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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农村居民危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2002年11月7日)
为做好我区农村居民危房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国务院批准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1983]国函字109号)、《福建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实施办法》(闽政[1984]68号)、《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厦门市实施《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岛内三个区农村居民危房改造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2002]20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权属证照清楚的危房,按照《厦门市开元区农村居民危房翻改建审批规程》执行。危房翻改建的面积按照每人30平方米的标准审批,住房总面积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给予增容审批;住房总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给予原规模审批。
二、对在1987年1月1日前建设的无权属证照的危房,准许按照原规模对危房进行翻改建,改建后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对在1987年1月1日后建设的无权属证照的危房,原则上不予翻改建,若危及公共安全,依法给予强制拆除。
属上述第二项情况的危房翻改建须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二)申请人关于房屋来历、建造时间、翻改建意向,并经所属村委会签署意见的书面申请报告;
(三)由两名以上邻居、所属村委会、街道出具的房屋建设时间的详细证明;
(四)与危房地址相一致的户籍证件;
(五)申请人、房屋所有人身份证件。
四、已危及公共安全或存在安全隐患,但居民未提出翻改建申请的危房,由区建设局根据《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五、对已列入近期规划改造、征用的地段,根据具体情况对危房的翻改建进行审批。
六、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莲前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农村居民危房。
开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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