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孝行与家庭生活——以江南方志记载为中心的解读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新江南案例分析答案”。
三、文本的解读1.文本的真实性 问题 对后 现代 主义者来说,文本的是否真实可能并不成为问题,因为 历史 的真实不过是神话而已,史料亦无所谓真实与否,文本一旦形成,本身就是一种文化。这无疑是极具深意和启发性的,不过在操作层面,做具体历史 研究 时,却恐怕很难不去考量史料的真实性而将所有史料等量齐观。不仅如此,通过对文本真实性的考察,其实亦正可藉此考量历史记载的形成过程与史料的性质。当我们以现代眼光来阅读以上所列举的孝行记录,一定会感到很多 内容 实在匪夷所思,故也往往会将其视作封建迷信和传统文化中需予剔除的糟粕。概括起来,我们的疑虑大概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方志记载中的情节不合事物之常理,缺乏现实可能性。像割股疗亲,人肉怎么可能治病?“母病,割股,愈”之类的记载实在是无稽之谈。而众多有关孝感的说法,比如,有人千里之外寻找父骸骨,不得,“日夜号泣,俄大雨溃封,得凾骨以归”,[1] “母丧,邻居失火,(江)士琇伏棺愿与俱焚,忽回风返火”,[2] 以及为母埋儿得银,为母捕鹿,有鹿就缚等等,更是荒诞不经,难以徵信。二是不少记载中的孝子之孝行是如此完美无缺,如此为了父母全然忘我,也不能不令人产生怀疑,疑心这些记载是否存在人为扩大之嫌疑。这样一些疑虑势必会进一步引发人们对文本整体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怀疑其是否有或者有怎样的事实依据。然而,对当时人来说,这些可能并非问题。地方志除了乡镇志和山水、寺庙等志外,大都属于地方官府主持编纂的官修史书,其严肃性和正统性是勿容质疑的。方志中所记录的人和事都会有严格的 文献 和当时采访记录为依据。我们似乎没有理由怀疑,他们会编造或篡改史实。比如,尽管其中记载了大量有关孝行获得报效的内容,像割股疗亲获效,遭遇火灾突然反风火熄等,但不效或未言及结果的记载也同样常常出现在方志中,如,(明)汤秉廉,字惟洁,家贫耕田鬻盐以养父母。父年七十余,病笃,医药无效,割股疗之。[3] 赵座,„„嗣父殁时,座方馆白下,不得视含殓,归而哭至死者三。本生父病剧,刲股疗之,卒,仍服丧三年。[4] 孟春,钱塘县芝松坊羊霸头人,„„成化九年三月初六日夜,邻右火延燎迫其居,母王氏方卧不觉,春闻以归,不顾延焰,入负母,或止之,不听,遂与母俱焚死。[5] 那么,我们又该如何来看待这种似乎矛盾的现象呢?首先,应该指出,今天我们在阅读文本时产生的种种疑惑可能正是现代观念的使然。长期的唯物主义与现代 科学 理性思想的熏染以及“现代人”的骄傲,让今人理所当然地认为超 自然 的联系是不存在的,所谓的“孝感”不过是无稽之谈,纯属“迷信”,反映了古人的愚昧。同时,随着近代以来 社会 文化的剧烈变动,孝已不再是社会伦理之根本,社会对孝性的重视和推行程度亦随之极大减弱,这些,都可能使今人对文献中一意于双亲而不虑及自己的种种极端的孝行感到离奇、不解乃至怀疑。然而,这些在当时人看来,可能不仅不会觉得“愚昧”或“可笑”,相反,还可能会成为仿效的对象。比如,清代句容的俞璟妻王氏,有次俞璟“赴省应试,适姑病甚剧,王仓皇失措,默祷灶神曰:古有割股疗亲之事,妾愿效之。遂割股肉和药以进,姑获愈”。[6] 当然,我们不是说古人对这些都笃信不疑,争相效仿,但从诸如正史、方志等文献中不断丰富的孝行记载看,至少当时的主流意识是对这些现象和行为是相信和认可的。所以,这种矛盾很大程度上是由古今观念的差异所造成的。其次,也应该看到,方志中种种孝行的集中记载乃是对广大时空的浓缩,这些并非俯拾皆是的普遍行为。若能置身于历史的情景之中,大概就会理解其中的很多行为是完全可能发生的。因为一者这些行为在当时的社会上亦是少数;二者在当时,孝乃百行之原,伦理之本,深受国家和社会的推崇和提倡。不仅明清国家极力倡导孝道,主张“以孝治天下”,而且民间社会也以各种形式积极宣传推广孝道[7]。