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科技项目奖励办法_科技项目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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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技兴安”战略,促进安全生产科学技术进步和安全生产科技项目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和《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规定》(安监总厅科技„2014‟76号),参照《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版)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甘肃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所授予的对象包括在甘肃的公民、组织,或与在甘肃的公民、组织合作实施受评项目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组织。

第四条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奖励组织工作,设立甘肃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奖励办公室(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奖励日常工作。设立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负责甘肃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第五条 甘肃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包括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立项的本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的本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

第六条 甘肃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奖(以下简称项目评奖)活动每年开展一次。

第七条 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奖励的推荐和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申报评奖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生产安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形成了主导技术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安全设施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解决了安全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或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两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相关安全生产领域的技术水平,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对安全发展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第九条 凡本省符合第八条的科技项目,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主要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立项的本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可直接参与评奖。

各级政府部门不得作为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条 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13人,授奖单位不超过8个;二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三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4个。

第十一条 授奖等级

一等奖:授予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上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科技项目。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成果转化程度高,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显著安全效益(“安全效益”是指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效果);或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对提高国际安全生产理论水平起到关键作用,取得显著安全效益。

二等奖:授予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上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的科技项目。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较大安全效益;或在理 论上有重要创新,对提高安全生产理论水平起到重要作用,取得较大安全效益。

三等奖:授予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上有较大意义和作用的科技项目。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成果得到转化,在一定范围应用,经济效益和安全效益较好;或在理论上有创新,对提高安全生产理论水平有促进作用,取得较好安全效益。

第十二条 授奖类型

(一)生产安全理论研究和生产安全基础研究类:在安全生产科学理论研究、安全管理和信息化研究中,发现或阐明科学规律,具有重要科学价值,且得到学术界普遍认同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

(二)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中,具有创新性的安全技术、产品、工艺、材料等,取得明显安全效益的科技项目;

(三)技术应用与推广类:将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应用和推广到安全生产领域,对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发展做出贡献,取得明显安全效益的科技项目。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三条 甘肃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奖励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奖励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奖励的政策措施,负责甘肃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评奖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二)负责甘肃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推荐项目的受理、形式审查、授奖等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协调保障;

(三)负责向省安监局提出评委会组成人选;

(四)负责公示评委会的授奖建议,报省安监局批准;

(五)负责向甘肃省科学技术厅推荐甘肃省科技进步奖的相关工作;

(六)负责异议受理、组织处理异议;

(七)负责获奖项目的跟踪调研和相关统计分析。第十四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二)对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的授奖项目和奖励等级提出评审建议;

(三)根据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实名投票产生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并作出授奖建议;

(四)向奖励办公室报告评审结果;

(五)处理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六)提出完善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评委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十五条 评委会委员41-45人,主任委员由省安监 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5人,由省安监局班子成员担任;秘书长1人,由奖励办公室主任担任。评委会委员由矿山、建筑、危化、冶金、工贸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企业家组成,委员人选由规划科技处提出,报省安监局批准。

第十六条

评委会主任、副主任及秘书长组成评委会领导机构,负责代表评委会审批专业评审组组成人员名单,审批年度评奖工作计划、评审方案以及其他奖励工作的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委会可根据当年评奖项目申报情况,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由评委会委员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委员4-6人。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类别的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并提出评审结果。

第十八条 评委会及其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十九条

省安监局在每年评审工作启动时,通过省安监局官网和“两微一端”新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推荐通知,提出评审工作安排和具体推荐要求。

第二十条 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按权限范围进行推荐:

(一)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推荐本辖区市属及以下企业;

(二)中央在甘企业、省属企业(集团)、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直接推荐;

(三)行业协会等其他社会团体也可作为推荐单位。第二十一条 推荐的项目为安全生产领域近5年内完成并通过企业、市级、省级、国家有关部门组织项目验收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且项目应用两年以上。生产安全理论研究和安全基础研究类项目,应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或者正式出版专著;涉及有关许可的科技项目,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有关检测检验、计量、安全标志等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推荐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对被推荐项目择优推荐。应当在推荐单位和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分别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推荐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可靠。

推荐单位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确认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得推荐。推荐单位对被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后,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通过形式审查的奖候选单位、候选人及项目简介,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根据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评奖工作计划确定的年度授奖项目总数,授奖比例为1:4:5;即一等奖 不超过年度授奖数的10%,二等奖不超过40%,三等奖不超过50%。

第二十四条 一项科技项目在同一年度只能推荐一种奖励类型;同一完成人在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项目推荐的前三名完成人,同一完成人每年参加推荐项目不得超过2项。

第二十五条

在上年进入评审程序经评定未授奖的各类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再次以相同或者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的,须间隔一年。

第二十六条 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的申报推荐程序,原则上按照候选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人)的直属或属地关系逐级申报,经符合第二十条的推荐单位审查合格后推荐。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人)合作完成的项目,若第一完成单位(人)是省外的,且已在我省实施应用,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安全效益,对我省的安全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经征得我省第一完成单位(人)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按照省内排序最前完成单位(人)的直属或属地关系申报推荐。

第二十七条 科技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

(二)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三)不利于人体健康、安全生产和有损公共利益的;

(四)依法应当取得行政审批但未获批准的;

(五)主要技术内容已获得国家、省部级或者军队奖励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申报的项目。

第五章 评审

第二十八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并经公布后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下设的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奖励第二章规定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进行初评。

第二十九条 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专业组评审(初评)。初评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在认真审阅材料的基础上,采取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方法,以记名限额投票方式表决并按得分高低排序产生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

一、二等奖授奖项目,须经专业评审组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

(二)各专业评审组向评委会报告本评审组评审情况和评出的候选项目情况;

(三)评委会评审(复评)。评委会对初评为一等奖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当在评委会会议上进行答辩,实名投票产生授奖建议。以记名票方式表决产生复评结果,一等奖候选项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

(四)复评通过的一等奖候选项目可向甘肃省科学技 术厅推荐为甘肃省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

第三十条

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奖励办公室提出解决方案,由评委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一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完成人不得参加当年评审工作;其他与被评审的候选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评委会的授奖建议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5日。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规划科技处提出。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向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方面收到举报或者投诉材料的,应及时转交规划科技处。

第三十四条

规划科技处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的评审人员,建议有关方面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资格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异议受理范围包括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真实性等异议。

第三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 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自行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组或者评审委员,异议材料应当直接提交规划科技处。

第三十八条 规划科技处在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予以受理。

第三十九条 规划科技处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异议,由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在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规划科技处审核。必要时,规划科技处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十条 规划科技处、推荐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事先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四十一条 省安监局根据评委会的评审结果,批准获奖项目、获奖单位(人)、奖励类型及等级。

第四十二条 甘肃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由省安监局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一等奖4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获奖项目的奖金应如数发给获奖单位(人),各级单 位不得截留,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挤占和挪用。获奖奖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三条 甘肃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年度评审工作经费和奖金,由省安监局报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甘肃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和个人,经查明属实,由省安监局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公告且五年内不得申报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

第四十五条 推荐单位协助他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申报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的,由省安监局给予通报批评。

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取消其评审资格,由省安监局通报批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参与评审活动的其他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安 监局规划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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