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涉外民商事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
通过 法释[2002]5号)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五)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第二条 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 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条
(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二)信用证纠纷案件;
(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第四条 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第五条 辖,参照本规定处理。第六条
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七条 本规定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规定人发布前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5号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
www.daodoc.com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中涉及到的公证认证问题随着中外在经贸,文化等领域的合作交流的增多,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也随之增加,其中涉及到多方面的有关公证认证的问题,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日期】2002.03.01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的相关法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7条—第84条第七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 ( 浙高法〔2009〕129号 2009年4月28日) 为切实提高送达效率,充分发挥送达制度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