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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胜镇保障适龄儿童入学措施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措施:
一、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镇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执行国家、省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二、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中小学校,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凡年满7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盲、聋哑、弱智儿童入学年龄一般不超过8周岁。
三、筹措并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用于义务教育经费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生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四、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所得的经济收益,按规定的比例用于补充教育经费。学校的预算外收入,应当纳入财务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违者,由政府或有关部门追回款项,并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五、把义务教育规划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和乡镇建设总体规划。规划建设部门应根据义务教育规划和人口分布变化,对当地小学、初级中学的布局进行全面规划,并按照国家、省、市、县规定保证校舍建设用地。校舍设计须先经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审批。
六、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学,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小学、初级中学校舍的新建、扩建、翻建和设备的购置更新,应当综合考虑财力、实际需要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由镇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多种途径解决所需基本建设投资,逐步使小学、初级中学校舍和教学场地、设备、图书资料等达到规定标准。
七、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小学、初级中学,捐资助学,资助贫困学生就学。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小学、初级中学,应具备符合规定标准的办学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其加强指导、管理。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小学、初级中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违者,所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八、依照普及义务教育规划,培养和配备符合规定标准的师资,并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在职教师的文化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采取措施努力提高教师生活待遇。改善教师居住条件,统筹解决教师医疗费,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对贫困的教师给予适当补贴。全社会都要尊重教师。教师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九、中小学不得随意扩大班额、招收重读生和借故拒收应入本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并应允许农村适龄儿童、少年跨镇就近上学。教育行政部门或被授权的小学、初级中学,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十五天,应将接
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不得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开除学生或责令学生停学、退学、转学、提前结业;不得为学生出具虚假转学、学历证明。违者,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分。建立学生辍学情况报告制度,不得隐匿实情,中小学向镇政府和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在报告的同时,应采取措施动员学生复学。学校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辍学及学校、有关部门对学生辍学不及时报告、处理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十、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课程计划,科学安排教学进度。不得擅自延长学生在校时间,不得擅自停课和增减学科、课时,不得以学习成绩划分班级,不得违反教育部门的规定组织学生进行补课。必须重视德育工作,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积极开展校内外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教师应当热爱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关心学生,教书育人,与学生家长密切联系,及时沟通情况,认真做好后进学生的转化工作,不得将学生逐出课堂,严禁歧视、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违者,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学校校舍和教学场地、设备;不得干扰学校教学秩序和擅自决定学校停课或抽调教师、学生从事其他活动;不得在学校附近设置妨碍教学的摊点、停车场等设施,违反本条规定的,由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经济、行政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加强收费管理,禁止乱收费。小学、初级中学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要求学校、学生购买学习资料、用具和其他物品。违者,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退回款
项,并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十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保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违者,由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对其按每月一个子女或被监护人100元以下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因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入学或中途休学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报县教育部门批准。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十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招用或引诱、迫使小学、初级中学学生弃学做工、经商及从事其他活动。违者,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对用工单位按招用一名学生3000元至5000元处以罚款,直至依法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十四、对认真执行本规定,达到规定标准的,授予“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合格单位”称号;对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小胜镇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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