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专项行动方案_环保专项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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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电监会四川电监办

川环发[2011]22号

关于印发《2011年四川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

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电监会《关于2011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1﹞41号)精神,今年我省将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现将《2011年四川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

1、2011年四川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四川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3、四川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联络员名单

环境保护厅 省发改委 省经信委 监察厅

司法厅 住建厅 省工商局

省安监局 国家电监会四川电监办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专项行动 工作方案 通知

抄送:全国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市(州)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监察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工商局、安全监管局、电业局。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附件1:

2011年4月25日印发3

2011年四川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

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努力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切实解决当前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2011年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巩固“十一五”污染减排成果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1、加大重金属行业督查督办力度。各市(州)要在2010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批复的《重金 4 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川办发[2010]6号)的总体要求,对已确定的涉重金属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加强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控,落实整治措施,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要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坚决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小型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企业,严格电镀、制革、化工等工业园区监管,禁止偷排偷放,加强涉重金属化工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公开环保不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要严格环境准入,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进一步严格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凡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实际工作,确定一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点内容,开展集中整治。

2、重点整治铅蓄电池行业。各市(州)要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检查。建立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2011年要对铅蓄电池企业所有废气、污水、雨水排放口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实行严格的环境监管,切实加大对违反 5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各市(州)要将铅蓄电池企业的整治作为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的第一要务,务求全面细致,取得实效。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要落实断电措施,及时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臵危险废物;对停产整治企业,要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状况变化较大或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影响变化较大的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各市(州)要在2011年7月20日前,在公开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加工、组装和回收)名单、地址,以及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要上收到省级环保部门,各市(州)、区(县、市)环保部门不得越权审批。

3、进一步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要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臵单位 6 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要加大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对危险废物处臵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加强对铬渣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

(二)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1、继续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要求重点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进水浓度高、排放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水平。重点加强建成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尤其是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要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处理处臵的监管力度,按照“无害化、资源化、节能低碳”原则妥善处臵污泥,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臵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臵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定期向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臵污泥行为。

2、继续加强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和钢铁企业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行。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情况、旁路铅封情况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加大燃煤电厂和钢铁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检查频次,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治理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加强企业设施停运管理,规范企业停(启)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各市(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继续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持续推进。各市(州)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确保责任落实。环保、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监察、司法、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和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电力监管机构,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作用,加强协作配合。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淘汰高耗能产业,加大对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制定节能减排规划,推进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经济和信息 8 化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力度,将涉重金属企业作为今年落后产能淘汰的重点,引导先进产能臵换落后产能;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企业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准入秩序;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关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和洗选厂,并加大闭库治理;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加强脱硫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落实小火电关停计划。

(二)加强督察督办,加大惩治力度。各市(州)要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督察方案,督察中要坚持实施约谈、通报等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综合 9 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证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挂牌督办,开展后督察。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一批重金属污染和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的案件,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梳理2010年以来处罚案件执行情况,制定后督察方案并组织实施。市级环保部门要对上年度辖区内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和涉及重金属处罚案件的处罚、处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督促当地政府和下级环保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防止污染反弹。

(四)加强信息公开,曝光典型案件。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现场新闻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公开环境信息,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保的良好氛围。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曝光一批严重损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四、工作阶段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各市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附领导小组名单和联络员名单及联系电话)于2011年5月10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28-86124713,传真:028-86126953)

(二)深入排查和整治阶段(5月至9月)

各市(州)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及铅蓄电池企业整治情况于2011年7月20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附媒体上公布辖区内铅蓄电池企业信息的证明材料。

(三)督查阶段(10月)

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国务院九部门也将适时对各地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市(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总结报告,于2011年11月10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2: 四川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长:陈文华

省政府副省长副组长:何旅章

副秘书长

姜晓亭

省环保厅厅长

张建平

省发改委副主任

王建明

省经信委副主任

赵振铣

省监察厅副厅长

成员:杨雪鸿

省环保厅副厅长

陈昌斌

省司法厅副厅长

省住房建设厅副厅长

省工商局副局长

省安监局副局长

马军杰

四川电监办副专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四川省环保厅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办公室主任由省环保厅副厅长杨雪鸿兼任,副主任由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总队长张攀俊担任。

附件3: 四川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联络员名单 康

省环保厅环境监察执法总队副总队长

省发改委地区经济处调研员

郝功贵

省经信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副处长

周晓云

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周开琼

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

省工商局企业处副处长崔庆民

省住房建设厅城建处

省安监局危化处主任科员

四川电监办稽查处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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