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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县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中小学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运转,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皖政[2007]6号)及《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07]19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及公用经费、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学校学杂费等其他事业收入。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三条: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可以开支范围: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教学资料印刷、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课件)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用于教师培训的经费可以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所需的差旅费、资料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开支。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
第四条:农村中小学要按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保证正常教学工作,又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经费,一般按下列支出顺序和标准进行使用:一是开展教学业务与管理活动;二是开展实践实习,文体活动;三是维持学校运转必须的水电、邮电、印刷、交通差旅等日常费用。四是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设备仪器、图书资料等物品的购置。
第五条: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不准开支范围:不准用于人员津贴、补贴、奖金等;不准用于基本建设投资;不准用于偿还债务;严格控制招待费,不准用于购买烟酒礼品等费用支出;教师培训经费不准用于公款旅游、休假、疗养等与教学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资金分配:县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用经费的分配,根据乡镇学校及县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学生人数,和有关文件规定的生均标准科学分配,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学校倾斜。乡镇中心校要科学安排公用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每所中小学在年初要根据学校规模,结合实际需求制定出公用经费预算,农村中小学上报乡镇中心校汇总,并纳入财政总预算,报请教育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
第八条:资金审批与拨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实行“以县为主”、“校财局管”的管理体制,资金分配计划,经教育局、财政局审批后由财政局拨入学校在会计中心设立的账户,中心学校按规定及时分配到所辖学校,所辖学校校长、中心学校校长对实际支出凭证,按有关规定要严格审核签批,并向会计核算中心报帐。
第九条:购置采购:中小学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每学年度均要编制购置计划(乡镇中小学购置计划要报中心学校审批),报教育局备查。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农村中小学预算。实施采购时,由中小学校(乡镇以中心校为单位)根据采购需要填写采购申报单,报教育局审核后送交财政局按有关程序办理采购。各学校对购置的所有物品进行登记,建立台账,实行实物报领制度。
第十条:学校对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及教学设备等进行维修,要编制维修预算,并实行报告制度。小学一万元以下、中学二万元以下维修项目由中心学校审批;小学一万元以上、中学二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要呈报县教育局商县财政局同意后方可实施,工程完工后要申请验收和决算审计。
第四章 会计管理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报账员)职责:中心学校及所辖学校要配备一名熟悉会计业务的报账员,负责编制、申报分月(分学期)公用经费使用计划;收集、审核整理各项业务的原始凭证,按照《会计法》规定对单位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向会计核算中心办理备用金领取、保管、分配及支出凭证的报账手续。负责各项备查账的登记与资金、财物.财产及会计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中心学校及所属学校的财务会计工作由学校校长负责管理,学校会计(报账员)具体承办。
第十二条:账务设置:中心学校与所辖学校,要建立备用金领取与发放、公用经费的支出与报账、银行存款等会计业务发生所必须的备查账,及时准确登记账簿,所辖学校要定期与中心学校对账、中心学校要定期与会计核算中心对账。要加强单位资产管理,设立固定资产备查账,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会计凭证管理:依据《会计法》规定,中心学校及所辖学校在公用经费支出中,所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和编号;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填制单位的名称和财务(会计)专用章;经办人员签章。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伪造涂改原始凭证等违法违纪行为,会计人员拒绝付款、报账或执行,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财务制度建设:中心学校及所辖学校,要按照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并将制度上墙公示,坚持民主理财,强化制度建设,制定公用经费开支定额标准,实物配备和耗材标准,细化支出范围,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要建立公用经费使用情况“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公开办理结果、公开办事程序,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切实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要将公用支出每学期上墙公示一次、县教育局、财政局要建立中心学校及所辖学校报账员的培训,提高报账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县教育局、财政局要对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对一些购置、维修等支出要到学校实地核查,做到账、据、物相符。在检查中.如发现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公用经费,并造成截留、挪用、贪污公用经费行为的,将依据《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严厉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具体由县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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