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合众财富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_合众分红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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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众财富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合众分红型保险”。

附件 2 合众财富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天(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 您有退保的权利..............................................................1.7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3.1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5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1.7  本合同有180天的等待期......................................................2.4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 保单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3.1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4.2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5.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2 合同构成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犹豫期

1.5 合同内容变更 1.6 投保信息变更

1.7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保险责任的免除 2.6 保险责任的终止 3.保单红利

3.1 保单红利的确定 3.2 保单红利的领取

3.3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3 年龄性别错误 4.1 保险金受益人 6.4 未还款项 4.2 保险事故通知 6.5 事故鉴定 4.3 保险金申请 6.6 争议处理 4.4 保险金的给付 7.释义 4.5 失踪处理 7.1 周岁 4.6 诉讼时效 7.2 临时保障 5.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 7.3 有效身份证件 5.1 保险费的支付 7.4 现金价值 5.2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7.5 意外伤害 5.3 宽限期 7.6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5.4 自动垫交 7.7 毒品 5.5 保单贷款 7.8 酒后驾驶 5.6 合同效力中止 7.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5.7 合同效力恢复 7.10 无有效行驶证 6.其他事项 7.11 本合同约定利率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附件 2 合众财富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2 合同构成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犹豫期 1.5 合同内容变更 1.6 投保信息变更

凡年满18周岁(见释义7.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28天至55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可以包括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合众财富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合同”是主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主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自您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我们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之日止,本公司会为被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障(见释义7.2)。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保险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7.3),我们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保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变更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若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新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附件 2 1.7 您解除合同的手犹豫期届满且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申请解除本合同。申请解除本续及风险 合同时,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7.4)。您申请解除本主合同的,应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向我们提出申请。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未成年人身故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保险金限制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满三年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自本主合同生效满四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

额外生存金 自本主合同生效满一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在交费期限内,若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期交保险费的8%给付额外生存金。

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养老年金。

养老年金的保证给付期为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的20年内身故,则我们将按保证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已给付养老年金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主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额外生存金、养老年金如果不领取,将进入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主合同终 2.3

2.4

附件 2 满期祝寿金

等待期 身故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2.5 保险责任的免除

2.6 保险责任的终止 止或受益人申请时给付。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加1%。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祝寿金,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7.5)导致身故,无等待期。等待期后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身故,我们将按本主

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2)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释义7.6)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7.7);(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7.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7.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7.10)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主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1)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本主合同其他条款所列保险责任终止或本主合同终止的情形;(3)本主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自本主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年内您与我们未达成复效协议的。附件 2 保单红利

3.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主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以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按年复

利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合同终止时给付。(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变更后的红利领取方式将于下一红利派发日生效。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保单红利派发日本主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本公司每年的红利宣告日和本主合同保单周年期 日较迟者。本公司每年六月宣告上一年度的红利。

3.2 3.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生存保险金、额除另有约定,本主合同生存保险金、额外生存金、养老年金(不包括保证给外生存金、养老付期内一次性给付的养老年金)及满期祝寿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年金及满期祝寿金的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附件 2(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4.2

4.3 保险金申请

生存保险金、额外生存金、养老年金及满期祝寿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4.4 保险金的给付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若申请领取保证给付期内一次性给付的养老年金,须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附件 2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5

4.6

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

5.1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合同的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交费期限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本主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且您在投保时对保险费逾期未付的处理方式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以本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保单贷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保险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主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 5.2 5.3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宽限期

5.4 自动垫交

5.5

保单贷款 附件 2 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见释义7.11)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计息方式为日复利。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主合同现金价值时,本主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当出现本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中止情形时,本主合同效力即行中止。我们对本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主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利息、贷款及其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按日复利计算。

自本主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5.6 5.7 合同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恢复

6.1 其他事项

明确说明与如实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告知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合同解除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权的限制 而消灭。自本主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合同约定投

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6.2 6.3 附件 2

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

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

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按日复利计算,但本主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事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原因不明,除法律所不允许的情形外,我们可以要求解剖检验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争议处理 您和我们发生争议时,您可以从以下两种争议处理方式中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您选择以仲裁方式作为合同签署或履行过程中争议处理的方式,需与我们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如果没有选择争议处理的方式、选择仲裁但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则以本条上述第(2)种方式处理争议。

6.4 6.5 6.6

释义

7.1 7.2 周岁 周岁年龄是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临时保障 指在您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我们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之日止,以不超过30天为限,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我们仅承担投保人申请险种的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除外)。如果申请险种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累计不高于20万元人民币,则保障金额为申请险种的保险金额;如果申请险种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累计高于20万元人民币,则保障金额以20万元为限。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乘坐客运公共交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通工具期间 列车(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及轮船。7.3 7.4 7.5 7.6 附件 2

7.7 毒品

7.8 酒后驾驶

7.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10 无有效行驶证 7.11 本合同约定利率

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列车和客运汽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轮船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经检票踏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时止。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

线学习驾车。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由本公司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确定并宣布,宣布时间分别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该利率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0.5%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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