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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北省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
价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鄂考核〔2012〕1号
湖北省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及年度考核评价办法(鄂办发〔2010〕6号),切实做好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以下简称市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不含中央管理的干部)的年度考核评价。第三条
年度考核工作在省市厅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年度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考核评价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管理指导等工作。第四条
年度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次年第一季度,结合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公务员年度考核一并进行。凡纳入考核评价体系的考核项目,各职能部门不再进行单项年度考核。确需进行单项考核的,有关部门必须向省年度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报送进行单项考核的请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考核评价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
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价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市(州)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六条
年度考核工作采取实绩考核和各方面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方面评价包括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和上级评价。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价采取实绩考核、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和上级评价等方法进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采取实绩考核、民主测评、上级评价等方法进行。第七条
实绩考核以省委、省政府对市(州)党政领导班子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由省目标办在省直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市(州)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指标和相关数据的基础上,根据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与工作部署,结合市(州)领导班子届期目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近三年发展状况,与各市(州)协商确认后,于每年年初下达。
年度工作目标确定后,除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预见的情况外,一般不再调整变动。确需调整的,须经省年度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领导干部个人年度工作实绩主要考核其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以领导班子整体工作实绩为基础,以班子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指标中与各自岗位相关的指标为主要考核内容,结合分工进行评价。
第八条
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包括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生活、资源环境、文化建设和党的建设6个指标组(见附表一)。
根据省委、省政府区域发展战略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照分类考核的要求,将市(州)分为武汉城市圈、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分别进行考核,每圈内细分为三种考核类型,不同类型考核对象的指标设置各有侧重。
武汉城市圈内,第一类为武汉市,第二类为黄石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第三类为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
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内,第一类为宜昌市、襄阳市,第二类为十堰市、荆门市、荆州市、随州市、恩施州,第三类为神农架林区。
第三章
考核评价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考核评价工作按照考核准备、自我总结、发布预告、述职述廉、民主测评、实绩考核、个别访谈、民意调查、上级评价、综合评价等程序进行。
第十条
考核准备。省考核办拟定考核方案,向各市(州)发出考核通知,抽调政治强、业务熟、作风实的干部组成考核组,集中培训后,向各市(州)派出考核组。考核组具体职责是:指导市(州)召开考核测评大会,组织填写并回收各类考核测评表;通过个别谈话,实地考察,调查核实市(州)年度目标责任任务完成情况;完成市(州)年度目标考核报告;完成省考核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自我总结。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照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自查,形成领导班子和个人年度述职述廉报告。
领导班子年度述职述廉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推进基层党建、反腐倡廉等方面的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字数一般在5000字左右。
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述职述廉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个人政治思想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字数一般在3000字左右。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应在领导干部大会召开前提前3天发给参加会议的人员。
第十二条
发布预告。考核开始前3天,考核组将考核时间、对象、内容、方式及考核组联系方式向社会预告。各市(州)负责筹备召开领导干部大会,提前准备相关材料: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领导干部大会上主要领导的主持词及讲话,干部名册,谈话人员名单,本级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单及其他所需要的材料。
第十三条
述职述廉。召开市(州)领导干部大会,市(州)主要领导主持,考核组组长就考核工作作讲话。市(州)党委主要领导代表党政领导班子作年度述职述廉报告,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作个人述职述廉报告或书面述职述廉。参加会议的人员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为:
1、市(州)党委委员; 2、市(州)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市(州)级领导干部;
3、市(州)纪委领导班子成员;
4、市(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
5、县(市、区)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6、部分担任过市(州)领导职务的老同志;
7、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随机抽样确定,一般不超过参加会议总人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四条
民主测评。组织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根据设置的评价要点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填写《市(州)党政领导班子民主测评表》和《市(州)党政领导干部民主测评表》(见附表
二、附表三),作出总体定性评价。党政领导班子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领导干部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测评票由考核组负责回收并汇总。
第十五条
实绩考核。由省目标办会同省统计局等单位,对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数据统计、核准,并计算出量化得分。
考核组通过查看有关文件、资料、实物等,核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采取专项调查、数据核实、委托专项审计等方法进行核查。第十六条
个别访谈。考核组通过与相关人员个别谈话,听取对现任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的评价,了解市(州)本年度工作的主要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个别访谈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内容。
个别访谈的对象为:市(州)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市(州)人大、政协主要负责同志,市(州)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考核组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考核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考核报告。
第十七条
民意调查。由省考核办在适当时候委托省统计局在“两代表一委员”、城乡居民中开展对市(州)党政领导班子的满意度调查。各市(州)参加调查人数不少于500人。民意调查得分中,“两代表一委员”、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民意调查的权重分别为40%、30%、30%。民意调查评价意见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够满意、不满意、不了解(见附表四)。调查汇总结果交省考核办。
第十八条
