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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平安畅通县区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科学评价县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水平,推动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有效开展,根据《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指标体系》和《江苏省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评价对象为县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三条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评价以下内容:
(一)县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政策与机制;
(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三)道路交通执法管理和应急救援;
(四)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
(五)道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六)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状况。
第四条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指标分为核查指标和调查指标两类。核查指标是指以自评数据为基础,对规定的数据进行抽查核实的指标。调查指标是指以实地调查、测算所得数据为准的指标。省、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平时掌握的数据列入调查指标,在评价时予以参考。
第五条 平安畅通县区评价应当按照具体的评价标准,采用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统计数据、调查走访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平安畅通县区评价实行百分制。评价指标体系中每项设定基本分,分别为:P1-P3、P10-P17、P39为3分,P4-P9、P18-P38、P40-P44为2分。基本分乘以评价指数即为本项得分,各项得分总和为本地平安畅通县区评价分数。评价分数在90分以上的为模范等级,80分以上的为优秀等级,70分以上的为良好等级,60分以上的为合格等级,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等级。
第七条 按照评价标准,由省辖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对县区创建活动进行初评,评价结果报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初评达到优秀等级以上水平的县区,由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复评,复评结果报省政府和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达到模范、优秀等级水平的,由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向社会公布,良好等级以下水平由省辖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向社会公布。
1第八条当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对肇事驾驶人、机动车所在县区扣1分,多死亡1人加扣1分;没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加2分;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不得评为良好以上等级。
第九条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其工作做法、经验被省级以上政府或主管部门予以肯定推广,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被省级以上政府或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的,复评时视情给予加1至5分;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被省级以上政府或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的,或者危险路段和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治理不力的,复评时视情给予扣1至5分。
第十条 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每年进行一次评价。评价工作应当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公开公正,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被评价资格。
第十一条 对连续2年以上被评为模范、优秀等级水平的县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十二条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第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县区包括县级市。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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