此类多方位的倡导和说教无疑会对当时人的观念产生一定的 影响,在当时的文献中,孝几无例外地被认为乃人之天性,这说明,通过文化的建构,孝已成为当时至少是部分人性情的组成部分,尽管因为追逐情欲或功名利禄,很多人并不依性情行事,但对时人行为与社会舆论氛围的影响必然是深远的。同时,一般来说,人总是希望自己的作为有所回报,或为物质上的报酬,或是精神上褒奖等“符号资本”的获取,从而使自己得到各不相同的认可。行孝固然需要付出艰辛的代价,但其可以因此获得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认可和奖赏、自我心里的满足等也是非常明显的。在方志的记载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众多孝子因为行孝而获得种种的嘉益。比如,(清)曹声远,幼贸易吴门,闻母蒋氏病笃,星夜奔驰,途遇劫贼,声远泣而告之故,贼义而释之。至家吁天请代,刲股煎汤以进,母获愈,年九十四终。[8] 陈子远,徐田村人,明季父为盗所害,痛心饮泣,誓不与盗俱生。俄盗败窜,匿他境。远探得其所在,即率力士往擒之,斫其首以祭曰:“盗伏诛,可瞑目矣。”事闻有司,以其能复父仇,此孝子也,勿问。[9] 计甫草,好学能下人,吴门黄孝子向坚寻亲滇南归,甫草执挚事孝子,为门下生。或言孝子少文采,子何师?甫草曰:“子夏论学备矣,人固有能独身徒步求亲万里,蛮瘴之乡,虎豹、虺蛇、盗贼、**、险阻、饥寒、疾病出,百死得生,又奉其二亲涉万里以归者乎?天地鬼神实敬之,而何吾之不师为?”[10] 支琮,字敬,将为庠生时,家贫,事母甚孝。每冬寒,母不能寐,尽以己衣覆之,自暖其足。有郡倅素慕其人,晨往候焉,良久不出迎。倅怪,问故,乃知其以青布袍覆母,恐惊动不敢启耳,且贫无他袍,竟以便服出见。倅叹息而去。周文襄公时抚吴中,尝厚恤之。仕终南京留守卫经历。[11] ]许伯基立,以进士知海丰,每出见一老父月扫墓无间,使人问曰:“吾父母平生畏蛇虫,今虽殁,恐其潜挠,使体魄不安耳。”基感其孝,遗以洁服,请与乡饮大宾席,以励风俗。[12](明)夏汝复,字仲修,父石涯生六子,汝复幼出为朱氏后。石涯被罪,将远戍,诸子拥圜扉俟父出,汝复从众中抱父足哀号乞代,有司为更檄具其事,遣之。军吏睹檄叹曰:此孝子也,纵之归。[13] 哑儿,南里莫宅人。生而哑,幼即行乞于市,以所得钱养母,必市酒肉脯以供,人拎其孝,皆喜施予之。[14] 此类事例着实不胜枚举,仅以上所举,就可以看到,孝行在当时受到国家和官府以及民间社会的广泛敬重。文人学子可以因此声明大起而获得晋身的机会,普通人亦可因此在乡里社会得到高尚的声誉以及超出常人的资助,即便是乞儿,也会因孝而获得更多的施与。不仅如此,孝还可以使当事人免除灾难,官府可以因为孝而免治孝子之罪,就是盗贼也往往会对孝子网开一面。我们固然不能说这些孝子行孝就是为了获取这样那样的好处,但这样的回报至少会让他们觉得自己的行为是值得的,而且更重要的是会对后来者的行为起到引导作用。除了以上这类可以预期的现实回报外,行孝还可能因为感动天神而得到上苍意外的赐福,上文所述当时文献中众多有关孝感的记载充分地表达了行孝此类功效。孝感不仅可以使孝子们获得各种实际的酬谢,比如天赐钱物等,还能因此逃过人力难以避免的灾难,比如,无锡县民顾成,娶钱氏女为媳。女暂归宁,时疫疠盛行,转輾缠染,成一家咸伏枕。女闻欲归,父母力阻之。女曰:“夫之娶妻,原为翁姑,今疾笃,何忍不往?即死无恨也。”只身就道。成昏愦中,见鬼物相语曰“孝妇至矣,我辈当速避,不然且获谴。”于是一家数口俱得无恙。[15] 沈如松,字子节,少好读书,善属文,家贫授徒得束脯以养父母。母病膈,取药三桥埠,归遇雷雨,同行两人震死,松亦昏眩不能言。雨止,两人闻空中云:沈孝子不可击。[16] 孝感之类的报应尽管不易得到证实,但在人们普遍信任这种联系的情况下,其对时人会起到激励作用也是勿庸置疑的。最后,仅据以上两点,孝感之类记载的真实性依然是个问题。无论我们怎样解释,股肉疗亲获瘳、孝妇驱除疫鬼、伏柩反风火灭、雷电不击孝子等等,恐怕都不可能证明它们是真实的,然而,时人却是将其作为真实的事例加以记录的。