上级评价。省委全委会对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年度工作进行的评价,由省考核办组织实施;市(州)党委书记对党委副书记(不含市长)、常委及市(州)长对副市(州)长年度工作进行的评价(见附表五),由考核组组织实施。评价要点与民主测评要点相同。第十九条
综合评定。省考核办在征求巡视组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各市(州)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上级评价等结果进行审核、汇总,综合分析,提出考核等次评定意见,报省年度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计分与等次评定
第二十条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各分项考核得分及考核评价总分,均按百分制计算。
第二十一条
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价得分=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得分?60%+民主测评得分?20%+上级评价得分?10%+民意调查得分?10%。
党政正职年度考核评价得分=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得分?60% +民主测评得分?20% +省委全委会评价得分?20%。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年度考核评价得分=个人实绩考核得分?50% +民主测评得分?30%+党委(政府)班子正职评价得分?20%。其中,在党政班子交叉任职的,其正职评价得分按市(州)委书记、市(州)长各占10%计算。党政领导干部个人实绩考核得分=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得分+领导干部个人分管工作创优同比加减分。
第二十二条
市(州)党政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中选择好、较好、一般、差的,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中选择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分别按照1、0.8、0.6、0.4的系数加权计分,弃权票不计票、不计分;领导班子民意调查中选择满意、比较满意、不够满意、不满意的,分别按照1、0.7、0.4、0的系数加权计分,选择“不了解”的不计票、不计分。第二十三条
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根据各市(州)考核评价得分,在武汉城市圈、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中分别排序,并按30%左右的比例确定“好”等次。
民主测评中,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好”得票率超过二分之一以上的,才能评为“好”等次;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好”和“较好”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的,应评为“一般”以下等次;“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确实存在问题的,应评为“差”等次。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党政正职考核评价结果分别在武汉城市圈、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中排序,按2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原则上领导班子被评为“好”等次的,党政正职才能评为“优秀”等次。其他领导干部在本地党政领导班子中分别排序后,按规定比例确定“优秀”等次。
领导班子被评为“好”、“较好”、“一般”等次的,班子其他成员分别按20%、15%、1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领导班子被评为“差”等次的,班子成员均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民主测评中,领导干部“优秀”得票率超过二分之一以上的,才能评为“优秀”等次;领导干部“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的,一般应评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不称职”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确属不称职的,应评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五条
综合评定等次。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的年度考核评价等次,由省考核办提出建议方案;其他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评价等次,由市(州)党委根据省考核办反馈的情况,研究提出考核评价等次建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等次建议,报省委组织部审核,经省年度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领导班子当年不得评为“好”、“较好”等次;党政正职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分管领导当年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一)党风廉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维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农民负担、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有被“一票否决”的;
(二)辖区一年内发生两次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发生一次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领导班子成员、直接分管部门和所辖县(市、区)领导班子主要成员中有受到撤职及以上处分或被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立案审(侦)查的;
(五)有其他严重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受到党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等次确定: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
(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受到行政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等次确定: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当年,定为“不称职”等次。
(二)涉嫌违犯政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行政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行政处分的,按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受行政处分同时又受党纪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评价意见和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省委、省政府每年通报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对评为“好”等次的党政领导班子和“优秀”等次的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和奖励。并设立年度考核进位奖,对分别在武汉城市圈、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中综合进位排名第一的市(州)进行表彰。采取适当方式,向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反馈年度考核评价意见和结果。
年度考核被评为“好”等次的市(州)党政领导班子,予以嘉奖,并给予集体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被评为“好”等次的市(州)党政领导班子,记集体三等功一次,并给予集体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领导干部,按照《公务员法》、《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在干部选拔任用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奖励所需经费从省政府专项资金中列支,由省财政厅核定后下拨各地。领导班子的集体奖金原则上用于工作经费,不发放给个人。
第三十条
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结果直接转化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
第三十一条
领导班子换届或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时,在提供参阅的干部名册上需标明近三年年度考核评价等次结果;确定考察人选时,应综合考虑民主推荐得票情况和干部近三年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按民主推荐占60%、近三年年度考核评价平均值占40%的权重量化计分,进行分析比较,综合考虑。讨论决定任用人选时,应将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历史地、全面地看待干部的重要依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材料中,必须反映近三年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第三十二条
被评为“一般”、“差”等次的党政领导班子,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委、省政府书面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其中,被评为“差”等次的、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的,班子成员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或平职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由省委领导和省委组织部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被评为“差”等次的党政领导班子,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第三十三条
领导干部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和工作调整,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或平职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降低一个职级任职,两年内不得提拔。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领导干部被评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所在单位党委要报专题报告说明情况。第三十四条
