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营业部业务监督体系管理办法(修改稿)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票据业务管理办法”。
票据营业部业务监督体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票据营业部业务监督体系,加强各经营机构对业务制度的执行力,强化总部对业务风险的控制力,促进各项业务合规稳健开展,根据票据营业部相关业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监督体系,是以“事前审查、事中控制、事后检查”为核心,全面建立票据业务监督体系(详见附件一),对各经营机构业务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其中,事前审查主要是对交易客户的尽职调查,事中控制主要是由总部派驻监督专员对各经营机构的实际业务运作情况进行监督,事后检查主要是由各经营机构自查、总部专业部门检查、内控合规部督查组成的“三道防线”,构建起事前、事中、事后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的业务监督体系。
第三条
业务监督体系运行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业务监督应当贯穿经营决策、管理执行的全过程,覆盖各经营机构业务重大事项、重要风险控制环节和人员对业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重要性原则。业务监督应以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为重点监督内容,确保不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三)制衡性原则。业务监督要在确保业务顺畅的情况下,形成业务操作和业务监督相互配合的机制,履行业务监督职责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独立性。
(四)适应性原则。业务监督应在现行业务操作流程和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对业务中相应的重点环节进行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场营销部负责本专业的日常管理、检查与监督,包括对经营机构客户准入尽职调查的工作情况进行管理和检查,对尽职调查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对“票赢家”综合服务产品业务、商业汇票置换业务等开展业务指导、日常管理与专业检查。
第五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本专业的日常管理、检查与监督,包括对监督专员的日常指导、管理和考核;对监督体系的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分析与报告;对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对贴现及转贴现买入业务、票据业务代理开展业务指导、日常管理与专业检查。
第六条
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本专业的日常管理、检查与监督,包括对买入返售业务、再贴现业务和票据卖断业务等开展业务指导、日常管理与专业检查。
第七条
运行管理部负责本专业的日常管理、检查与监督,包括配合风险管理部做好对监督专员的培训和指导;对票据代理接入业务、票据实物管理、票据内外部交接情况等开展业务指导、日常管理与专业检查。
第八条
票据托管部负责本专业的日常管理、检查与监督,包括对票据资产托管等业务开展业务指导、日常管理与专业检查。第九条
产品创新团队负责本专业的日常管理、检查与监督,包括对票据资产受托业务、票据交易顾问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电子)票据资产服务业务和票据电子化交易平台等相关业务开展业务指导、日常管理与专业检查。
第十条
内控合规部负责对业务监督体系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在各专业部门的检查基础上开展专项抽查,汇总每季度各专业检查报告并将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根据业务监督体系建设需要统筹配置监督专员,并组织实行对监督专员的培训和考试,配合其管理部门做好绩效考核及聘任工作。
第十二条
总部其他专业部门(团队)按照各自的部门职责要求,负责本专业的日常管理、专业检查与日常监督。
第十三条
各经营机构对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负全部责任,承担主体责任;同时必须配合监督专员的工作,主动向监督专员提供监督内容所规定的相关资料以及其要求的其它辅助材料。
各业务部门每年度要对各产品进行产品评估,并撰写评估报告。
第三章
监督报告机制 第一节
事前审核
第十四条
事前审核是指各经营机构市场部严格按照票据营业部各项相关业务制度对首次办理业务客户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确保交易客户提供的资格类文件合法有效。第十五条
买入业务尽职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监督经营机构是否按规定完成首次交易客户的尽职调查和审查审批。
(二)是否按规定审查客户的票据申办委托书(或介绍信)以及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三)对首次办理业务的贴现客户,是否派双人赴客户经营场所开展实地调查,完成尽职调查相关工作要求。
(四)对首次转贴现客户客户经理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电话复查和书面记录。
(五)首次跨地区转贴现客户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实地调查。
(六)买入返售业务交易客户是否在总行审定的买入返售业务交易客户资格名单上。
(七)各类业务客户是否满足我部票据业务客户准入管理要求,业务申办委托书与实际经办人员一致。
(八)使用非本行交易合同或对本行提供的交易合同是否有修改,是否相关部门审查同意。
(九)其他需要监督的重点内容。
(十)客户经理是否根据尽职调查原则、业务流程和尽职调查报告模板,对客户的资料进行全面收集、整理和核实,并撰写调查报告。
第二节
事中控制
第十六条
事中控制是指派驻的监督专员对各经营机构的业务重点流程环节和重大议事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总部实时报告监督情况和建议。