要真正解释这一矛盾,还需对这些“荒唐”的“真实”文本可能的形成过程作出检视。为说明问题,先来看以下事例:来衡,字一之,成化乙未,海溢塘崩,捐资修筑。父为义子诬辟,公伏阙奏辨,获释后,从东粤还舟,溺于江,闻空中呼救孝子,忽一杖浮至,得凭以济。其杖至今尚存。世传其孝感云。[17] 赵维枚,父仁渊,年五十始举维枚,性至孝,母疾思食鲜蘑菇,不得,因上惠山顶寻之,力倦坐石上,旁有白如灵芝者,鲜蘑菇也。闻者异之。[18] 杨作鼎,字西京,事父母以孝闻。兄子章五已孤,与作鼎子同时出痘,章五症危,作鼎谓己年方富,尚可育子,章五死,兄无后矣。乃夜铸(祷)于庭,愿以己子代章五,翼日子殇而章五无恙。不数年,果复生子。[19] 林甲乙,早丧父,常佣作养母,母亡,家贫不能得美榇,遂以薄棺敛(殓)之。越数日,尸坏腐流液,淋漓不能止,秽闻于外,居邻皆恶之。甲乙因以瓷器盛其汁,捧之仰天恸苦,自咎曰:“此吾亲之遗体也,何狼戾若是哉?”遂尽饮之,流液遂止,秽气亦息。乡人异之,以为孝感所致。[20] 从前两个例子中,可以明显发现,在众多关于孝感的记载中,当事人的行为和结果其实均是现实社会中完全可能发生的事,只是有些偶然而已。后两则故事表面上似乎有些玄,但仔细 分析,也同样可以看到行为与结果在现实中都是完全可能发生。两人同时出痘,症状危急的获愈而先表现出顺症的反殁在当时并非希罕之事,晚清时,周作人就和他的妹妹同时出痘,“当天花出起时,我的症状十分险恶,妹妹的却很顺当”,但结果他有幸不死,而其妹却未能躲过劫难。[21] 至于林甲乙父尸的“流液遂止”也不奇怪,因为尸体流浓水只是在腐烂过程中一个阶段的现象,流到一定程度自然停止。由此可见,孝感故事中让今人感到荒唐而不能理解的主要并不是行为和结果本身,而是行为与偶然的结果之间的联系。大千世界,无奇不有,种种互不关联的现象在历史长河中,偶然地联系在一起是完全可能的,出于孝与孝感的既有观念,人们又往往将这种偶然视为存在某种内在联系的必然,而这种本不存在的联系一旦形成,后人又会戴着放大镜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极力搜寻类似的偶然并加以附会,于是一个个离奇的孝感故事形成了。前面已经谈到,明清方志中大量孝行故事,特别是其中的一些孝感故事,大都不无长期以来逐渐编纂成的“二十四孝”中故事的痕迹。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了孝行故事如上的形成轨迹。当然,在有些事例中,由于加入了一些人为的因素,还可能使得偶然变得更为可能,比如割股疗亲,孝子的股肉固然于治病殊难取效,但从当时的记载可以知道,当时割股后,一般都是“和药以进”,由于有了药物的作用,产生效果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了。另外,也不能排除有些故事中的情节的形成,是因为由孝感之类既有观念导致的当事人的某种主观幻觉,或者当事人为了提高自己的社会声誉和地位而有意编造。比如,在上举无锡顾成之媳因孝却疫鬼的故事中,极有可能是出于以上两个方面原因中的一个,而以下故事似乎更有可能出自有意编造。江皋,字嘿含,„„幼丧父,(哀)如成人,母病,吁天请代,遂得愈。丙戌避乱,为盗所伤,昏晕中若有神曰:“江孝子无恙,天将佑汝。”後得瘥。[22] 这些故事由于与主流观念合拍,且又迎合了国家与社会宣扬孝道的需要,故易于为国家和主流社会所采信。这些无疑都使得原来玄虚的故事变得更加“真实”,得越来越多的离奇孝行被“真实”记录下来。2,愚孝问题上文业已指出,愚孝行为的日渐突出乃是明清时期孝行的一大特征,所谓的愚孝,不仅是指孝行本身,比如割股、殉身等在今日看来缺乏合理性,同时,从权利义务关系来说,具有孝子责任与义务的单向性和无限性,也就说,孝子对父母的责任和义务的绝对的、无条件的,而不必顾及子女的权利和父母的责任。很明显,就 理论 上讲,这样的孝道伦理并不具有公平、正义的原则,事实上,从上文围绕愚孝所举的事例中,很容易看到,若从孝子的立场而言,很多事迹非但没有公平正义和人权可言,甚或简直就没有人性和人道。如果父母不仁不义,孝子不仅不能反抗或怨恨,长大后反而应以德报怨,以孝易暴。