年度考核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认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建立年度考核评价工作档案,年度考核评价有关资料及时移交干部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第六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实行考核评价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守纪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事。对在考核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隐瞒问题,泄露秘密的,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考核评价对象应当正确对待考核评价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其年度考核评价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八条
负责提供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数据的单位应对数据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真实、准确。对故意违反规定,导致数据失真,影响考核评价结果的,要追究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考核评价工作的监督。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要加强对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考核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考核评价对象对考核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考核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考核办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省考核办应予以受理,并及时反馈复核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当年开展换届考察和巡视的,年度考核评价工作原则上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参考换届考察和巡视的相关结果,形成年度考核意见。
第四十二条
市(州)人大、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省管干部的年度考核评价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市(州)参加年度考核其他省管干部的范围:市(州)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其他副厅级以上干部;县(市、区)委书记。
第四十四条
市(州)人大、政协领导班子、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其他同级省管非领导职务干部参加全市领导干部大会测评,其考核评价得分构成:
人大、政协领导班子正职年度考核评价得分=民主测评得分?80%+党委班子正职评价得分?20%。
人大、政协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年度考核评价得分=民主测评得分?70%+班子正职评价得分?30%(党委、人大班子正职为同一人的,其得分按党委班子正职评分计算)。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年度考核评价得分=民主测评得分?80%+党委班子正职评价得分?20%。
其他同级省管非领导职务干部年度考核评价得分=民主测评得分?70%+班子正职评价得分?30%。
班子正职评价要点与市(州)党政领导干部民主测评要点相同。
第四十五条
县(市、区)委书记参加本县(市、区)的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不确定其考核等次,将其民主测评结果等考核情况报有关市(州)委组织部,由各市(州)委确定考核等次,并按照县(市、区)委书记总人数15%的比例确定“优秀”对象,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第四十六条 担任多项职务的领导干部,一般在承担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评价;新提拔的领导干部,按现任职务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在评定等次时一般定为称职;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由现工作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评价,交流任职不足半年的,其交流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第四十七条 凡7月1日以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党委或组织部文件为准,下同),可以参加当年年度考核。6月30日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第四十八条 挂职和下派干部、中心工作借调人员的年度考核,由本人写出年度工作总结,经挂职单位或下派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测评并写出评语,将有关材料送交原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意见。
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主要依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学习培训的表现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学校)提供。
公派出国人员,如无特殊情况和问题,可由所属单位暂时提出称职(合格)等次,待回国后,根据本人在国外的实际表现,再确定考核等次。
因私出国和因病长期(半年以上)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也不确定考核等次,以写实的办法备查。
第四十九条
市(州)人大兼职副主任、政协兼职副主席,在所在单位参加年度考核,按所在单位所任职务进行民主测评,考核等次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考核办负责解释。
附表一
市(州)党政领导班子考核指标体系
指标组
监 测 指 标
性质
分类考核指标选择
武汉城市圈
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
Ⅰ类
Ⅱ类
Ⅲ类
Ⅰ类
Ⅱ类
Ⅲ类
经济发展
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速度 + √
√
√
√
√
√
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及增长速度
+ √
√ √
√
√
√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增长速度
+ √
√
√
√ √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及增长速度
+ √
√
√
√
√
√
外贸出口总额及增长速度
+ √
√
√
√
√
旅游业收入及增长速度
+
√
√
√
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 √
√
√ √
√
√
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
+ √
√
√
√
√
农产品加工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
+
√
√
√
√
税收收入占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
+ √
√
√
√
√
√
科学技术支出占地方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
+ √
√
√
√
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及降幅
* √
√
√
√
√ √
社会进步
符合政策生育率
+* √
√
√
√
√
√
出生人口性别比
* √
√
√
√
√
√
义务教育普及程度
+*
√
√
√
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
+* √
√
√
社会治安群众满意率
+* √
√
√
√
√ √
信访工作成效
+ √
√
√
√
√
√
每千人口拥有医院(含卫生院)床位数及医生(含助理)数 + √
√
√
√
√
√
农村饮水安全普及率
+
√ √
√
√
√
行政村公路通畅率
+
√
√
√ √
√
城镇化率
+ √
√
√
√
人民生活
食品和药品安全指数 + √
√
√
√
√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增长速度
+ √ √
√
√
√
√
城镇登记失业率
-* √
√
√
√ √
√
城镇社会保险覆盖率
+ √
√
√
√
√
√
对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住房保障的比重
+ √
√
√
√
√
√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及增长速度
+ √
√
√
√
√
√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参合率
+ √
√ √
√
√
√
资源环境
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和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
+* √
√
√
√ √
√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指标完成情况
+* √
√
√
√
√
√
耕地保有量
+* √
√
√
√
√
√
造林绿化任务完成率
+* √
√
√
√
√
√
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
√
√ √
√
√
文化建设
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
+ √
√
√
√ √
√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 √
√
√
√
√
√
文化产业增加值及占GDP的比重
+ √
√
√
√
√
√
党的建设
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
+ √
√
√
√
√
√
基层党组织建设
+ √
√ √
√
√
√
党风廉政建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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