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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县科技和农业局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工作,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项目,指连山县科技和农业局监管的市本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以及国家和省等有关单位安排的农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本办法的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项目专项资金(含纳入预算管理的土地出让金、菜田建设基金等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
第三条 农业项目立项与资金安排应坚持的原则:结构优化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共财政原则;绩效原则;科学论证和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四条 发展计划处归口管理局农业项目专项资金与项目计划;组织编制农业重点项目规划、项目申报指南;牵头组织对农业项目进行论证评估;负责局各类项目的综合平衡并研究提出项目安排方案;组织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稽查并参与绩效评估。
财务股负责编制局部门预算、决算,负责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并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参与研究提出局项目安排方案;负责协调市财政投资的市本级农业项目的工程预算、竣工决(结)算评审工作;牵头组织对农业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绩效评价。
业务股室:负责相关项目的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相关项目规划;负责指导相关项目申报;参与组织做好相关项目论证、审核,提出具体项目初步安排方案,指导已立项项目的实施建设,并负责相关项目跟踪监督、验收、绩效评估。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项目的管理,包括制订本地区农业项目规划,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组织项目储备和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实施,组织协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配合市做好项目验收,负责本地区农业项目绩效评估的组织综合工作。
第五条 连山县科技和农业局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镇政府农办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
项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管理、运行等负总责。基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任。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
第六条 项目条件与要求。
(一)项目单位的条件要求:1.在连山县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涉农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
或为连山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行政、农业协会等组织机构。2.直接从事农业科研、生产、加工、流通或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3.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管理人员。
(二)申报项目的条件要求:1.建设地点在连山县辖区范围内,或市农业局承担对口扶贫任务的地区。
2.符合《连山县农业项目申报指南》要求。3.项目已上马建设,并形成一定投资、建设、生产经营规模;已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需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进行技术改造、产业升级。但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以及中央、省、市确定的对农业生产者实行直接补贴的项目,可不受此限制。
第七条 发展计划处依据全市农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要求,牵头会同相关业务股室室编制《连山县农业项目申报指南》和《连山农业项目专项资金投资计划方案》,经局务会议审定后,分别印发给各业务股室和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指导项目的规划、申报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县农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程序做好前期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根据连山县农业申报指南要求编制项目规划;指导具体项目初步规划设计的编制、做好《项目申报书》准备,项目审核等项目入库储备工作。《项目申报书》必须清晰表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绩效目标。农业基建项目必须提供工程初步规划设计和工程投资概算等文件。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材料的要求。申报项目需提供的文件材料包括:(一)向连山县农业局申请项目立项的请示或函。(二)填报《连山县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含汇总表和软盘),重大项目应单独附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供由中介机构评审的近两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状况证明材料。(四)连山县农业局认为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逐级上报,不得越级申报。(二)区、县级市辖区内的申报单位,其向市申报的项目必须先报所在地的(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畜牧、水产)。(三)县农业局(农林水利局)统一负责本地区农业项目上报工作,并提供如下申报文件材料:负责协调所在区(县级市)其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书》进行审核加具公章,负责出具申请立项的请示或函上报本局;负责将《项目申报书》等申报材料及申报项目汇总表的电子版上传到广州市农业局项目库信息系统。市直单位和局属事业单位直接报本局。
局农综开发股会同办公室依股室项目管理职能分工将申报项目分送相关股室。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时间:每年的6月1~30日为下一年度农业项目申报期限。
第四章 项目库管理
第十二条 连山县农业局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所有经论证审核拟立项的项目都进入局项目库;纳入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县农业主管部门亦要相应建立农业项目库,积极做好农业项目储备。
第十三条 项目的论证评估。局农综开发股牵头做好项目论证的组织工作,各相关业务股室参与组织相关重点农业项目的论证;论证评估工作主要是对《项目申报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项目初步规划图等必要附件进行审核,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资源供给与资金配套的可能性,项目绩效预测的可靠性,立项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论证。
第十四条 局项目库管理程序:
(一)入库。项目入库必须遵循如下审核程序:1.业务股根据项目论证评审意见,对《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作进一步审核,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并呈送局分管业务领导;2.局农综开发股会同财务股在业务处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审核汇总,需要更改的交由业务处调整,再经局相关领导审核同意后,将项目组织进入项目库,并反馈局领导和股室。
取库后进入综合平衡程序未能立项的项目,可以重新入库。
(二)取库。各业务股室根据局项目投资方向、支持重点,并综合考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从项目库提取项目,提出初步排序方案,移送局发展计划处进入综合平衡的程序。
(三)清库。进入项目库中超过三年未能安排的项目,该项目自动清退出局项目库。
第五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要坚持立项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综合考虑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以及项目承担单位配套落实资金能力、财政支持能力的可能性、项目单位以往承担的支农项目的绩效评估等因素。
第十六条 年度项目(依部门预算的要求,在规定的财政预算年度集中审批的农业项目,即“二上”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各业务股室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项目库提取项目,并提出相关项目安排方案,移送局发展计划股,同时呈送局分管业务领导。
(二)局农综开发股会同财务股,根据各业务股室的初步安排方案和财政部门的意见,对全局项目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局项目初步安排方案,需要更改的交由业务股,再经局相关领导审核,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局的“二上”项目安排方案,提交局党委会议或局务会议审定。
(三)局的年度项目(“二上”项目)安排方案向市政府分管领导作专题汇报,局农综开发股根据股政府分管领导的修改意见对项目安排方案作相应调整,财务股根据最后审定的局年度项目安排方案编制部门预算,并会发展计划股拟文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待定资金项目(待定资金:是指县财政批复局部门预算之后仍未明确安排项目的资金;待定资金项目:即在年度项目之后利用待定资金分批安排的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局相关业务股从项目库中提取项目,并和发展计划股依次提出拟办意见与项目资金安排方案。
(二)局有关分管领导依次提出审核意见。
(三)局农综开发股依据局有关领导审核意见,会财务股拟文后报送市财政局。
(四)待定资金项目资金超过200万元的,应提交局党委会议或局务会议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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