评语。
对于班级评价小组成员之间的分歧,要通过集体研究,慎重作出评价结论。对于原则性的重大分歧,应提交学校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要以学生主要行为表现的实证材料为依据。实证材料的提供务必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证材料的内容,主要收集以下八类实证材料:
1.各类课程学习的阶段性或终结性考试或考查成绩;
2.考勤、教师观察等日常记录的统计资料;
3.关键性作品、作业; 4.综合实践活动有关记录和证明;5.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表彰、获奖证明;
6.关键性评语(班主任、授课老师或其他重要人士);
7.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认可的特长鉴定、医学检查等证明;
8.自我描述。
各区县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学校积累、整理实证材料,要指导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拓展实证材料的来源,引导学校提炼好实证材料。
评价时应注意对实证资料的分析与概括,避免以偏概全。学校要特别重视建立并逐步完善学生成长记录档案,准确记录学生成长过程,充分发挥过程性评价对学生成长的激励作用。各学校在日常教育教学中要合理划分各部门、班主任、任课教师、班干部、学生、家长等在收集整理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实证材料方面的职责,将该项工作日常化、常规化。
(四)评价次数。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要贯穿整个初中阶段,分为学期评定与毕业评定。学期评定一般在学期末进行,每学期评定一次。毕业评定在初中毕业前进行,由各个学期的评定结果汇总合成。前者主要用于改进学校日常教育教学,后者主要用于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和高中段学校招生。各地要把这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日常评价的基础性作用。要采取恰当方式把日常评价结果纳入毕业评价中,避免日常评价流于形式、总结性评价缺少过程性评价支撑的现象。
学校要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内容包括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综合评语以及初中阶段发展的突出表现(或标志性成果)等内容。要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纳入学籍管理,使之成为学生学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要充分发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的作用,一方面用作学生阶段性发展状况的记录,为总结性评价的实证材料提供依据,另一方面用作学校和学生、家庭进行沟通的重要载体,使日常评价的过程成为师生共同交流、反思、改进、发展的过程。
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的工作量较大,学校应利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有计划分阶段地整理、分析实证材料。同时要采取适合本校实际情况的评价手段,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在日常教育教学中及时把相关评价信息电子化,在评价工作中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评价工作的效率与客观性。
四、评价结果的呈现与运用
(一)评价结果的呈现。初中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结果包括两部分:综合性评语和评定等级。
1、综合性评语。主要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整体描述和学生成长过程的客观评价,重点突出学生发展水平、发展特点和发展潜能。综合性评语应准确反映学生五个方面的具体表现,既充分反映学生的优点和进步,又不回避学生的缺点和问题,做到具体、亲切、中肯,充分体现对学生的关爱和对其健康发展的期盼。综合性评语由班主任收集各方评价结果、与相关人员(不少于3人)共同研究写出。
2、评定等级。是指每个基础性发展目标的评定结果以等级方式呈现,一般可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价标准详见《日照市初中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标准》(见附件1)
(1)分项等级评定。分项等级评定是指对每一位学生每一维度发展目标的等级评定。评价过程中,师生依据《日照市初中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标准》,在认真分析比较的基础上,确定每一位学生每一维度发展目标的等级。一般情况下,A等学生不超过评价学生总数的30%,同时,在各等级取值范围内确定恰当的对应分值。其中,90≤A
9、60≤C≤74、40≤D≤59。
评定后,分别计算出师生对每一学生每一维度评定分数的平均得分,然后再转换成等级。转换原则是,90分以上为“优”,75分至89分为“良”,60分至74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最后,根据教师评价分数和学生互评分数,计算出每一学生每一维度的平均得分,按照得分与等级之间的转换原则,转换成相应的等级。学生的“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评为D等(不合格)时要极其慎重,要有充分资料予以支持,除非学生有严重违法乱纪或犯罪表现或国家有强制性规定,学生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一般不评定为不合格。(2)总等级评定。总等级评定在初中毕业前进行,由各学期评定结果汇总合成,分为分项总等级评定和总等级评定。
分项总等级评定。首先计算出每一学生每一维度的总等级分值。然后根据得分与等级之间的转换原则,转换成每一维度相应的总等级(即分项总等级)。三年制初中每一学生每一维度的总等级分值为:N= Q30%+B30%+J40%。其中Q、B、J分别为每一学生七、八、九年级每一维度的平均分值。
总等级评定。依据每一学生每一维度的总等级分值,再计算出五个维度得分的平均分,按各等级规定的比例数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获得各总等级学生名单。其中,A等学生不超过该校当年毕业生总数的30%,B等不超过40%,C等不超过30%;对于上一年度考核中教育教学工作先进的学校,A级所占比例不超过32%,B等不超过40%,C等不超过28%;市级规范化学校A等不超过35%,B等不超过40%,C等不超过25%;省级规范化学校A等不超过37%,B等不超过43%,C等不超过20%。A等的学生名单要张榜公布。将学生评为D等应非常慎重,原则上不超过2%。
一所学校各班A等学生的比例原则上应均衡确定。有维度或总等级被评为D的学生其材料必须提交学校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二)评价结果的运用。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结果直接体现了学生多方面发展的状况,各区县要充分重视其意义和价值,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使用好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的结果。
1、用于指导改进日常教育教学实践。各区县要切实发挥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促进学生发展、提高教师专业素养、改进教学实践、提升学校教育管理水平等发展性功能。
学校要重视整理、分析各阶段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的信息,及时、恰当地向学生、教师反馈,一方面引导学生体验成功、正视不足、明确努力方向,另一方面指导教师反思教育教学行为,关注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习动机和自信心,更为全面、深刻地了解学生的优势和不足,及时根据学生的特点给予有针对性的指导,优化学生学习的过程与方法,进而有效地提高教学质量,更好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作为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和监控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各区县要定期收集、整理、发布区域内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总体评价信息,要组织专家根据义务教育阶段课程的总目标对评价结果进行信息处理,诊断学生发展、教师教学和学校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有价值的改进建议。同时要做好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与教师、校长、学校评价的衔接工作,选取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中的有关指标信息应用到这些评价中去,调动多方面开展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工作主动性,多渠道发挥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课程改革、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导向作用。
