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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6]165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机关: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人才流动需要,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人员或全民所有制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凡与工作单位签订聘用或者劳动合同,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缴费的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按自动离职、除名处理的人员,以及由于单位裁减(分流)人员采取工龄赎买等方式,超过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发放补偿的人员,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工龄从重新工作之日起计算。
三、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按国家学位委员会的规定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按学位制规定攻读硕士学位的学习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的人员的工龄计算,亦按此规定办理
四、经批准出境的人员,回国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后,其出境前在原单位按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可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上述人员工龄计算,从2006年6月起执行,过去凡与工龄计算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一律不予追补。办理工龄计算审批手续,从本人的人事档案记载及历史资料为依据,并同时提供原始的聘用(劳动)合同、养老保险金缴纳凭证,学位证书等证明材料,属省直单位的,由各主管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属各市、县(市、区)的,有各市研究确定。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
200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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