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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登记办法调整的有关事项
根据北京市社保中心《关于调整补充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信息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36号)的精神,为保证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能尽快领到社保卡,同时也减轻参保单位的事务性负担,从2010年10月份起,将对新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登记的信息进行调整与补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首次在京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参保人员需向参保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因故未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提供《户口簿》中的本人页(如个人信息有变更,须同时提供变更页,身份证号码必须为18位)复印件;
(三)由专业照相馆拍摄或加洗的一寸免冠彩色白底证件照片1张。
(四)复印证件要求:
1、《居民身份证》只需复印有姓名和照片的页面、《户口簿》复印本人页,横向居中摆放,纵向复印在A4纸上;(如图1)
2、《户口簿》有变更页的,按上下摆放纵向复印在A4纸上。(如图2)
注:本市城镇职工提交二份身份证复印件;外埠城镇职工提交二份身份证复印件及一份户口簿复印件。
二、参保单位报送新参保人员材料要求:
(一)参保单位通过五险合一《企业版》软件准确录入参保人员五项个人基础信息,即:公民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同时按要求采集录入其他个人相关信息。
(二)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将参保人员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在《登记表》的背面,同时将符合要求的照片粘贴在《登记表》中指定位置。参保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必须经参保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提交申报。
(三)粘贴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要求:将一份粘贴照片的《登记表》右侧背面与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上方背面单边粘贴(图中黑色区域背面对齐粘贴)(如图3),并单独整理上报;另一份《登记表》无须与证件复印件进行粘贴。
图
3三、从2010年10月1日起,社保中心不再发放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蓝本),统一为新参保人员打印《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参保人员可凭此证明在使用期限内就医。参保单位凭此证明按取卡日期进行取卡。
四、2010年9月及以前中断参保且未完成个人基础信息再次核对与采集的参保人员,2010年10月以后续保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未办理过社会保障卡的农业户籍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人员类别由本市/外埠农民工(1%)变更为本市/外埠农村劳动力(12%)的,在按规定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时,还应提交打印的《登记表》一式二份,并按新参保人员要求粘贴证件复印件和照片,《登记表》经本人签字后报送社保中心。
六、新参保且按1%比例缴费的农民工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七、通过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办理申报业务的参保单位,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申报成功的新参保人员的《登记表》交网上申报岗,送交的《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应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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