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关于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暂行办法_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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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关于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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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规范和完善我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和制度,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加快我校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工委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任用的原则和要求

(一)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二)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具有领导本单位加快各项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意选拔任用具有世界眼光、先进教育理念和有培养前途、能深入研究并创造性解决实际问题的专家型领导干部;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二、选拔任用的适用范围

选拔任用范围为校内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包括:

(一)机关职能部门党政领导干部;

(二)院、系、教学部等办学实体党政领导干部;

(三)其它单位党政领导干部。

三、选拔任用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勇于改革,艰苦创业,做出实绩。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校、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具有高等学校管理实践经验,善于学习和把握教育规律,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具有正确的权力观,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二)任职资格

1.提任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五年以上工龄,应有基层业务工作或管理工作经历。

2.聘任为正职,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担任部门副职的,一般要在正科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

3.提任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者,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副高级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教学、科研等业务部门的副职,一般要求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正职一般应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

4.提拔使用的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含50岁)。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够一届任期的,原则上不再重新聘任。

5.担任党内领导职务者,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6.身体健康,能履行职责。

(三)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自治区高校工委备案,学校中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四、民主推荐

(一)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二)学校中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三)学校中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须经过下列程序:

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2、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3、统计、分析推荐结果;

4、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四)学校中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或个别提拔正职,由学校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党委组织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个别提拔副职,由学校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五)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六)个人向党组织或学校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征求意见。

(七)个别特殊需要的中层党政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校党委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五、考察

(一)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二)考察学校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三)考察学校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4.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向学校党委书记办公会议报告。

(四)考察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1.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2.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干部代表;

3.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业务人员代表;

4.考察对象所面对的服务对象代表;

5.其他有关人员。

(五)考察学校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学校纪委、监察处、人事处的意见。

(六)考察学校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七)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当资格。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八)拟定人选的考察情况,一般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反馈。

六、讨论决定

(一)选拔任用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由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属于上级党委管理的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学校党委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二)按有关章程或规定选举产生的选任制中层领导干部,选举结果报学校党委会审批;其中共青团、工会等选任制领导干部,选举结果报学校党委会审批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复。

(三)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学校党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学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五)学校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党委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拟任人选,由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提出任免建议,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审批材料。财务处处长、审计处处长、保卫处处长、武装部部长、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处副处长等领导职务的任免决定后,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征询意见和备案。

七、任职

(一)推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在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全校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二)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享受现职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期时间;不胜任现职或双向选择不再担任现职的,原则上回原单位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

(三)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制。由学校委任和聘任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每届任期三年,同一职位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领导班子换届后个别提拔的班子副职一般不单独计任期,其换届与班子换届同时进行。基层党组织选任制领导干部,其职务任期执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党总支每届任期三年。工会、团委的选任制领导干部,其职务任期执行有关章程的规定。

(四)对决定任用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并将考察意见向本人反馈。

(五)职务任免发文。党群类干部以党委名义发文,党委书记签发。行政类干部(含校管业务类干部)以学校名义发文,党委书记与校长共同签发。其他不定行政级别的校管单位负责人,以学校名义发文,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签发。

(六)到任和工作交接。职务任免发文后,新任干部应尽快到任,并由党委组织部到有关单位宣布任免决定;到任和离任者应及时做好交接工作。干部职务任免调整后的有关待遇变更,一般从任免通知发文的下一个月计起。

八、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校内部进行。

(二)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校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程序参照中共中央、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高校工委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四)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对学术水平、专业性要求高的领导职务人选,可采用领导或专家学者推荐提名,或在校内外以至国外(境外)公开招聘等方式,吸收优秀人才,经组织考察后,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委任或聘任。

九、交流、回避

(一)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1.交流轮岗对象主要是:同一个岗位任满两届的,因工作需要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轮岗的重点是学校党政机关专职中层领导干部。

2.在学校机关工作的“双肩挑”部处室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满两届的,原则上回原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学校鼓励符合条件的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转到教学、科研岗位工作。对于任期届满回到教学岗位的学校机关“双肩挑”部处室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以及符合条件自愿转到教学岗位的专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经本人申请,根据需要,学校人事部门批准给予一年以内时间,让其到重点高校进修、学习。

3.在任期内,经组织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交流换岗:

(1)因工作需要或机构调整需变换岗位者;

(2)需要换岗锻炼培养者;

(3)领导班子结构不合理或领导班子成员工作不协调需要调整者;

(4)在现岗位难以发挥本人长处者;

(5)因工作关系需要回避者。

4.干部交流轮岗可以在学校机关部处室、院(系)、直属单位、附属单位之间进行,也可以在党务与行政不同岗位之间进行。

5.交流轮岗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在党委或组织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二)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主管领导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或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三)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家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十、免职、辞职

(一)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任期届满不再继续任职、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出国出境、学习进修等原因,需离开领导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经学校党委讨论因工作需要保留职务者除外);

3.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4.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5.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组织决定的;

6.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经教育不改,严重影响班子团结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分配、调动、交流换岗决定的;

8.渎职失职,造成学校、单位重大经济损失,或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恶性事件,或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长期失察,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9.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经教育不改的;

10.道德品质败坏,生活作风腐化,造成严重影响的;

11.违反外事、干部人事、财经纪律,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12.思想作风或组织领导能力差,难以胜任现职工作的;

13.诫勉期满,经考察确认不称职的。

(二)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手续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自愿辞职,指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审批。学校党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2.引咎辞职,指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3.责令辞职,指学校党委根据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三)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专职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四)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十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一)被聘干部为单位正职或分管财经工作的领导,聘期届满离任前,或聘期未满因工作调动、交流换岗、本人辞职、组织解聘离任的,一般情况下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其他干部任职期间或任职期满离任,如有必要也可进行审计。

(二)审计的主要内容如下:

1.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的有关情况。

2.任期经济责任,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3.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管理、债权债务、资金使用、公物清理移交的情况。

4.任期内分管和负责的工程、项目和重大开支审计。

5.其他需要审计的情况。

(三)凡需要进行审计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由党委组织部门提出,经校党委同意,委托审计部门按有关的审计法规和程序进行审计。

十二、纪律和监督

(一)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或个人决定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2.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4.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5.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干部在调离后,不准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6.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7.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伙,或者打击报复。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就地免职。

(三)建立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召集。

(四)实行党政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其他

(一)被选拔任用的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享受相应级别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享受校内相应领导岗位津贴。

(二)学校附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聘用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校办企业、后勤集团、独立学院管理干部聘用办法另行规定。

(三)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会、团委等实行选任制的中层领导干部的任用,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四)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2年5月17日印发的《广西师范大学关于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聘用的暂行办法》同时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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