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_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23:38:2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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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

(讨论稿)

为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进一步引导农民规范有序建房,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上饶市政府《关于加强新农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管控,科学引导农民建房

(一)健全乡镇规划管理机构

乡镇政府要进一步健全规划管理机构,切实发挥规划管控职能。对已成立规划所的维持原模式不变;未成立规划所的乡镇,一律新设立规划所,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由乡镇政府安排,并由一名乡镇分管领导分管。

(二)科学编制村镇建设规划

在上饶市加快“1+5”信江河谷城镇群建设的大背景下,各乡镇要站在战略的高度,以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高起点编制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全面做好村庄建设规划。要做好园区、景区和主要干道如:新320国道、新上广快速通道、上广二上公路、稼轩大道、信秦公路等沿线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为指导村镇建设和规范管理农民建房提供法律依据。

(三)积极做好技术指导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统一设计、统一房型、统一规格的总体要求,精心设计编制《信州区农村民居通用图集》,免费发放到乡镇和行政村供农民建房时选用。图集的选用应遵循经济安全、美观适用的原则,外墙装饰与周围环境协调,1

体现信州传统民居风格特色。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农民建房工匠技能培训工作,对泥瓦工、木工、钢筋工等工种采取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对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上岗。

(四)实行农民建房台账管理

一是建立宅基地基础台账。以村为单位建立宅基地登记台账,准确反映每户现有人口和宅基地现状,包括现有宅基地座落、占地面积、建房时间、房型及建筑面积等。查清闲臵宅基地情况,积极探索闲臵宅基地退出和补偿机制。二是建立新增宅基地管理台账。每月月初,各乡镇将新增建房户的用地需求,包括新增建房户主姓名、用地位臵、地类、面积等情况汇总上报至区国土分局和区规划局,作为农民建房用地审批、登记发证必要条件。乡镇国土所应及时将用地申请、规划选址、用地审批、现场放线、登记发证等各个环节监管情况登记造册。未纳入新增宅基地台账管理的视为农民擅自违法建房或乡镇村监管失职导致。

二、严格行政审批,规范农民建房行为

(一)划定农民建房区域范围

按照各乡镇总体规划和各村庄总体规划,明确划定“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并严格按照规划执行;对道路、河道沿线明确建房禁止建设范围,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5米;河道两侧从防洪堤内上侧起算,信江河、丰溪河两侧各30米,其余20米宽以上的河道两侧各15-20米,20米以下河道两侧各10米。

(二)明确农民建房标准

严格坚持“一户一宅基地、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原则,严格控制用地面积,对使用原宅基地或“三荒地”建房的,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占用耕地建房户,每户不超过120㎡;在集镇区建房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00㎡,宅基地面积人均不得超过50㎡,房屋不超过四层,且地面高度不超过12m。

(三)履行农民建房审批程序

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建房户向所在镇(乡)、街道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将村(居)委会讨论后的意见和名单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各镇(乡)、街道行政主官主持召开农民建房联审会议,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国土、规划、水利、供电、林业、交通、公路等有关部门参加。会审后应及时纳入各镇(乡)、街道农民建房台账并按程序上报区规划局和国土分局审核。使用村内原有建设用地的,由村(居)委会申报,镇(乡)、街道审核,按批次报区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按批次报市政府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四)建立农民建房管理约束机制

一是实行保证金制度。建房户在建房申请批准后,由所在镇(乡)、街道规划所及村(居)委会与建房户签订建房履约保证书(协议),并向建房户收取保证金。由镇(乡)、街道代收保证金,并开具《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所收保证金上缴至区财政保证金管理专户,不得挪用。若建房户因违约没收的保证金,将全额返还镇(乡)、街道,用于建房管理工作。二是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建房户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并由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或由所在村组按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市场调剂价收取耕地开垦费,收取费用上缴至区财政耕地开垦费专户,全额返还乡镇用于落实耕地开发占补平衡项目,无耕地后备资源不能落实占补平衡的乡镇,由区政府统筹调剂,用于在其他乡镇实施土地开发项目,结余的耕地开垦费用返还原乡镇。三是严格验收程序建房户住宅建成后,向所在地国土所、规划所申请验收、发证。国土所、规划所接到申请后,应会同乡镇有关部门进行实地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除依法依规建房应收取的工本费外,保证金予以退还;对验收不达标的,按照农民建房履约保证书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强化批后监管,推进农民建房长效管理

(一)建立农民建房管理共同责任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镇(乡)、街道是农民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法定职责。区直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房行为,规范农民建房秩序。区规划局和区国土分局是农民建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建房的规划和用地管控。林业、水利、公路、供电、供水等部门要加大行业监管力度,严禁为违法建房户供水、供电。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建房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监察、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等单位密切配合负责农民违法建房案件查处工作。

(二)构建农民建房“三级联动”监管网络

一是发挥村组巡视作用。村(居)委会是农民建房一级日常巡查责任主体,要加强日常巡查力度,积极搭建举报奖励平台,让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确保在第一时间掌握农民非

法用地、违法建房等信息,并及时纠正和做好信息的登记和上报工作。二是强化乡镇政府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是二级巡查的责任主体。对村组上报的非法农民建房,形象进度在正负零以上,一层一下的建房户,实行镇(乡)、街道二级巡查管控,及时制止和妥善处理。三是落实部门协调机制。区国土、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是三级巡查的责任主体。对一、二级巡查主体管控无效的情况下,由二级巡查主体申请三级巡查责任主体启动联动机制。同时其他职能部门也要对农民建房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查处,形成执法合力,房屋产权部门不得为其登记,工商部门不得为其提供一切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

(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管理问责机制

一是要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农民建房管理

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区政府办、国土、规划、建设、房管、林业、水利、供电、公路、公安、监察等主要负责人及所在镇(乡)、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施其职、密切配合,做好农民建房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规划局,负责农民建房管理日常工作。二要实行约谈问责。对农民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人员,涉及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区委、区政府领导对镇(乡)、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警示约谈甚至启动问责程序。

20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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