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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业务办理流程
一、生育登记
参保职工本人在妊娠3个月后,须到待遇审核科29号窗口办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证明》,并选定1家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进行分娩,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
所需证件和资料:
1、《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再)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一寸近期免冠相片2张;
5、特殊情况如委托他人代办,参保单位应出具情况说明,同时提供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生育职工就医
参保职工凭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就医证明,到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分娩。参保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协议服务机构记帐;应由职工个人支付的,协议服务机构与参保职工直接结算。任何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出借生育就医证明。
三、生育职工生育并发症备案
参保职工生育发生并发症,须在诊断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及《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到待遇审核科28号窗口备案。不及时备案或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并发症费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生育并发症包含:
1、产前并发症: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妊娠肝内胆汁淤积症、前置胎盘、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妊娠糖尿病、急性脂肪肝、妊娠剧吐、轮廓胎盘、血管前置、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胎膜早破、胎儿宫内发育迟缓;
2、产时并发症: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产后出血超过500毫升、宫颈及阴道裂伤、子宫内翻、产科休克、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羊膜腔感染综合症;
3、产后并发症:产褥期感染、产后尿潴留、乳腺炎、晚期产后出血、产娠中暑、产褥期精神异常。)
四、待遇审核及支付
参保职工个人垫付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于分娩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由参保单位填写《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个人费用结算单》到待遇审核科29号窗口一次性申领医疗费用及一次性生育生活津贴。
所需证件和资料:
1、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门诊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医疗费用收据、医疗费用总清单等;
3、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流引产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专家鉴定证明;4《并发症备案登记表》;
5、非我区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需提供就医医院的等级证明;
6、其它审批手续等。
联系电话:6171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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