为了疗救双亲,孝子不仅要侍奉汤药,而且应不惜一切直至生命,于是祷神请减己算以益父母,刲股、割肝乃至剖胸以进等等孝行便不绝于书。对于这些行为,国家和主流观念并没有严加申饬和禁止,反而大加褒奖和倡导。这似乎就给人一种印象,当时的主流社会在有关孝行的宣传倡导方面,既没有公正原则,又不讲人情。然而,无论是公正抑或人情,几乎都是人人不可或缺的,一个不讲公正、人情的社会能长期延续是难以想象的。事实上,当时的统治者往往以“勤政爱民”相标榜,而且国家和社会均将对这类孝行的旌表宣扬视为敦励教化、移风易俗的重要举措,所以地方官每每以此作为自己的守土爱民之责,一些文人还把发掘孝行故事看作是“士君子居乡之责”。[23] 那么,我们又该如何看待明清时期愚孝行为的相对盛行呢?首先,应该指出,“愚孝”之说并非始自今日,像刲股疗亲之类的行为,当时就被目为愚孝。为此,清大儒焦循还专门作《愚孝论》以辩之,他说;李氏之子以亲疾刲股肉至于死,或诮其愚且诋其非,焦子称之,何也?称其愚也,刲股之为愚,不独智者知之,愚者亦知之。余尝与湖荡中绝不知书之人语说及此,皆知刲股愚孝不可为。李氏之子居郡城,素读书,其知之当更过于湖荡中诸无识者,一旦临亲之疾而行之,自若向所知为愚者固忘之,其忘之何也?心一于亲,不知其愚,一不知其为不愚也。盖当是时为之亲者奄息欲,呻吟在床,求之医药弗效,求之鬼神亦弗效,苟有可以活亲者无弗为也。斯时之可以活亲者,诚舍刲股之事,别无所出,而且传之故老,载诸简编者,皆刺刺称其效之如响,奈何以其愚不一试之?„„余恐邪说之惑人,急为论而明之。[24] 也就说,虽然当时几乎谁都知道“刲股之为愚”,但因为当事人出于至诚之孝,其心可嘉,故仍值得褒扬。正因如此,乾隆《吴江县志》的编纂者一方面认为此事“盖以事非中道,旌之则愚民转相仿效,而伤生绝嗣者日多也。是则传其事以列于孝友,于义固未当。”但另一方面,“其爱亲之极,杀身不顾,一念之精诚,足以感人心脾,故宋元皆旌之。而莫、徐二志,并为立传,今亦循其例”。[25] 可见,时人对愚孝行为的彰扬,并不是看不到其中的问题,而是认为相对于“孝心”,其他问题比较次要而已。其次,除了认为“孝”为最高伦理之外,时人对愚孝的宣扬可能还有更为现实的考虑,毕竟在现实社会中,人贪图自己的功名利禄和生活享受而不顾或少顾父母者要远远多于不顾自己而一心为了双亲的孝子。正因如此,当时的文人君子才觉得更有必要彰扬这些超人的孝行,一者“上以绍前徽,即下以励后起可也”,[26] 二者,鉴于时人之所以会由声色货利之诱而使孝之本性反遭蒙蔽,往往是因“无大声疾呼者之发其聋聩故也”,[27] 所以榜样的树立无疑可以对业已遭受蒙蔽的天性起到振聋发聩之功效。同时,相对于子女不孝,父母不慈出现的概率毕竟微乎其微,所以专注于子女的责任与义务而忽视父母的责任,从现实层面上讲,也是有针对性的合理之举。而且,对于榜样的效法来说,往往是取法乎上而得乎其中,因此,并不用担心愚孝行为中的种种不合理的超人之处会人人完全效法,后人能得其中之一二,目的也就算达到了。由此可见,对愚孝彰扬并表明时人不懂人情事故,而是一方面乃观念的使然,另一方面也是一种现实策略。通过上面论述,我们已可以理解当时的国家和士人之所以要宣扬今人看来缺乏人性的愚孝行为,不过,何以他们会将这类不够人性的行为视为爱民和敦教化之举,依然是个问题。实际上,这一问题正体现出了出当时社会甚至 中国 社会的一种思想文化取向,即追求整体秩序的稳定而甚少关心个人的责权。因为他们的爱民和敦教化、移风俗,追求的是整体民风的淳朴、民心的安定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唯有如此,民众才能安居乐业,才能沐浴浩荡之皇恩,社稷江山也才得以稳固。作为整体社会一分子的个体,其所作所为、所欲所愿,只有在成为实现这一宏大目标过程中一环时才有意义,否则,便是无关宏旨的细微末节,不足挂齿。因此,个人其实只是追求整体社会安定的道具而已,本身并不具有目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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