第十七条
监督专员监督内容主要有:
(一)主要对票据交接、合同签订、资金划付、票据交易后当日加盖背书和票据实物管理等重要业务流程进行监督。
(二)买入业务流程监督:包括贴现买入流程监督、转贴现买入流程监督和买入返售业务流程监督。监督专员按《买入业务监督情况表》(详见附件二)具体内容要求并对照各产品为业务流程图(具体流程详见附件五、六、七)进行监督,符合要求的签名并传真至运行管理审查后划付款项。
(三)卖出业务流程监督:包括转贴现卖断流程监督和卖出回购流程监督。监督专员按《卖出业务监督情况表》(详见附件三)具体内容要求并对照各产品为业务流程图(具体流程详见附件八)进行监督,客户经理是否经有权人审查审批同意后赴交易对手营业场所办理转卖业务;转卖成功后的贴现凭证和交接回执是否加盖交易对手的机构业务印章等。
(四)对重大事项是否按照通过集体审议过(如风险内控委员会、风险小组、内控小组等),是否根据会议纪要内容执行等进行监督。
(五)其他监督:主要是监督专员对业务体系的监督和除买入、卖出业务外的其他监督内容(详见附件四)。
第十八条
其余业务品种涉及到票据交接、合同签订、资金划付和票据实物管理等业务环节的参照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以上监督流程办理。
第三节
事后监控
第十九条
各经营机构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要严格按照总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合规地开展业务,每月做好业务自查,及时向相关专业部门和内控合规部报告,是本机构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
总部各专业部门(团队)是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负责相关制度的制定、执行、日常检查、监督管理、持续改进、整改落实和问责工作,各业务部门对所负责的产品每年至少出具一份产品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控合规部作为第三道防线,负责对前“两道防线”监督和检查,要统筹做好检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与相关部门共同问责,负责对各经营机构和各专业部门内部控制和制度执行情况等形成年度综合评价。
第四章 报告路径
第二十二条
各经营机构对所有业务应至少每月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并于月度后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上报总部风险管理部和内控合规部。对于内控合规部要求开展的每季度内控自查工作,各经营机构应于季度后5个工作日内,将内控自查工作报告上报总部内控合规部。
第二十三条
总部各部门(团队)应至少每季度对各经营机构开展一次专业条线的检查,并于季度后5个工作日内,将季度检查报告报送至总部内控合规部。
第二十四条
总部内控合规部要根据各经营机构自查和各部门(团队)检查情况,做好统筹协调检查工作,每季度对各经营机构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并于季度后5个工作日内,将总分部总体检查情况报告总经理室。
第二十五条
监督专员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责,于每日下班前将《业务监督情况表》上报至总部运行管理部;每月后3个工作日内,要向总部风险管理部和内控合规部上报月度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对于重大事项,监督专员要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对重要事项进行一事一报,应在重要事项发生后12小时内向总部风险管理部和内控合规部进行报告。
第五章
整改验证
第二十六条
整改验证应遵循“谁检查、谁验证”的原则。第二十七条
被检查机构(部门)应承担起整改的主体责任,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和监管要求,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补救,并主动将整改信息和整改资料报送检查部门。
整改信息应包括问题整改责任人、整改结果或相关措施,并标注已整改、部分整改、未整改、无法整改四种问题整改状态。
第二十八条
检查部门应对照整改完成标准,对被检查机构(部门)上报的问题整改结果进行审核。
整改完成标准:
(一)问题得到纠正;
(二)责任得到追究;
(三)风险得到控制。
第二十九条
对未达到整改完成标准或未按规定时限整改完毕的,被检查机构(部门)应每隔10个工作日向检查部门反馈整改工作进度,检查部门要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直至问题整改完毕。
第三十条
各专业部门检查和整改情况应按季度向内控合规部报告,同时应对各经营机构检查的整改情况进行审核验证。
第三十一条
内控合规部应对专业部门、自身和内外部监管部门检查的整改情况进行审核验证确认。
第六章
问责通报
第三十二条
各经营机构(部门)应加强对整改工作和整改验证工作的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履职不到位而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机构(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总部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由该部门进行追责;对内控合规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由其对被检查经营机构和部门进行追责。
第三十四条
对被问责的责任人应按照《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4年版)》(工银规章[2014]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追究上一级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督专员监督情况由其管理部门按月汇总,并通过邮件方式进行全辖通报;检查部门应在检查完成后一个月内对检查和问责情况进行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总行、总部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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