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非行政处罚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办法_行政处罚法监督管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23:34:0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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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XX工商所

非行政处罚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行政处罚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非行政处罚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行政处罚行政执法行为(简称非处罚类执法行为),是指除行政处罚行为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行政调解行为、行政建议行为、行政告诫行为、行政指导行为、政府信息公开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行政处罚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简称非处罚类执法行为监督),是指XX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XX工商所对本所执法人员的非处罚类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评议、督促、纠正的活动。

第四条 本所可以聘请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及社会各界具有代表性的人士担任非处罚类执法行为监督员,实施非处罚类执法行为监督工作。

第五条 建立重大、疑难的非处罚类执法行为合法性审查制度,以分局名义作出的下列非处罚类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报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法制机构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一)已经引起相对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强烈对抗或者群体上访的非处罚类行政执法行为;

(二)上级机关书面交办、督办的非处罚类行政执法行为;

(三)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的行为;

(四)分局负责人认为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疑难的非处罚类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 建立重大、疑难非处罚类执法行为集体讨论制度,重大、疑难非处罚类执法行为的作出及对重大、疑难非处罚类执法行为的监督由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建立非处罚类执法申诉制度,相对人对非处罚类行政执法行为不服,可以向分局法制机构申诉,申请行政执法监督。

第八条 对非处罚类执法行为监督的申请由分局法制机构统一受理,其他机构收到投诉、举报、申诉时,对属于市局管辖范围的非处罚类执法行为监督事项的,转交法制机构处理。

第九条 开展非处罚类执法行为监督,可以进行调查,调查应当至少有两名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其中至少有一名为法制工作人员。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不到位的,限期纠正;法律、法规、规章存在问题的,及时汇总并向上级机关报告。

(二)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予以改变、撤销;

(三)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主体或者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予以纠正;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限期履行;

(五)对明显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改变,也可以进行调解;

(六)需要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过错责任的,由法制机构建议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十一条 限期纠正的,被监督人员应当在限期纠正期满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报告纠正情况。

第一十二条 被监督人员违反本规定,拒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执法监督答复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和《行政执法监督调解书》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一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有渎职、失职行为的,报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十四条 行政处罚的执法监督按照总局和省、市局及分局的其他规定执行,总局和省、市局及分局未作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XX工商所

XX年XX月XX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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