3、作为高中招生的重要依据。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结果与初中学生学业考试成绩一并作为高中招生的依据。
五、组织领导
市、区县、学校要分别成立初中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领导组织与监察组织,明确各自相应的职责,负责评价的组织和监督工作。
(一)市、区县分别成立初中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工作委员会,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初中校长、教师、家长和其他社会人士组成。主要职责:1.制定评价方案、实施细则和审核评价的规章制度;2.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和教师的培训,开展相关宣传工作;3.对区县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价程序;4.组织专家对区县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反馈意见,以指导学校改进教育教学;
5、接受社会各方面的质询、质疑与监督,并制定具体投诉方式与处理办法。
区县成立初中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监察委员会,由教育纪检部门领导、初高中校长、教师、家长和其他社会人士组成。主要负责监控本地区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各区县要组织独立测评小组抽样检测各校的评价结果,接受咨询与投诉,对评价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及时调查和处理。
(二)学校成立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工作委员会,由校长、学校有关中层负责人、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和其他社会人士组成。主要职责:1.确定学校具体评价方案,制定具体的评价程序;2.对教师、学生及其家长进行培训,开展相关宣传、解释工作。3.指导班级成立评价小组,组织并监督本校评价工作,处理评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评价结果进行认定;4.组织教师对全校的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反馈意见,指导改进教育教学。4.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对评价中出现的分歧予以仲裁。
学校成立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监察小组,建议由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校长兼任书记的学校由校党支部推荐人选)、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和其他社会人士组成。主要负责监控学校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学校要组织独立测评小组抽样检测各班的评价结果,接受本校有关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如不能处理,应上报区县评价监察组织处理。
日常评价的组织领导各区县、学校要根据实际需要做出安排,各学校可根据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的要求对现行教育教学管理组织进行适当调整,落实相关人员的职责,确保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组织领导工作常规化。
六、制度保障
(一)研训制度。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充分了解评价工作的有关信息,及时发现典型、总结经验,要加强对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工作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及时指导学校处理评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初中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方案。
各区县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每位参与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培训,确保有关人员明确评价的基本内容、程序和要求,统一评价的标准和尺度,提高有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评价能力,保证评价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及权威性与可信度。
各区县要充分重视媒体对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工作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主导宣传方向,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家长、社会充分认识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了解其过程、方法,支持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工作。
(二)公示制度。各区县要在评价工作开展前将评价的内容、方法和评价结果的使用等,向学生及其家长做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的结果应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评定等级为A的学生名单应当公示,接受学生的质询并由班级评价小组研究后给予答复。
(三)诚信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为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者、学生本人等建立信用记录。如果在评价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行为,应在当事人的信用记录中予以记载,并通报批评。学生的信用记录作为高中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信用记录不佳的教师不能作为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小组成员。
(四)申诉制度。各地要建立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申诉制度,如果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认为评价过程中存在危害评价结果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可先向学校评价委员会提出举报或申诉,如果对学校评价委员会的答复或处理不满意,可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举报或申诉。
(五)评估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工作的经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对评价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估,对相关工作及时进行评价,对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进行考核。
各区县、学校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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