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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
经营项目竞争立项实施办法(试行)
冀农开办[2004]142号2004年12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管理改革创新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建立科学的选项立项管理机制,依据国家、省产业化经营项目管理和项目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竞争立项,包括有无偿资金产业化经营项目和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及其它扶持形式的产业化经营项目。
第三条产业化经营项目的竞争立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公平竞争、择优选项,民主决策、科学立项。
第四条产业化经营项目竞争立项的基本程序,分为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与资格审查、省级考察与项目初审、项目评估与审批四个阶段。
第五条产业化经营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单个项目中央财政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含)为重点项目,3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一般项目。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通过省内竞争后报国家农发办评估审定。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经过竞争由省级农发办评估审定,报国家农发办审核备案。
第二章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项目申报指南。省农发办根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投资控制规模和总体要求,确定年度产业化经营项目拟扶持的重点产业、区域布局和投资规模;制订竞争立项的工作方案和项目申报指南。
第七条投资分配。省农发办以基数加因素分配法测算下达各市的财政投资控制指标,确定各市上报重点和一般项目的个数。
第八条信息发布。省农发办下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将立项条件和要求,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九条发布形式。由省农发办根据情况选择信息发布的形式。
(一)省级报刊刊登公告;
(二)省级网站发布公告;
(三)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公开征集项目。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资格审查
第十条企业申报。企业对照申报指南,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的内在需求,本着实事求是、自愿申报的原则,向企业所在县农发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提交项目建议书和相关附件。
第十一条县级初选。县级农发办(机构分设的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查,凡承办单位条件符合项目申报条件,均可向市级推荐。
第十二条市级审查。市级农发办(机构分设的,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农业产业化规划、发展布局和省农发办有关要求,对项目的立项条件进行审查,与项目县一道进行初步考察,优选确定上报项目。各市要以竞争立项、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等形式,提高项目优选工作的透明度,保证项目质量。
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市级确定上报的项目,项目单位邀请有关专家对拟上报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省农发办对各市推荐上报项目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列入考察范围;不符合立项条件的,退回申报单位,不予考察。
第四章项目考察与初审
第十五条现场考察。省级农发办赴列入考察范围的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考察。考察重点是项目单位的相关情况和申报项目的相关资料。
(一)考察当地政府扶持的重点产业,了解项目与政府扶持重点的吻合性;
(二)考察项目单位的承办条件、实际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经营管理水平,了解项目的可行性;
(三)考察投资环境,了解项目实施的可靠性;
(四)考察项目长期规划,了解项目扶持的可持续性;
(五)考察企业财务状况和审计报告的合法性,了解项目投资的安全性;
(六)考察项目对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的带动情况,了解项目的带动性。
第十六条考察报告。考察组对每个项目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对项目是否初步可行,提出考察意见。考察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要,企业现状,对重点考察内容的考察意见,明确提出项目能否参加评审的意见,报主任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财务审计。项目单位财务审计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分别由省、市农发资金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资产审计。经审计,在具备项目建设条件的前提下,自身具备偿债能力、具备有效资产抵押的,可以直接上报;不具备资产抵押条件的,需具备条件的单
位提供担保,并对担保单位进行资产审计。
第五章项目评估与审批
第十八条经实地考察和财务审计合格的项目进入评估程序。竞争评估项目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见国农办[2002]175号);
(二)项目概要;
(三)技术及设备先进性相关证件;
(四)产品先进性及标准化生产措施的相关证明;
(五)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相关资料;
(六)企业财务审计相关资料、银行信用等级等。
第十九条专家评估由省农发办综合处负责,以现场竞争答辩的形式,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基本步骤为:
(一)根据项目涉及专业,从专家库中抽取各专业所需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长具体主持项目竞争评估会议;
(二)职能处室向专家组简要介绍国家、省产业化经营项目安排的政策、原则和基本要求,项目考察和财务审计情况;
(三)专家组独立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
(四)项目单位介绍情况,专家组对项目有关情况提出质询,项目单位代表答疑;
(五)专家组对评估项目进行定性和定量综合评定,对项目是否可行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书面资料;
(六)具体评估程序按照《河北省农业开发项目评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专家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分析项目工艺技术方案和产品先进性,掌握项目建设的技术可能性;
(二)分析项目建设的财务和预收益情况,掌握项目建设的合理性;
(三)分析项目市场需求和营销方案是否可行,掌握项目的市场前瞻性;
(四)分析项目承担单位的综合实力和资金来源,掌握项目目标的实现能力和投资的安全性;
(五)分析项目与农户的联结机制,掌握项目对区域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带动性。第二十一条评估结论。专家评估结论应包括的基本内容。
(一)对项目做出定性结论,决定项目是否可行;
(二)对项目做出量化评价,通过分数高低确定优选顺序;
(三)对同类型的竞争项目做出综合比较,分出优劣,排出顺序。
第二十二条省农发办外资多经处会同资金办根据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政策要求及各市投资控制指标,提出对专家评估结果的取舍意见和项目初步计划。
第二十三条项目审定。省农发办主任会议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职能处室提出的初步计划,审定项目。
第二十四条项目公示。向社会公布拟立项的项目名称,征求意见。项目公示的形式同竞争项目申报指南。职能处室将公示结果向主任会议报告。公示出现较大问题的项目,经核实后暂停立项资格。
第二十五条项目计划。经省农发办主任会审定和公示通过的项目,纳入各市年度项目计划,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项目审批。列入省级年度开发计划的项目,重点项目上报国家农发办审定;一般项目报国家农发办审核备案。
经国家农发办批复同意后,一并向各市农发办批复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市级产业化经营项目初选是否实行竞争选项及竞争选项的办法,由市级农发办(机构分设的,会同财政部门)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报省农发办备案。市级竞争选项的结果不构成省级竞争立项的参数。
第二十八条竞争立项所需的工作经费,统一在项目前期工作费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办法由省农发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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